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山區國土資源局

萊山區國土資源局隸屬萊山區政府,主要職責是編制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負責區、鎮(辦事處)土地和礦產資源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和檢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萊山區國土資源局
  • 隸屬:萊山區政府
  • 機構:國土資源局
  • 地區:萊山區
部門職能,部門機構,

部門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有關行政處罰的聽證。
(二)編制全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負責區、鎮(辦事處)土地和礦產資源利用總體規劃的實施和檢查。
(三)監督檢查基層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統籌協調國土整治活動;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
(四)實施農地用途管制,負責全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制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方案及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占補平衡。
(五)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等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城區和各鎮(鄉)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制定與公布;負責土地估價機構資質的初審和管理工作;承擔報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七)負責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受省、市國土資源部門授權或委託,承擔砂、石、粘土等普通建材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收取和管理礦山生態環境治理保證金;協助省、市國土資源部門做好探礦權和採礦權的評估及轉讓登記工作。
(八)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歸口管理區屬地質環境監測業務。

部門機構

設辦公室、耕地保護科、地籍管理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礦科、規劃站、執法監察大隊(政策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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