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督察制度

為加強對各地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的督察力度,確保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落到實處、見到實效,根據《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萍鄉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萍辦字〔2017〕30號)《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萍辦發電〔2018〕30號)等檔案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建立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督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萍鄉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督察制度
  • 頒布時間:2019年5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5月15日
  • 發布單位: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一、督察組織
(一)根據市級河(湖)長指示要求,由相關部門、單位牽頭開展以流域為單元的督察。
(二)市河長辦公室負責牽頭對全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開展明查暗訪,原則上每年不少於2次。
(三)市級相關責任單位按照“清河行動”分配的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負責牽頭對相關專項整治行動開展督察,原則上每年不少於1次。
二、督察對象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武功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
(二)各縣(區)、萍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武功山風景名勝區河長辦公室。
(三)各縣(區)河長制湖長制相關責任單位。
(四)鄉(鎮)街、辦事處、管理局。
三、督察內容
(一)貫徹落實情況。市級總河(湖)長會議、市級河(湖)長會議及市級聯席會議等會議精神,市級河(湖)長及地方各級領導相關指示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各地結合實際,對《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 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以推進流域生態綜合治理為抓手打造河長制升級版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宙煉地蜜〈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省委辦公廳 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萍鄉市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修訂)〉的通知》(萍辦字〔2017〕30號)、《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轉發〈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的落實情況;各級河(湖)長海臘戀履職情況。
(二)基礎工作情況。各地方案修訂出台,河湖名錄確定,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檔的建立只鍵殼敬,組織體系建立,相關制度完善,信息平台建設,河長辦公室設定及人員經費落實、河長制湖長制宣教等基礎性工作。
(三)任務實施情況。統籌河湖保護管理規劃、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污染綜合防治、加強水環境治理、加強水生態修復、加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加強行政監管與執法、完善河湖保護管理制度及法規等八項任務的實施情況,嚴格湖泊水域空間管控、強化湖泊岸線管理保護、加強湖泊水資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加大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開展湖泊生態治理和修復、健全湖泊執法監管機制、完善湖泊保護管理制度及法規等七項任務的實施情況。
(四)整改落實情況。市級和地方各級部門檢查、督導發現問題以及媒體曝光、公眾投訴舉報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各責任單位牽頭的“清河行動”、鄱陽湖生態環境專項整治中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市河長辦公室督辦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四、督察形式
(一)會議督察。通過召開相關會議,聽取工作情況匯報進行督察。
(二)現場督察。通過派出督察組,翻閱資料、實地查看情況進行督察。
(三)暗訪督察。通過不精臘疊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形式進行督察。
五、督察結果運用
(一)督察結果納入全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年度考核,作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年度考核和表彰獎勵的依據,並將督察結果抄告市級責任單位。
(二)督察過程中發現的新經驗、好做法,通過《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簡報》《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通報》《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專報》等平台肯定成績,總結推廣經驗,表揚相關單位和個人。
(三)督察過程中發現白宙的工作落實不到位、進度嚴重滯後等問題,由市河長辦公室下發督辦函,並抄報市級河(湖)長,必要時通台拘勸報全市。
六、督察要求
(一)督察根據工作需要可組建專項督察組或聯合督察組,根據實際情況對督察組成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二)督察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準確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取得的成效,總結歸納出好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問題及根源巴欠再,提出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意見建議或措施。
(三)督察結束10個工作日內,牽頭單位向市河長辦公室提交督察報告。市河長辦公室按一縣(區)一單方式,將督察發現的問題及相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相關縣(區)、管委會及鄉(鎮)、街、辦事處、管理局。
(三)暗訪督察。通過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要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形式進行督察。
五、督察結果運用
(一)督察結果納入全市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年度考核,作為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年度考核和表彰獎勵的依據,並將督察結果抄告市級責任單位。
(二)督察過程中發現的新經驗、好做法,通過《河長制湖長制工作簡報》《河長制湖長制工作通報》《河長制湖長制工作專報》等平台肯定成績,總結推廣經驗,表揚相關單位和個人。
(三)督察過程中發現的工作落實不到位、進度嚴重滯後等問題,由市河長辦公室下發督辦函,並抄報市級河(湖)長,必要時通報全市。
六、督察要求
(一)督察根據工作需要可組建專項督察組或聯合督察組,根據實際情況對督察組成員進行必要的培訓。
(二)督察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準確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及取得的成效,總結歸納出好經驗做法,深入查找存在的問題及根源,提出針對性、操作性強的意見建議或措施。
(三)督察結束10個工作日內,牽頭單位向市河長辦公室提交督察報告。市河長辦公室按一縣(區)一單方式,將督察發現的問題及相關意見和建議反饋相關縣(區)、管委會及鄉(鎮)、街、辦事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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