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格納的稅收原則

華格納的稅收原則是阿道夫·華格納基於他的財政經濟思想,在總結吸取前人的理論基礎上,提出了有關財政政策原則、國民經濟原則、社會公正原則和稅務行政原則四項稅收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格納的稅收原則
  • 外文名:Wagner tax principles
  • 性質:經濟學名詞
  • 提出者:華格納
原則內容
華格納的稅收原則歸納為四大項九小點(亦稱“四項九端原則”):
(1)財政政策原則,又具體分為稅收充分原則和稅收彈性原則;
財政政策原則 即財政收入原則。財政政策原則可具體分解為充分原則和彈性原則兩個方面來理解。華格納認為,稅收的主要目的是為以政府為代表的國家籌集經費,因此,必須有充分的稅收收入來保證這些支出的需要,這就是充分原則;同時,如果政府的支出需要增加(各種原因)或者政府除賦稅以外的收入減少時,賦稅應能依據法律或自然增加,即要有一定的彈性,以適應政府的收支變化,這就是彈性原則。這條原則要求在稅收制度設計時,必須體現出來。
(2)國民經濟原則,其下分為稅源選擇原則和稅種選擇原則;
國民經濟原則即是國家徵稅應該考慮對國民經濟的影響,應儘可能有利於資本的形成,培養稅源,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為此,他提出了稅源選擇與稅種選擇兩項原則。稅源選擇原則,就是選擇有利於保護稅本的稅源,以發展經濟。一般來說可以作為稅源的有所得、資本和財產三種。從整個經濟方面考慮,選擇所得作為稅源最好,如若以資本和財產作為稅源,將損害稅本。但又不能以所得作為唯一的稅源,如果出於國家的經濟、財政或社會的政策需要,也可以適當地選擇某些資本或財產作為稅源。稅種選擇原則,就是稅種的選擇主要考慮稅收的最終負擔問題。因為他關係到國民經濟的分配和稅收負擔是否公平。華格納認為,稅法預先規定稅收的負擔者,事實上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經濟交易中將發生稅負轉嫁的情況。所以必須充分考慮到稅收的轉嫁變化規律,最好選擇難以轉嫁或轉嫁方向明確的稅種。但也不排除在必要時,對轉嫁方向不明確的稅種,也可適當地採用,以實現稅負的公平。
(3)稅收公平原則,其下又具體分為稅收普遍原則和稅收平等原則;
社會公平原則指稅收負擔分配於納稅人時,應遵循普遍和平等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1)普遍徵稅。華格納認為,社會上的人都必須納稅(都有納稅義務),不能因為身份不同,地位特殊而例外。(2)稅負平等。華格納認為,稅收的負擔應力求公平合理。所謂平等,並非指每個人應繳納一樣多的稅,而是應該按照各個人的能力大小來繳稅,並實行累進稅制,做到收入多的多繳稅,收入少的少繳稅,對處於最低收入以下的免稅,這樣才符合社會正義,亦即公平原則。華格納是從社會政策的觀點來研究稅收的,他的社會政策的核心是利用稅收來調節各階級、階層的關係,緩和階級矛盾。稅收的社會正義原則理論意義在於矯正私有制下的財富分配不公的現象。對以後的公平稅負的理論和所得稅制度的發展,曾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4)稅務行政原則,其下又具體分為稅收確實原則、稅收便利原則和最少徵收費用原則。
稅務行政原則 在稅收制度設計時,有關稅務行政方面應體現的原則。這其中包括確定、便利和最少徵收費用原則。實際上是華格納將亞當·斯密的四原則中的三條歸納為稅務行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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