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09年12月,《
華中農業大學章程》發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下半年,《華中農業大學章程》修訂工作啟動,歷經廣泛調研、初步修訂,徵求意見、修改完善,審議審定,申請核准等四個階段。起草組組織多次專題研究及廣泛深入調研,五易其稿。
2014年6月,完成章程修訂初稿。
2014年9月,學校印發《華中農業大學章程修訂工作方案》(校發[2014]131號),分別成立了由校黨委書記、校長為組長的學校章程修訂工作領導小組,校內外教師代表組成的專家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的工作組;
2014年10月16日,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形成章程草案。
2014年10月21日,章程草案通過校園網公開徵求意見;
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10日,學校先後召開離退休老同志代表、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代表、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校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代表等5次徵求意見座談會,校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等2次專題審議會,10位校領導分別出席座談聽取意見。
2014年11月21日,學校教代會專題審議《章程修正草案》;進一步修改形成《章程修正草案》(送審稿)。
2014年11月28日,校長辦公會審議、校第九屆黨委第七次全體會議審定,
2014年11月30日,上報教育部核准。
2015年4月至5月,教育部與學校溝通旬櫃煉,修改完善。
2015年5月26日,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連騙承議通過。
2015年6月26日,教育部部長
袁貴仁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料促放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8號),對《華中農業大學章程》予以正式核准。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68號)
華中農業大學: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華中農業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騙才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華中農業大學前身是1898年創辦的湖北農務學堂,1952年組建華中農學院,1985年更名為華中農業大學。1979年被確定為農業部直接管理的全國重點大學,2000年劃轉為教育部管理,2005年被確定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學校弘揚百餘年歷史積澱的厚重文化,秉承以“勤讀力耕、立己達人”為核心的華農精神,堅持“手腦並用、知行合一”的育人傳統,踐行“育人為本、崇尚學術”的辦學理念,遵循“團結、勤儉、求是、奮進”的優良校風,堅守“不張揚、不浮躁、不盲從”的華農品格,彰顯“現代生物科技與傳統農科緊密結合、互促共進,培養創新人才”的辦學特色。
學校辦學使命是:以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類進步為己任,致力於培育英才、探求真理、繁榮文化,服務嘗射樂幾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發展願景是:建設優勢學科國際一流、特色鮮明的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整乘疊婆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根據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教師法等法律和有關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中文名稱為:華中農業大學,簡稱華中農大或華農,英文縮寫hzau。
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湖北省
武漢市洪山區獅子山1號。
第三條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是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建。
第四條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依法對學校進行巨觀指導和葛應船監督,按照國家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基本保障條件,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支持學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須報舉辦者及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六條學校以農科為優勢、生命科學為特色,涵蓋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人文藝術等領域,多學科協調發展。
第七條學校基本教育形式為
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辦學層次以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為主,適當開展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學校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和多種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致力於培養基礎紮實,實踐創新能力強,富有責任感,具有國際視野,引領社會進步,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本科教育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研究生教育堅持高層次專門化教育。
第八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並經相關程式,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於卓越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依法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九條學校堅持“局部創優勢,整體上水平”的辦學方針,大力實施質量立校、特色立校、人才強校、科技強校和國際化戰略,努力創建優勢特色學科一流、高端領軍人才一流、人才培養質量一流、自主創新能力一流、校園環境一流。
第十條學校建立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大學制度,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環境,健全具有中國特色、華農風格的現代大學治理體系,推進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中農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及相關政策,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編制和實施規劃,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自主設定、調整學科專業,制定招生方案、學位授予辦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修業年限。
(三)自主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培養環節,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完善教育教學條件,建立健全教育教學質量保障體系。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堅持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並重,鼓勵知識創新、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
(五)自主開展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為社會發展提供知識支持、技術支持和智力支持,發揮文化育人作用。
(六)自主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提升國際聲譽。
(七)自主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津貼方案、決定收入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資產及其他學校合法占有的資產。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三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十四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參加教育教學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資源,獲得按規定轉專業、境內外交流等機會。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規定的學業要求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三)公平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四)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和創意、創新、創業等活動,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獲得學校提供的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六)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維護學校聲譽。
(四)勤奮學習,善於思考,積極實踐,努力完成學業。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成才的服務支持機制。堅持全員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關愛尊重學生,充分保障學生行使合法權利,促進學生履行義務,培養學生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品行。
第十七條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鼓勵全面發展與個性發展相結合,設立獎學金對優秀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國家、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予以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學校建立學生資助體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保障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十九條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依法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學校提倡並支持學生基於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有關規章開展活動。
第二十一條不具有學校學籍,在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二十二條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教師是學校辦學活動的主體。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依規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要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按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公平獲得薪酬與其他福利待遇。
(五)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六)就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考核評價、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合法權益受侵犯的,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忠於教育事業,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勤勉工作。
(三)尊重學術自由,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尊重學生人格,關心和愛護學生。
(五)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依法保護學校資源。
(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教師依法依規開展教學科研活動,享有學術自由;教師應教書育人,指導學生全面成長和成才,應堅持真理,堅守學術誠信,引導學生形成科學、嚴謹、誠信、自律的治學態度和學術品格。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競爭上崗、契約聘用和崗位管理等制度,依照聘用契約考核教職工,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契約的依據。學校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依法依規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二十七條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作出傑出貢獻的教職工設立榮譽稱號,對作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紀者予以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八條學校建立教職工職業發展制度和教師學術休假制度,鼓勵和支持教職工提升業務能力。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關心教職工身心健康,為教職工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保障機制。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依法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學校依法保障離退休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為離退休人員關心和支持學校事業發展創造必要條件。
第三十一條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進修教師以及其他教育、研究、管理、服務工作者,在學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三十二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設書記1人、副書記若干人,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及其負責人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六)領導學校文化建設,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領導學院黨委等基層黨組織。做好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學校黨委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黨委常務委員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會議議題由常務委員會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校長是學校行政主要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學校設校長1人、副校長若干人、校長助理若干人,每屆任期5年。校長、副校長由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校長助理由學校任免。副校長、校長助理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長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規章制度、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資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依法依規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
(三)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依法依規聘任與解聘教職工。
(四)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開展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辦理有關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副校長、校長助理等參加,學校黨委負責人視議題情況參加,根據會議內容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學校黨的
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紀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組織領導下,依據黨的章程和法律法規履行職責,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監察部門是學校的行政監察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行使職權。
第三十五條學校根據精簡、效能原則,自主設定和調整內部黨政職能部門。校黨政職能部門實行部門首長負責制,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領導小組或者專門委員會等機構,統籌協調相關事務。
第三十六條學校堅持教授治學,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完善學術管理體制、制度和規範,營造民主平等、開放包容的學術環境。
第三十七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法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尊重並保障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年度報告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涉及學科、專業、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學科設定、專業調整、學術機構設定方案。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與考核辦法以及學校制定的其他各類學術標準。
(四)制定學術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爭議,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五)審議各專門委員會、基層學術委員會的提名組成人選及工作規則,指導各專門委員會、基層學術委員會的工作,對各專門委員會、基層學術委員會提交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評定教學科研成果獎項、高層次人才崗位與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以及各類學術科研基金項目等事項的學術水平。
(七)就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提出諮詢意見。
(八)其他需要校學術委員會審議、評定或提出諮詢意見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每屆任期4年。其中,不擔任學校、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師,中青年教師,均須有一定的比例。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不擔任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三十九條學校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在學院、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等教學科研機構設立基層學術委員會。
第四十條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決定學校學位的授予及撤銷,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審議、處理學位授予中的有關問題。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原則上根據學校學科設定情況在研究生導師中遴選產生,設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長擔任。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學科或跨學科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事項,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第四十一條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按照學科相近的原則設立學部。學部是學校實施學術分類管理與教授治學的學術組織,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審議本學部學科規劃、重點資源配置方案等重要事項,推薦本學部所涉及學科的專業技術職務擬聘人選,發揮學術評價、諮詢與協調作用,促進學科間的最佳化組合。學部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知名教授擔任。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機制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學校建立健全基層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學校制定的實施辦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有關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科學研究、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支持其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研究生會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諮詢議事與民主協商組織,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對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諮詢意見、建議。
校務委員會由知名專家和有關代表組成,每屆任期4年。校務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學校黨委書記擔任。
第四十五條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學校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各民主黨派成員、社會團體成員和無黨派人士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參政議政,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學校設立工會委員會、共青團委員會、婦女委員會、青年聯合會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依據法律和規章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接受全校師生員工、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學校圍繞人才培養的根本任務,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設定教學科研機構,包括學院(含部)和具有獨立建制的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學校根據辦學活動和生活保障需要設定公共服務機構,包括各有關直屬單位。
第四十九條學校實行校、院二級管理體制。學院是學校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辦學活動實施的主體,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和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內外交流合作和其他學術活動。
(三)開展學科、專業建設,管理系、研究所等基層教學科研組織機構。
(四)建設師資隊伍,組織人才培養和引進,實施教師的考核和評聘工作。
(五)負責學生培養與教育管理,組織實施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活動,推動教育教學改革。
(六)依據學校規定設定學院內部機構,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實施對院聘機構工作人員的聘任與管理。
(七)管理和使用學院的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條學校根據學科發展和人才培養需要設定和調整學院及學科專業。學院的設立、變更或撤銷,以及學科專業的設立、調整,經充分論證,校長辦公會議擬定方案,並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一條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保證作用,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院長負責本學院學科建設、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務管理。院長實行任期制。院長向學院師生員工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三條學院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要事項。
第五十四條設立在學校的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科研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五十五條學校直屬單位主要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黨組織書記負責本單位的黨務工作並參與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決策。
學校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學校規定和其章程,相對獨立地進行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企業,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六條學校積極開展與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機構的合作,根據社會需求與學校優勢,為社會和相關行業發展提供服務,聯合培養人才、進行合作研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爭取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七條學校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科技與文化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五十八條學校設立理事會。
理事會是社會廣泛參與、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旨在加強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
理事會由學校主管部門、共建單位、行業組織、地方政府等代表,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代表,社會賢達,學校及學術組織負責人,師生代表等組成。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學校提名,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理事會按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五十九條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獲得過學校名譽博士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士。校友是學校聲譽的重要代表,是學校的寶貴資源。
華中農業大學校友會是校友發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校友會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興趣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學校通過校友會以及其他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發展事業、服務社會,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學校對作出傑出貢獻或突出成績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六十條華中農業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是學校發起、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章程開展活動,吸納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資金,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章 資產財務與保障體系
第六十一條學校資產屬於國有資產,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和對外投資等。學校依法依規占有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保護並使用校名、學校標識及享有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學校資產配置以學校制定的事業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為主要依據,堅持財政平衡的可持續發展理念。
第六十四條學校經費以國家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杜絕鋪張浪費,提高使用效率,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六十六條學校建立健全圖書館、校史館、博物館、體育館、藝術館和校園網路、後勤服務、後勤管理等公共服務與支撐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條學校嚴格保護校園環境,建設平安校園、生態校園、書香校園、文明校園、和諧校園,努力建成自然風景優美、基礎設施優良、文化底蘊厚重、學術氛圍濃厚、人與自然和諧的美麗華農。
第七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採用圓形造型,主體部分以楚國“編鐘”和傳統農具“耒耜”為基礎,圖案由大寫字母hau變形組合而成,下方為建校年份“1898”,外環為學校中英文校名。徽章為題有學校橫式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用徽章底色為深紅色,字型為白色;本科生用徽章底色為白色,字型為大紅色;研究生用徽章底色為橘紅色、字型為白色。
第七十條學校校旗為學校標準色彩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橫式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一條學校
校歌為學校前身之一原
湖北省立農學院1946年創作的院歌。校歌歌詞為:挹江流浩浩蕩蕩,挾沃野鬱鬱蒼蒼。萃俊秀於三楚,聚碩彥於一堂。勤讀力耕肩重任,立己達人圖自強。雍雍穆穆,躋躋蹌蹌。宏農學,揚國光,日新永無疆。
第七十二條學校校慶日暨校友日為:10月2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審定,由校長簽發,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學校須以本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1.尊重歷史傳承,明晰辦學定位
大學章程是學校自主辦學的“宣言”和“憲章”,章程的制定更是一個認知過去、傳承歷史,凝聚共識、謀劃未來的過程。新修訂的《章程》增加了“序言”,總結提煉了學校歷史沿革、厚重文化、辦學特色,首次提出了學校辦學使命是“以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類進步為己任,致力於培育英才、探求真理、繁榮文化,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發展願景是“建設優勢學科國際一流、特色鮮明的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學”,釐清了辦學定位,突出了辦學理念與特色,努力形成推動事業發展的持久合力。
2.強調依法治校,落實辦學自主權
《章程》以《高等教育法》闡明的高校辦學自主權的具體含義及應涵蓋的七方面內容為依據,在總則中重點說明了學校的功能及機構性質、舉辦者與學校的關係、法定代表人及辦學自主權。以章程形式將辦學目的、組織屬性、行為準則等予以明示,努力形成學校依法、依章程辦學,主管部門依法、依章程監督的格局,提高了學校的社會公信力,也為學校自主管理和改革發展拓展了空間。
3.突出以人為本,彰顯師生主體地位
在論證過程中,學校積極組織各層面的師生參與討論,充分吸收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章程》在結構上將學生和教職工置於組織管理要素之前,明確教育以學生為主體、辦學以教師為主體,突出以人為本,強化育人為本、師生為重。在學生層面強調自我管理,在教職工層面突出尊重學術自由與維護學術民主,提出建立健全師生權利保障和救濟機制,全力維護師生合法權益。
4.強化頂層設計,完善治理結構
《章程》著力梳理學校內外部治理關係,以完善高校法人治理結構,落實辦學自主權為重心,提出了個性化的,清晰、完整並且可實踐的學校治理構架。《章程》突出學校黨委領導核心地位,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規定了學校黨委全委會、黨委常委會和校長辦公會的基本決策機制和議事規則。明確學校學術委員會最高學術權力,規定了各級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部的組織體系,授予其在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建設等方面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民主管理方面,強調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委員會和其他民主監督途徑在學校治理中的作用。規定成立理事會,作為學校積極籌建學校理事會吸收社會力量參與學校治理,搭建加強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辦學資源、接受社會監督的平台。
《章程》多緯度貫徹了“堅持教授治學、尊重學術自由、維護學術獨立”的原則。在序言中,總結了學校“育人為本、崇尚學術”的辦學理念。在教職工章,於教職工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之外,單列一條,突出教師享有學術自由,也更加強調了教師這一專屬身份應當教書育人,堅持真理,堅守學術誠信。對於學院的設立、變更或撤銷,以及學科專業的設立、調整等,均明確規定須經校學術委員會審議。
5.堅持科學發展,為改革建設預留空間
《章程》建設堅持實事求是,以學校改革發展現狀為基礎,充分總結、固化改革成果,力求真正實現務實、管用、解決實際問題的目的,確保章程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儘可能立足學校發展實際進行前瞻性思考,堅持面向未來、著眼長遠,注重引領推動學校整體制度創新和改革深化,使章程建設成為改革的切入點,真正做到制定章程與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改革相互促進,確保形成辦學治校的長效機制。如“學術治理體系”章節,既立足校情,也確立了未來改革的思路:規定除保持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學位評定事宜的相對獨立權力外,將學校現有的職稱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其他學術機構整合為學術委員會的專門委員會,規範了學術管理組織體系;並規定“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按照學科相近的原則設立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