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山區組織部

根據區委、區政府煙萊發〔2010〕29號印發的《煙臺市萊山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中共煙臺市萊山區委組織部對外加掛煙臺市萊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共煙臺市萊山區委區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和中共煙臺市萊山區委老幹部局牌子,為區委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山區組織部
  • 所屬地區:萊山區
  • 管理範圍:組織
  • 屬性:政府機關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部門機構,

機構簡介

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指導全區黨組織特別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規劃、協調和指導黨員教育工作,主管黨員的管理和發展工作;組織開展新時期黨的建設理論研究;積極探索各類新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的設定和活動方式。
(二)負責對區委管理的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的考察,並提出調整配備的意見和建議;辦理區委管理幹部的任免、工資、待遇、退(離)休審批手續;指導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負責區直部門中層幹部的預批和備案;協助市委組織部開展選調生的選拔、培養、管理和使用工作;承辦幹部的調配、交流及安置事宜。
(三)研究制訂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組織落實培養選拔中青年幹部、婦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工作。
(四)負責全區黨的機關、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和工商聯等機關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指導工作,以及上述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工作。
(五)負責組織工作和幹部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向區委報告有關的重要情況,並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六)主管全區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履行整體規劃、巨觀指導、協調服務、督促檢查、制度規範職能。
(七)擬訂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才規劃、開發工作。
(八)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完善職業資格制度、就業援助制度和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九)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全區城鎮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並監督檢查。負責全區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
(十)負責推行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政策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統一管理全區各類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考試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
(十二)負責全區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提出人員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下達企業接收城鎮退役士兵計畫。
(十三)統籌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勞動契約制度;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和改革改制、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人才隊伍建設的巨觀管理,研究擬定並協調落實全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調查研究人才工作情況,指導、協調、檢查人才培養、吸引、使用、流動、激勵和安全等有關工作;協調落實重點人才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和赴國(境)外的培訓工作。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經費和聘請外國專家經費分配方案,對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來區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十五)貫徹執行中央、省、市和區委、區政府關於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制定和參與制定全區老幹部工作的具體政策、規定;指導區直各部門(單位)的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檢查、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單位)落實老幹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組織、指導老幹部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作用。
(十六)領導區直機關黨的工作,負責制定區直機關黨的建設規劃;協調、指導黨組織關係在機關工委或部門黨委的區直部門機關黨的建設;審批區直各部門機關黨支部(總支、黨委)班子的組成及書記、副書記職務。
(十七)指導區直機關各級黨組織加強黨風和廉政建設,實施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監督;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區直各部門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指導和管理各部門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定期了解各部門黨員和民眾對部門領導幹部的意見,及時向區委反映區直各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情況。
(十八)領導區直機關工會工作委員會、共青團工作委員會、婦女工作委員會等民眾組織的工作。
(十九)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部門機構

設辦公室、調查研究室、幹部科(幹部監督科)、幹部教育和信息管理科、組織科、人事科、勞動科、監察與調解仲裁辦公室(掛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牌子,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與其合署)、人才工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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