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2004年10月05日,於布加勒斯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郵政電信
- 簽訂日期:2004年10月05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布加勒斯特
(修改後的序言)
為通過郵政業務的有效運作來發展各國人民之間的聯繫,並為促進在文化、社會和經濟領域內實現國際合作之崇高目的,各締約國政府的全權代表通過了本組織法,待批准後生效。
郵聯的使命是通過以下途徑,促進優質、高效、方便的郵政普遍服務可持續發展,以便利全球所有公民的通信:
(一)在由相互連線的網路組成的一個郵政領域內,保證郵件的自由流通;
(二)鼓勵採用公平一致的標準及使用技術;
(三)保證相關各方的合作和互動;
(四)促進有效的技術合作;
(五)保證滿足客戶不斷變化的需求。
第二條
(增加的第1bis條)
定義
在萬國郵政聯盟法規中,下列辭彙定義為:
(一)郵政業務:指所有的郵政服務,其範圍由郵聯各機構規定。這些服務的主要義務是通過對郵件的收寄、分揀、運輸和投遞來實現成員國某些社會和經濟目標。
(二)成員國:滿足組織法第二條所述條件的國家。
(三)一個郵政領域(單一和同一個郵政領域):萬國郵聯法規的締約國有義務根據對等原則,保證函件互換遵循轉運自由原則,並像對待本國郵件那樣一視同仁地處理來自其他國土的並由本國經轉的郵件。
(四)轉運自由:經轉郵政應遵循的原則,即以處理國內郵件同樣的方式運輸其他郵政交由其經轉的郵件。
(五)函件:公約中所規定的函件。
(六)國際郵政業務:法規所規定的郵政作業或服務;這些郵政作業或服務的總體。
第三條
(修改後的第二十二條)
郵聯的法規
(一)郵聯組織法是郵聯的基本法規。它列有郵聯的組織條例,不得對其提出保留。
(二)總規則列有確保實施組織法和進行郵聯工作的各項規定。它對各成員國均有約束力,不得對其提出保留。
(三)《萬國郵政公約》、《函件細則》和《郵政包裹細則》列有適用於國際郵政業務的共同規則以及關於函件業務和郵政包裹業務的各項規定。這些法規對各成員國均有約束力。
(四)郵聯的各項協定及其細則,對參加這些協定的各成員國之間辦理的除函件和郵政包裹以外的其它各項業務做出了規定。這些規定僅對參加國有約束力。
(五)細則包括為執行公約和各項協定所採取的必要措施,由經營理事會根據大會所作的決定來制定。
(六)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各項郵聯法規後附的最後議定書,列有對這些法規的保留。
第四條
(修改後的第三十條)
組織法的修改
(一)向大會提出的有關本組織法的提案,必須經由至少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郵聯成員國同意,才能通過。
(二)由大會通過的各項修改構成一項附加議定書,除大會有相反的決定外,這些修改應與同屆大會重訂的各項法規同時生效。這些修改應由各成員國儘快批准,其批准書按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修改後的第三十一條)
總規則、公約、各項協定的修改
(一)總規則、公約和各項協定規定各自有關提案的獲準條件。
(二)公約和各項協定應同時生效並具有相同有效期。上屆大會的各項有關法規,應從本屆大會所規定的各項法規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六條
參加附加議定書和郵聯其它法規
(一)未簽署本附加議定書的郵聯成員國,可以隨時參加本附加議定書。
(二)原為郵聯法規締約國、但未簽署經本屆大會重訂的這些法規的各成員國,應儘快參加這些法規。
(三)在第一、二兩款所指情況下參加各項法規的證書,應送交國際局總局長,由其正式通知各成員國政府。
第七條
《萬國郵政聯盟組織法第七附加議定書》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本附加議定書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無限期有效。
各成員國政府全權代表制訂了本附加議定書,其各項條款與列入組織法的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和合法性,本附加議定書一份正本經各成員國政府全權代表簽署,並交由國際局總局長存檔,以資信守。副本由萬國郵政聯盟國際局送交各締約國一份。
2004年10月5日在布加勒斯特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