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萬民法》中,羅爾斯構想了一個“原初狀態”,以此為基礎,討論了如何由民主國家的代表為全世界制定法律的問題。
羅爾斯的“原初狀態”由情況各不相同的“自由民族”設立。根據羅爾斯的論述,在建立這一原初狀態時有三點要求:一是“自由民族”的代表居於對稱、平等的地位;二是“自由民族”的代表在為萬民法制定原則的時候需要照顧到他們社會的利益;三是“自由民族”的代表不了解具體的細節,諸如國土的面積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他們所代表的人民的力量強弱對比、自然資源的分布情況、發展水平的高低快慢等。如果這三個條件得到滿足,那么不同自由民族的公民們將同意和認同其代表設定的萬民法。在這裡,原初狀態是公平、公正的理想模型,以這種模型為前提代表們將確定適用於各自由民族的法律。
羅爾斯在《萬民法》中提出了八項原則,一是各自由民族的自由與獨立應得到其他民族的尊重,這一條是原則性的,是對其餘各條原則的約束;二是各自由民族要遵守協定( treaties)和承諾(undertakings),強調了對“萬民法”的義務;三是各自由民族是平等的;四是各自由民族遵守不干涉的責任和義務;五是各自由民族有自衛的權利,但沒有除自衛以外的其他理由發動戰爭的權利;六是各自由民族崇尚和尊重人權;七是各自由民族應在戰爭中遵守某些具體的約束;八是各自由民族有義務幫助其他生活在不自由社會的“重負民族”(burdened societies)最終獲得正義的政治制度安排。
作品目錄
導論
第Ⅰ部分 理想理論的第一部分 | 第Ⅱ部分 理想理論的第二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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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為現實的烏托邦的萬民法2 為什麼是人民而不是國家 3 兩個原初狀態 4 萬民法的諸原則 5 民主的和平及其穩定性 6 諸自由人民所組成的社會:它的公共理性
| 7 寬容非自由人民8 擴展至正派的等級制人民 9 正派的協商等級制 10 人權 11 對萬民法程式的評論 12 總結性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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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Ⅲ部分 非理想理論 | 第Ⅳ部分 結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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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正義戰爭學說:戰爭權14 正義戰爭原則:戰爭行為 15 負擔沉重的社會 16 論人民間的分配正義
| 17 公共理性與萬民法18 協調進我們的社會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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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書過程
該書源自1993年羅爾斯在牛津大學講座上的同名演講,該演講後被整理成文發表。但羅爾斯認為演講與論文涉及的內容未充分展開,也容易引人誤解,因此不顧年事已高且抱病在床,於1997年至1998年間完成了《萬民法》這部專著,1999年出版。
作品思想
羅爾斯在《萬民法》中提出了八條在自由民主社會中得到公認的正義原則:1.各民族要自由獨立,其自由與獨立要受到其他民族的尊重;2.各民族要遵守條約與承諾;3.各民族平等,並作為約束彼此之協定的各方;4.各民族都要遵守互不干涉的義務;5.各民族都有自衛的權利,除了自衛外,無權鼓動戰爭;6.各民族都要尊重人權;7.各民族在戰爭中都要遵守某些特定的限制;8.各民族都有義務幫助其他生活於不利條件下的民族,那些不利條件妨礙了該民族建立正義或開明的政治及社會體制。
羅爾斯提出的這八條正義原則,是自由平等的民主社會所公認的正義原則。它們都是自由民主社會中眾所周知的,並且是源出於其政治文化傳統的正義原則。由此,萬民法的這些正義原則,就為各民族之間的各種形式的合作聯合體或聯盟的形成,提供了實踐上的可能性。然而如此形成的這些聯合體或聯盟,不會是一個世界國家。
羅爾斯指出,一種正義的世界秩序也許最好被看作是一種萬民社會,每個民族都維護一種秩序良好的和開明的政治體制,而這種政治體制雖不必然是民主制的,但卻是充分尊重民主的。萬民法雖以人權為其最基本的原則,但是萬民法所賴以建立的人權標準是非常務實的,他不涉及各國公民的政治性權利和福利性權利。萬民法所涉及的,僅僅是公民們的保護性權利,而且其中最具有優先性的是生命權。羅爾斯認為“我們必須在合理的萬民法的指導下,重新規約主權權利,以否定國家所擁有的傳統意義上的戰爭權利,以及漫無限制的國內事務處置權。所以,萬民法所要限制的,第一是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的戰爭權利,戰爭只有在一種情況下才可以是被國際社會允許的,那就是自衛;第二是作為主權國家的政府對國內人民生命權的有組織的、大規模的侵犯。
羅爾斯所羅列的這八條正義原則,在分析思考之後可以發現,八條正義原則並不是各自平行分列的。它們是以一點為核心,向不同方向擴展的。這個核心性的原則就是人權原則,即第六條原則:“各民族都要尊重人權。”其它七條原則都是以它為核心和基礎的,並且都是為了更好的為它服務而建構的。人權在當今世界裡,是具有終極價值意義的意識形態。人權原則應當成為協調全球制度性秩序的萬民法的最基本的正當性原則。可以看到,上述八條原則的表述,可以說是不夠完全的。並不能把萬民法的全部正義原則完全概括,仍然需要進一步的補充和解釋。但是,這些原則仍然構成了萬民法的核心和基礎。而其核心的核心部分就是人權原則。
根據上述八條正義原則,可以認識到羅爾斯的萬民法是適合於自由民主社會的。在羅爾斯看來,萬民法就是從自由民主社會向開明等級制社會“擴展”的。自由民主社會應該寬容和接受開明的非自由民主社會,與他們和平共處,並引導他們遵守“萬民法”。羅爾斯的這一論證顯然是一種“西方中心主義”式的論調。所以,羅爾斯在如何建構正義的全球制度性秩序的途徑上犯了一個建構上的錯誤。羅爾斯提出的三個條件,經過分析之後在邏輯上可以歸結為一點,就是尊重人權。以人權為核心和基本原則的萬民法根本無須從自由民主社會向開明等級社會擴展,在開明等級制社會自身也能合情合理的概括出以人權為核心和基本原則的萬民法。
作品評價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和哲學教授薩繆爾·弗雷曼:它(《萬民法》)實踐著在《正義論》里做出的對萬國法開展契約論探討的承諾,經適度修訂以符合《政治自由主義》的限制和要求。於是羅爾斯談論的是“萬民”( peoples)而不是“萬國”(nations)。他對什麼構成“一國之國民”(apeople)所說不多,但它顯然是一個理想化概念。
作者簡介
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1—2002),美國哲學家、倫理學家。1921年,羅爾斯生於馬里蘭州的巴爾的摩。1943年畢業於普林斯頓大學,獲文學士學位。後來參軍,作為步兵服役於太平洋地區,見證了廣島的核子彈爆炸。1946年,羅爾斯離開軍隊,重回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獲該校哲學博士學位。先後任教於普林斯頓大學(1950年至1952年)、康奈爾大學(1953年至1959年)和麻省理工學院(1960年至1962年),1962年起任哈佛大學哲學系教授,此後一直在該校任教近四十年,直至2002年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