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五附加議定書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五附加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94年09月14日,於漢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郵政電信
  • 簽訂日期:1994年09月14日
  • 生效日期:1996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漢城
  根據1964年7月10日在維也納簽署的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萬國郵政聯盟各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在漢城大會上通過了對本組織法的下列修改,待批准後生效。
第1條(修改後的第8條)區域性郵聯和特別協定
1.郵聯各會員國,或它們的郵政主管部門,在國內法令許可的情況下,可以組織區域性郵聯並訂立有關國際郵政業務的特別協定,但協定的條款,不得比有關各會員國所參加的郵聯法規的條款較為不利於公眾。
2.區域性郵聯可以派觀察員列席郵聯的大會和各種會議,行政理事會和郵政經營理事會的會議。
3.郵聯可以派觀察員列席區域性郵聯的大會和各種會議。
第2條(修改後的第13條)郵聯的機構
1.郵聯的機構,是大會、行政理事會、郵政經營理事會和國際局。
2.郵聯的常設機構,是行政理事會、郵政經營理事會和國際局。
第3條(修改後的第17條)行政理事會
1.在兩屆大會期間,行政理事會根據郵聯法規的規定,主持郵聯的工作。
2.行政理事會的理事,以郵聯的名義並為郵聯的利益行使職權。
第4條(修改後的第18條)郵政經營理事會
郵政經營理事會負責處理有關郵政業務的經營、商業化、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問題。
第5條(修改後的第20條)國際局
郵聯在其會址所在地設立一個中央辦事處,定名為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由總局長領導並受行政理事會的監督。國際局是一個執行、輔助、聯絡、信息和諮詢機構。
第6條(修改後的第22條)郵聯的法規
1.郵聯組織法是郵聯的基本法規。它列有郵聯的組織條例。
2.總規則列有確保實施組織法和進行郵聯工作的各項規定。它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
3.萬國郵政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列有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和關於函件業務的各項規定,這些法規對各會員國均有約束力。
4.郵聯的各項協定及其實施細則,對參加這些協定的各會員國作出了除函件以外的其他各項業務的有關規定。這些規定僅對參加國有約束力。
5.實施細則包括為實施公約和各項協定所必需的執行措施,由郵政經營理事會根據大會所作的決定來制定。
6.對第3項、第4項和第5項所列各項法規的保留,列入附在郵聯各項法規後面的最後議定書內。
第7條(修改後的第25條)郵聯法規的簽字、認證、批准和其他核准方式
1.大會產生的郵聯法規由各會員國全權代表簽署。
2.實施細則由郵政經營理事會主席和秘書長予以認證。
3.郵聯組織法由簽字國儘快予以批准。
4.郵聯組織法以外的其他法規的核准方式,按各簽字國的憲法規定辦理。
5.如果某一國家未批准組織法或未核准它已簽署的郵聯其他法規,組織法和其他法規對已批准或核准的各國仍屬有效。
第8條參加附加議定書和郵聯其他法規
1.未簽署本附加議定書的郵聯各會員國,可以隨時參加本附加議定書。
2.原參加各項法規、但未簽署經大會重訂的這些法規的各會員國,應儘快參加這些法規。
3.在第1、2兩項所指情況下參加各項法規的證書,應送交國際局總局長,由其轉交各會員國政府。
第9條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附加議定書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議定書自1996年1月1日起生效,無限期有效。
各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制定了本附加議定書,其各項條款與列入組織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價值,本附加議定書一份正本經各會員國政府全權代表簽署,並交由國際局總局長存檔,以資信守。由大會所在國政府送交各締約國一份副本。
註:1997年1月13日簽署。我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7年5月6日批准。
1994年9月14日在漢城簽訂
簽字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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