葉鐵強

葉鐵強

葉鐵強,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湖南望城縣人,捕前系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政協副主席(副廳級),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城鄉規劃和環衛綜合管理局局長,住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

2017年01月16日違紀被查。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7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2月27日,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7年9月8日提起公訴。2017年12月6日,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8年4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葉鐵強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望城縣
  • 出生日期:1963-10-24
  • 性別:男
  • 居住地: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強制措施,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2006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任吳忠市水務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任吳忠市城鄉規劃和環衛綜合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局長,
2010年8月至2014年1月任吳忠市城鄉規劃和環衛綜合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案發前任吳忠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0年2月20日起葉鐵強負責規劃和環衛綜合管理局的全面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01月16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政協黨組成員、原副主席葉鐵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7年2月17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中衛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吳忠市政協原副主席葉鐵強(副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7年2月12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依法雙開

2017年2月27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訊息: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對吳忠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葉鐵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葉鐵強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葉鐵強作為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檢察院以衛檢公訴刑訴(2017)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鐵強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9月8日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衛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葉鐵強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寧05刑初11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葉鐵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二、受賄贓款人民幣203萬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三、隨案移送的2萬元美元退還被告人葉鐵強。宣判後,原審被告人葉鐵強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8年4月1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抗訴人葉鐵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29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203萬元,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巨大,應依法懲處。抗訴人葉鐵強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積極退繳部分受賄贓款,可從輕處罰。抗訴人葉鐵強所提抗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建議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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