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牽頭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指導住房建設和
住房制度改革;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
(三)負責研究制定全縣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政策;組織和監督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配租、租賃補貼和運營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
直管公房管理工作。
(四)指導和管理全縣建築活動。承擔全縣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準入;負責全縣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申報初核和管理;負責建築市場勞務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招標投標監管和招標代理機構管理;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五)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勘察設計活動。負責全縣勘察設計和諮詢單位資質申報初核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合併審查、概算審查和施工圖審查備案工作。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六)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職責。牽頭編制全縣住房發展規劃;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規範全縣房產交易市場和行為;負責住宅產業化工作;指導城市棚戶區改造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縣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房屋安全管理。負責組織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合併驗收;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負責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八)負責編制全縣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項目建設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全縣海綿城市建設工作;負責全縣城市供水、排水和燃氣等市政公用事業監督管理及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城市供水、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城市燃氣、生活污水處理及其附屬設施的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
(九)負責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參與編制全縣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和
城鎮體系規劃;指導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和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傳統村落(民居)保護髮展工作。
(十)組織制定全縣建築節能政策、行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建築行業重大科技成果的評審、推廣套用;組織重大建築節能項目的實施;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等建築材料使用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建檔案和城市建設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全縣
智慧型建築工程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縣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立全縣物業管理體系;指導和監督全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的繳存和使用;指導和監督白蟻防治工作。
(十二)指導和參與編制與人民防空有關的規劃;負責人民防空領域的行政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和管理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負責全縣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管理、監督檢查。
(十三)組織制定城市防空襲方案並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指導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防空防災演習演練;組織指導疏散體系建設;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的建設和管理;指導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十四)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平戰功能轉換計畫擬訂及和平時期開發利用工作;參與軍民融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普及人民防空知識和技能;組織和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草案;對人防經費使用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十六)擬訂行業人才發展規劃,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指導人民防空幹部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城鄉建設、房地產和人民防空領域信息、統計、市場研究、科技研究和誠信體系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加掛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股牌子)。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保密、保衛、信息、宣傳、綜治、考核、調研、組織人事、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後勤服務等日常工作;承擔建設工程資金和專項資金、人民防空經費和資產的管理工作;監督所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許可權內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築業和房地產市場研究和分析監測工作;承擔行業各項數據的統計、採集、協調、上報工作。戰時承擔防空襲經費、物資計畫和統計戰損情況工作,協調人民防空經費和物資保障。
(二)法規和行政審批股。承擔行業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業執法監督工作;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審查工作;承擔相關契約的審查備案工作;承擔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服務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行政處罰和聽證工作;承擔許可權內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和回復工作;承擔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市場規章制度的擬訂和監督執行工作;承擔各類設計標準執行監督實施工作;承擔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單位資質申報和勘察設計註冊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建設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合併審查、概算審查和施工圖審查工作。
(三)住房管理股。承擔全縣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全縣房地產開發和市場管理辦法的擬訂和監督實施工作;承擔全縣建築業、房地產開發等企業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和資質資格審核申報工作;承擔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工作;承擔全縣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承擔全縣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相關措施的擬訂工作;承擔全縣
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住房租賃補貼發放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組織擬訂工作;組織和監督全縣公共租賃住房籌集、資格審核、配租、租賃補貼和運營管理工作;承擔全縣
直管公房管理工作;承擔全縣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建立全縣各級物業管理體系;指導和監督全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全縣白蟻防治工作。
(四)城鄉建設管理股。承擔全縣房屋建築、裝飾裝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和安全生產教育工作;組織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承擔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承擔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和傳統村落(民居)保護髮展工作;承擔城市建設的綜合開發和管理工作;指導棚戶區改造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參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與協調工作;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組織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畫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政府投資市政基礎設施資金需求計畫;參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方案和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參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綜合驗收工作;指導海綿城市建設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五)建設工程消防驗收股。承擔全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六)人防管理股。指導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防空襲演習、演練工作;組織指導疏散體系建設工作;監督檢查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承擔人民防空指揮、通信和警報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組織並參與應急救援相關工作;承擔與縣人民武裝部的溝通聯繫工作;承擔新建人防工程的論證、立項、施工管理工作;組織和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承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徵收工作;承擔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承擔人民防空軍民融合工作;承擔全縣人防行政審批工作;承擔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平戰功能轉換計畫實施和恢復損毀人民防空工程的工作;指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人防工程;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戰時協助實施人民防空組織指揮,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承擔發放防空警報和保障指揮通信暢通的工作。
所獲榮譽
2021年4月30日,被湖南省委省政府授予“湖南省脫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