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莫森悖論
- 提出者:簡·莫森
- 時間:1968年
- 悖論: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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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悖論
然而,莫森的結論顯然與現實不相符。對經濟生活的實際觀察表明,個人在投保時並不總是購買不足額保險,而且保險也不是一種劣質品。因為,如果說保險是一種劣質品的話,那么保險在貧窮國家應該更加繁榮,在已開發國家則應當相對蕭條,而現實並不是這樣。由此不難看出,莫森這篇論文提出了兩個悖論。那么後人是怎樣解釋這兩個悖論的呢?
解釋悖論
第一個悖論
第一個悖論(最優選擇是否為不足額保險)吸引了眾多學者的研究興趣。有人指出,如果改變保費的定價假設,這一結論將難以得出。比如,假定保費的附加費用是一次性支付(類似總量稅),那么足額保險將是最優選擇①。還有一些學者指出,如果改變一下個人的行為假設,那么,莫森的結論將會被弱化甚至完全不成立。不過,最有意義的突破還是分析範圍的擴大。這一突破發生在 80年代初期,它是人們通過把保險作為一種財務上的賠償請求權這一觀察事實納入分析框架而取得的。其實,早在1959年馬克維茨就已經認識到,對金融資產的需求是針對一組證券組合,因此必須考慮各種資產的隨機收益率之間不完全的相關性(Markowitz,1959)。Mayers和Smith(1983)等人最先將這一分析邏輯套用到保險業。根據證券組合的分析邏輯,對一種風險的保險需求不應與決策者面對的其它風險割裂開來而孤立地分析。也就是說,即使各種風險能夠相互獨立,保險需求也是不可分的。當一個人考慮對某種風險的需求時,他必須考慮所面對的其它風險,考慮該種風險與這些其它風險的相關性,考慮這些其它風險是否可保以及在什麼條件下可保,而且還要考慮某些保險是不是強制性的或者是否可以享受補貼,等等。因此,當一種風險與其它風險存在負相關性時,對此種風險購買部分保險(不足額保險)就有可能是最優選擇;相反,如果此種風險與另外一種不可保風險呈現正相關關係,那么,不管該保險的定價是否公平,足額保險都將可能是最優選擇。在考慮證券組合的情況下,對可保風險購買足額保險的理由在於保險市場本身的不完備。這樣,在不改變莫森分析模型本身(期望效用模型)的情況下,人們通過拓展分析的視野解決了莫森的悖論。
第二個悖論
對於第二個悖論來說,曾有一部分學者認為保險不僅是一種劣質品,而且還是一種吉芬品。但總起來看,人們對這個悖論的興趣不大,這有兩個原因。首先,人們很快就認識到,保險是一種財務上的賠償請求權,它並不適合於我們從一般消費品中總結出來的產品概念;其次,莫森的結論所賴以成立的前提條件在現實中基本上不存在。因為莫森假定:個人的財富可以增加,但其中處於風險中(有可能遭受損失)部分的財富數量保持不變。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財富數量變化通常意味著有可能受損部分的財富數量(風險標的數量)也在變化,這對解決第二個悖論已經足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