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民法典

荷蘭民法典

《荷蘭民法典》是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於2006年12月1日出版的圖書。該書主要為讀者介紹了財產法總則、物權、 債法總則等內容。

基本介紹

  • 書名:荷蘭民法典
  • ISBN:7562029717
  • 頁數:246頁
  • 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年12月1日
  • 尺寸:21 x 15 x 1.7 cm
  • 條形碼: 9787562029717
  • 重量:: 422 g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一方面,一些傳統上部分規定於契約法,部分規定於繼承法的問題,現在納入到第3編中;這些問題有一個共同點, 它們都涉及整體意義上的財產法。首先,涉及法律行為的概念: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合意,行為能力);對善意信賴表面上有效的合意的人士的保護;條件和期限;違反法律、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的法律行為的效果;轉換和部分無效:合意的瑕疵;債權人欺詐;法律救濟、批准和確認的一些形式。次之,現行立法中構成委任契約的一個既不協調又讓人迷惑的部分的代理法,被改寫在第3 編中(對以法人名義為行為的授權的一些具體規定例外)。
另一方面,有體物和無體物在性質上並無根本差異,因此,同時涉及這兩種物的規則合二為一規定在同一編中。這樣,一大批自羅馬法以來就規定在財產法中的事項被轉移到第3編中, 其中有有體物和無體物的移轉;占有;共有那些可以以有體物或無體物為標的的對物權,如使用權、轉移和不轉移占有的抵押權;優先權留置權;再有,對財產和物、孳息、物的組成部分、分解權利等等的一般性解釋,以及有關的通用規則,尤其是有關不動產公共登記簿的規定。
第5編。在有體物上的物權或“對物權”規定在第5編中。 這一編涵蓋了動產和不動產,法定地役權,習慣地役權以及一些源自古荷蘭法而在法國民法典里找不到的對物權種類。如前所述,一些對物權已經納入第3編中,因為它們並不限於有體物權, 這些權利被稱為“分解的權利”。正因為如此,第5編中的對物權自成一類。
第6編:債法總則。債法分別規定在法典的第6、7編和第8 編的大部分篇幅中。第6編包含債法的總則部分,它由5節組成。第1節, “債的關係通則”,是適用於所有的債(而不管它們的淵源如何)的規定。這些規定中的許多條都是新的,比方說自然之債的一般規定,那些有關複合之債和共同債權的大部分規定,一個有關債權人遲延的獨立章節以及有關債的履行和不履行的後果的各章。這裡也為損害賠償單設一章,同時適用於契約責任和非契約責任,以使契約不履行及不法行為的一系列法律後果可以協調起來。此外,該編還有一章涉及支付定額金錢的義務,其關鍵在於票面主義,郵匯支付,遲延付款的法定利息以及外匯債務。

目錄

譯序
荷蘭新民法典導論
第三編 財產法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定義
第1A節 電子財產交易
第1B節 簿記
第二節 關於登記財產的登記
第二章 法律行為
第三章 代理
第四章 財產的取得和喪失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財產的轉讓和分項權利的拋棄
第三節 依據時效的取得和喪失
第五章 占有和持有
第六章 對他人財產的管理
第七章 共同體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若干特殊共同體
第三節 無效分割和可被宣告無效的分割
第八章 用益權
第九章 質押權和抵押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質押權
第三節 託管憑證持有人的質押權
第四節 抵押權
第十章 財產上的追索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存在於特定財產上的優先請求權
第三節 存在於所有財產上的優先請求權
第四節 留置權
第十一章 訴訟權利
第五編 物 權
第一章 所有權總則
第二章 動產所有權
第四章 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章 共 有
第六章 地役權
第七章 永租權
第八章 地上權
第九章 公寓權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公寓權人協會
第三節 保險契約所生的權利
第四節 區分契據的修改和區分的終止
第六編 債法總則
第一章 債的一般規定
第二章 債權和債務的轉移和債權的放棄
第三章 侵權行為
第四章 侵權行為和契約以外的債
第五章 契約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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