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規章和相關政策並監督落實。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和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資產負債表編制和考核標準的落實。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工作。
(六)負責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全縣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落實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中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管理,建立並落實城市規劃管控制度,負責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落實建設項目批後監管和竣工規劃驗收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庫。
(九)負責組織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管控和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及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與測繪行業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組織造林綠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林業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縣林業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銜接、爭取國家和省市林業重點生態建設項目,負責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以及公益林補償、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總體規劃、計畫的編制和工作指導、督查檢查。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資源調查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
(十六)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七)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規定並組織實施。按照事權劃分,承擔國家公園和地方公園建設管理相關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果業和草原改革發展相關工作。貫徹執行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貫徹執行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負責全縣林果業產業發展工作,指導果產業、森林旅遊、花卉、野生動物養殖、林果產品採集加工等林果業產業建設和管理,擬訂林果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生態扶貧等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九)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和省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負責全縣林果業建設資金的管理和林果業外資項目的引進開發。參與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行業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國家科技創新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一)承擔“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
(二十二)根據授權,對鄉鎮政府(城市社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鄉鎮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和制度約束,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建立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職責分工
與縣應急局、縣水務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一般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一般災害事故指揮協調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一般災害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
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2、縣自然資源局(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3、縣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全縣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洪澇災害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必要時,縣應急局可根據相關部門的提請,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政策檔案的會簽、會審,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機關文電、信息、保密、秘書、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黨務政務公開等工作。綜合協調管理機關後勤保障、行政執法、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等工作。承擔“放管服”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股。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工作。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質量檢驗、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及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
指導監督全縣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對測繪活動、測繪資質資格進行監督管理。負責保護管理測繪標誌和城鎮獨立坐標系統,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獲取、套用和安全。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組織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指導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三)自然資源用途管制開發股。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及統計制度,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核算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政策。擬訂國有土地收購儲備政策。承擔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及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組織落實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指導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
負責市場調控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指導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落實相關政策和考核評價標準。組織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全縣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監督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及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落實。負責全縣土地整理復墾工作。
(四)規劃監督審批股。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落實,指導編制縣域各層級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鄉(鎮)和村莊規劃,承擔相關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應性評價。承擔全縣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總體城市設計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確定各類控制線。
負責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的監督工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對全縣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城市規劃管控等重要控制線的實施以及已供土地的開發利用進行監督。對違反國土空間規劃的行為提出整改、處理意見,協調處理規劃管理重大風險和問題。組織開展全縣規劃區建設項目開工放線、驗線、批後管理和竣工規劃驗收,已批項目調查取證,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書》。承擔縣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全縣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和建設項目規劃實施工作,對鄉(鎮)涉及縣域規劃布局的重大項目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規划進行論證和複審。
承擔全縣各類建設項目規劃審查、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工作,核發《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通知書》《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規劃許可證》。貫徹落實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指導全縣建築風貌塑造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承擔全縣各類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和建築風貌管控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定通知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地質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股。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全縣地質勘查和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工作,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落實。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牽頭落實自然資源行業安全生產有關工作。
對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進行監督管理。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的能源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承辦並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貫徹實施礦產資源戰略、政策,組織編制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信息發布及礦產資源儲量資料庫建設。承擔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和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負責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對古生物化石進行監督管理。
(六)造林綠化辦公室。貫徹執行造林綠化、林業生態工程、森林經營、經濟林、花卉建設、林業產業等方面的政策規定和法律法規。編制全縣退耕還林工程、三北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的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審批作業設計,並對生態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退耕還林、三北防護工程建設。負責農田林網、村莊綠化、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重點項目、示範項目的實施和全縣花卉協會、林學會等工作。貫徹執行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森林資源管護的法律、法規,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編制全縣森林、林木採伐限額和年度木材生產計畫。承擔林木採伐證、木材運輸證、林副產品運輸證的申領、發放、審核工作及林權證的頒發工作。承擔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公益林補償等生態工程的實施和監督檢查,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的調查、監測和評估以及保護等工作。指導全縣林地、濕地、森林資源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的管理及開發利用。負責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督查、督辦重大林業行政案件。指導全縣自然保護區工作。
(七)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股。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預防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
行政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 名,工勤編制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名。
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