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坪縣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華坪縣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由華坪縣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華坪縣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暫行)辦法
  • 適用地區:華坪縣
  • 法律屬性:地方法規
  • 頒布單位:華坪縣人民政府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有關部門:
《華坪縣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管理工作,規範旅客運輸市場秩序,打擊干擾正常旅客運輸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者的利益,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促進我縣道路旅客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云南省公安廳、交通廳《關於雲南省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的通知》(雲交運安〔2003〕269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華坪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微型車是指車輛出廠設計時車長小於或等於3.5米,車身為長方形或者近似長方形廂式結構,座位設定為前排2座,中排2至3座,後排2至3座的微型麵包車,禁止雙排座微型車及小貨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四條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華坪縣交通運政管理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雲南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我縣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
縣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華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我縣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工商局、縣建設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考核獎懲暫行規定》的要求,履行相關職責,配合做好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總量控制的原則,根據我縣實際,科學合理擬定各條線路道路旅客運輸的微型車控制總量計畫,徵求縣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意見,經縣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六條對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微型車實行先審批、後購置的原則。本辦法實施後未經審批新購置的車輛一律不準參與道路旅客運輸。在計畫控制數內更新微型旅客運輸車輛時,要按照安全、舒適的原則,確保車輛質量和檔次符合當地民眾生活水平的要求。實行新車入戶更新制度,本辦法實施後,線路控制數內的老舊車輛淘汰後,只能以新車進行更換入戶。
第七條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和微型車,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要求;
(二)駕駛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雲南省道路客運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和有關規定的條件,並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三)車輛技術等級達到國家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標準和交通部JT/T198-95《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標準》規定的一級車況;
(四)證照齊全有效。
第八條新購微型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並持下列材料向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一)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複印件;
(二)常住戶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報告;
(四)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複印件。
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時應當同時交驗材料原件,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九條對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微型車,由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縣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全面清理、整頓,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原已經辦理過道路旅客運輸營運手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擬繼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按照本辦法管理。
(二)沒有辦理道路旅客運輸營運手續,但實際上已經在從事道路旅客運輸,擬繼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如果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在本辦法實施後2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補辦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營運手續。獲得許可後,方可繼續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本辦法實施後,未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營運手續的微型車禁止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三)清理、整頓期間一律不允許新購微型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後,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從事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的單位或個人,可以按照集約化經營、規範化服務的要求,加入所在地客運公司或另成立運輸協會及公司,實行統一標誌、統一投保、統一管理、統一經營。
第十一條未加入客運公司或另成立運輸協會及公司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時,除具備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和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常住戶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二)與擔保人簽訂的事故責任賠償擔保協定書;
(三)車內責任險每座不低於3萬元和第三者責任險不低於5萬元的投保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微型車旅客運輸主要在以下範圍內營運:
(一)縣境內城郊運距在55公里內的定線短途客運;
(二)本鄉鎮及毗鄰鄉鎮之間的定線短途客運;
(三)道路情況允許微型車安全通過的鄉鎮路段。
禁止微型車在交通部門未批准的線路上從事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對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的微型車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進入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的客運站(點)規範經營、服從管理、嚴禁違章停車、沿街攬客、接客;
(二)實行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線路標誌牌掛牌制度,一車一牌;
(三)車身顏色統一漆噴為上身綠色、下身銀灰色(即沿車輛前保險槓水平環車身以上部分為綠色,以下為銀灰色),並漆噴載客人數和運政監督電話;
(四)車輛必須定期進行維護和檢測;
(五)每年按時參加道路運輸車輛的年度審驗;
第十四條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權實行定車、定期制度。營運手續只對申請人及本車有效,不得買賣、轉讓。經營權有效期為3年,經營權期滿,需繼續經營的,要向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重新提出營運申請,經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該車的技術狀況進行評定後,方可辦理延期經營手續。
第十五條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營運線路標誌牌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規格、統一製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理,由具有合法營運手續的微型車使用。
營運線路標誌牌只能由申請人及本車使用,不得轉讓、借用。不得使用過期、塗改、污損營運線路標誌牌。
第十六條掛外籍牌照的微型車和持外籍身份證、駕駛證者一律不得在我縣申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十七條從事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和禁限運輸品;
(二)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具備良好的乘車條件;
(三)服從交通、公安部門的管理,嚴格遵守交通法規,遵守站(場)管理規定,接受旅客監督;
(四)守法、誠信經營,確保全全運輸。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管理,營運中的微型車出現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時,要及時註銷相關營運手續,收回線路牌。
第十九條各鄉鎮人民政府和交通、運政、稽徵、公安、交警、工商、農業、文廣局等相關部門要相互協作,上下聯動,建立長效機制,切實加強我縣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擅自從事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或縣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予以取締,並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縣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在微型車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華坪縣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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