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格納國民經濟原則

華格納的國民經濟原則即租稅應保證國民經濟發展的原則。包括稅種選擇原則和稅源選擇原則。華格納認為,租稅在課徵時,必須選擇適當的稅源。他指出,可能成為稅源的有三種: 一是所得; 二是資本; 三是財產。他認為,資本和財產不應成為稅源,因為如果選擇這兩種,就免不了會危及稅本,阻礙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能作為現實課稅對象的應該是所得,也就是說,所得是最適當的稅源。

他認為,除合理選擇稅源以外,還應選擇良好的稅種,有些租稅,存在稅負轉嫁,而有些則不能轉嫁,最好選擇那些不易轉嫁的稅種,如所得稅作為主要稅種。華格納的稅收國民經濟原則,是從維護大壟斷資產階級的利益和資本主義財產私有的觀點出發的,但有些原則,如把所得作為稅源等,也反映了商品經濟條件下稅收的一般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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