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繼松

葉繼松

葉繼松,男,漢族,1963年9月出生,浙江寧海人,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8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大學畢業,法學學士。曾任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副廳級)。

2019年5月9日上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黨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葉繼松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葉繼松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葉繼松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葉繼松
  • 外文名:Jisong Ye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浙江寧海
  • 出生日期:1963年9月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大學
  • 性別:男
  • 犯罪史受賄罪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88.08——1991.08,中央檔案館工作;
1991.08——1992.07,寧海縣委黨校工作;
1992.07——1994.12,寧海縣政府辦公室科教文衛科科員、副科長、科長;
1994.12——1997.08,寧海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地政規劃科副科長;
1997.08——2000.09,寧海縣岔路鎮黨委副書記、副鎮長
2000.09——2003.01,寧海縣越溪鄉黨委書記;
2003.01——2004.09,寧海縣臨港開發區籌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寧海縣強蛟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縣臨港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
2004.09——2008.06,寧海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主任、黨組書記;
2008.06——2011.01,寧海縣委常委(援疆任新疆和田地區和田縣委副書記);
2011.01——2015.06,寧波市建委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寧波市住建委副主任、黨工委委員、黨工委副書記、黨委副書記;
2015.06——2017.01,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鄞州區委副書記(兼);
2017.01——2018.07,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12日,據寧波市紀委監委訊息: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黨委書記葉繼松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寧波市紀委市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9日,據寧波市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寧波市委批准,中共寧波市紀委、寧波市監委對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原主任、黨委書記葉繼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葉繼松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旅遊;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違反工作紀律,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葉繼松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黨性原則背離,理想信念滑坡,紀法防線失守,利用職務便利大肆謀取個人私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其違紀違法事實主要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寧波市委批准,中共寧波市紀委、寧波市監委決定給予葉繼松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葉繼松違紀所得;將葉繼松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涉嫌犯罪所得隨案移送。
審查調查期間,葉繼松針對自己所犯嚴重錯誤作出了深刻檢查。其本人在《懺悔書》中認為,自己嚴重違紀違法的主要原因是價值觀發生偏離,私慾膨脹;紀法意識淡薄,是非界限不清;底線意識淡薄,在利益誘惑面前越陷越深、不能自拔。他認識到自己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給黨和政府抹了黑,辜負了組織、領導的關心關懷和教育培養,造成了極壞的影響。葉繼松表示會切實承擔起責任,接受組織和司法機關的任何懲處。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浙江省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原主任葉繼松(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寧波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波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葉繼松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4日上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黨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葉繼松受賄一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孫衛華擔任審判長,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繼松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現場一審現場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8年,葉繼松利用擔任寧海縣臨港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寧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工委委員、黨工委副書記、黨委副書記、副主任,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政策協調及工作安排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有關人員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70萬餘元。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葉繼松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葉繼松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9年5月9日上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黨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葉繼松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葉繼松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葉繼松受賄犯罪違法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葉繼松利用擔任寧海縣臨港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寧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寧波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工委委員、黨工委副書記、黨委副書記、副主任,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寧波某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某某等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產品代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婁某某、陳某某等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370萬餘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葉繼松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葉繼松到案後主動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葉繼松受賄犯罪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