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研究葉聖陶有關教育、文化、編輯出版方面的理論建樹和實踐成果及其立身處世的道德風範和品格作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我國教育、文化、出版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獻計出力;以文化為紐帶,加強海外聯誼,促進祖國完全統一。
主要職責 (一)組織和開展對
葉聖陶 在教育、文學、編輯出版、社會活動等諸方面的理論實踐研究和普及活動;
葉聖陶 (二)收集整理葉聖陶的著述、言論、生平事跡資料以及介紹、研究葉聖陶的各種資料;
(三)編輯出版研究葉聖陶的有較高質量的論文集、專著和研究資料;編輯出版為紀念葉聖陶而撰寫的學術論文集以及體現葉聖陶文藝思想、教育思想、編輯出版思想、社會實踐活動的讀物;
(四)組織或參與組織旨在推動教育、文化、編輯出版事業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加強與研究葉聖陶學術思想及中華傳統文化的海內外學者、學術團體的聯繫與交流。
組織機構 (一)葉聖陶研究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二)葉聖陶研究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協商、選舉理事若干名組成。理事會每五年改選一次,理事可連任。
(三)理事會協商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四)理事會設辦事機構,處理日常工作。
(五)葉聖陶研究會設學術刊物《葉聖陶研究會通訊》,系內部不定期刊物。
理事成員 葉聖陶研究會現聘名譽會長、顧問
顧問 張承先 楚莊 王艮仲
葉聖陶研究會領導機構名單
會長 嚴雋琪
常務副會長 羅富和
副會長 王佐書 朱永新 商金林 朱曉進 韓紹祥 王錚
秘書長 朱永新(兼)
副秘書長 高保華 劉文勝 雲建 劉立德 焦向英
組織章程 ( 葉聖陶研究會第三屆會員代表會議2005年1月27日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葉聖陶研究會,英文譯名是Ye Shengtao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Y.R.A.C。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於葉聖陶學術思想研究,有志於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專家、學者和相關團體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團體,是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研究葉聖陶有關教育、文化、編輯出版方面的理論建樹和實踐成果及其立身處世的道德風範和品格作風,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我國教育、文化、出版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獻計出力;以文化為紐帶,加強海外聯誼,促進祖國完全統一。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領導,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朝陽區。
第二章 本會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組織和開展對葉聖陶在教育、文學、編輯出版、社會活動等諸方面的理論實踐研究和普及活動;
(二)收集整理葉聖陶的著述、言論、生平事跡資料以及介紹、研究葉聖陶的各種資料;
(三)編輯出版研究葉聖陶的有較高質量的論文集、專著和研究資料;編輯出版為紀念葉聖陶而撰寫的學術論文集以及體現葉聖陶文藝思想、教育思想、編輯出版思想、 社會實踐活動的讀物;
(四)組織或參與組織旨在推動教育、文化、編輯出版事業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開展與研究葉聖陶學術思想及中華傳統文化的海內外學者、學術團體的聯繫與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由中國民主促進會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級組織發起建立的葉聖陶研究機構,可申請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社會各界人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葉聖陶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取得實踐經驗和研究成果,並有志於進行深入研究者;
(四)熱心參與葉聖陶學術思想研究,有志為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貢獻力量者;
(五)自覺學習、踐行葉聖陶風範,加強自身修養。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需經會員二人介紹;
(三)團體會員須是具有一定數量從事葉聖陶研究的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的學術團體,或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單位,並向本會提出申請;
(四)經理事會議討論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同意,即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入會通知書。團體會員由本會頒發團體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研究成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履行退會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議。會員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會議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會議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會議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
(四)向會員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其它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會議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所設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所設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所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及管理: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的學術研究經費;
(四)民進中央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會員代表會議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會議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或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文檔卷宗整理上交民進中央檔案室。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27日第三屆會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五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六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