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政(對茶葉的行政管理措施或課稅政策)

茶政(對茶葉的行政管理措施或課稅政策)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2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茶政,中國歷代朝政對茶葉的行政管理措施或課稅政策。主要包括貢茶、茶稅、榷茶等內容。茶葉作為全國的一種社會經濟,除其具有的商品性內容外,主要反映在茶稅的特徵上。貢茶 一種無償徵用或定額實物稅。茶稅 又稱茶課。是一種以實物或貨幣納稅的制度。榷茶 一種官營專賣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茶政
  • 內容:貢茶、茶稅、榷茶等
  • 起源:周武王時期
  • 作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基本信息,唐代有關歷史,宋代有關歷史,與茶法,榷茶制 茶引制,起源與發展,互市與治邊,

基本信息

貢茶 一種無償徵用或定額實物稅。貢茶起源於周武王時期,當時作為貢送的禮品。
唐代貢茶分為兩類:
①專設官焙(官辦的制茶工場)所製造的御用珍品。
②規定特定的地區所進貢的茶。是一種實物納稅制度。自唐代起,貢茶成為定製。宋代茶園多為民間經營,僅福建、江西設有官園和官焙製造貢茶
其時鬥茶流行,福建所產建茶取陽羨茶和顧渚紫筍茶而代之。元朝的貢茶始於武夷置場官工員。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詔天下產茶之地,歲有定額,以建寧為上。清代在杭州西湖龍井設有御茶園等。
茶稅 又稱茶課。是一種以實物或貨幣納稅的制度。唐代後期,財政困難,因此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實行茶稅。興元元年(784)罷茶稅。
貞元九年(793)復茶稅,以代水旱田租,化為常稅,產茶州縣和茶山就地徵稅,商人販茶以三等定估,十取其一。長慶元年(821),茶稅率增為15%,武宗會昌年間正稅之外,又加一種“塌地錢”,實為過境稅。
唐宣宗大中初年立茶法,取消橫稅,保護納正稅商人。自唐代起,歷朝相因,茶稅成為國庫的主要收入之一。
宋代,茶葉實行官買官賣,既榷茶又徵稅。元承唐宋,強征茶稅,自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後的近40年內,茶稅增加了360倍。明代茶政以榷茶易馬為主,收稅為輔。清朝亦征重稅。
榷茶 一種官營專賣制。唐文宗大和九年(835),改茶稅為榷茶,並設榷茶史,規定茶的種植、製造、銷售全部歸官府掌握,旋即夭折。宋代在絕大部分產茶區實行唐代始創而未行的榷茶法。宋代的榷茶為“榷法”,與唐代比較,更為具體完備。京師(開封)設有總管全國茶鹽貿易的機構——榷貨務。自宋太宗雍熙年間至仁宗至和二年(984~1055),茶法屢變。宋徽宗崇寧元年(1102),罷通商法,恢復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的榷茶制度。四年,行賣引法,即商人高價買茶引,憑引向園戶購茶(自付茶價)。嚴密的賣引制度由此開始,元明清三代皆行賣引制。自鹹豐(1851~1861)以後,普遍改為厘金稅,這樣榷茶之制就改為民間自由經營。
邊茶 對邊疆地區的茶政。歷代王朝對於好飲茶而又不產茶的邊疆地區的控制,主要通過兩種辦法:①對茶葉供給採取限量、直接分配的辦法,以求達到以茶治邊的目的。②實行茶馬互市,即以少量的茶交換多數戰馬。最早見於唐朝,但未成定製。自宋神宗熙寧七年(1074)在蜀置買馬司,設官茶場(後二者合為茶馬司),規定以四川的茶葉交換“西番”各族的馬匹,這才確定為一種政策。宋代以後,除元朝外,明清兩代都沿用宋制,在四川、陝西等地設立專門管理茶馬互市的機構——茶馬司。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廢茶馬司,茶馬互市也隨之淘汰。茶馬互市在中國歷史上對繁榮農牧業經濟,促進民族團結,曾起過積極作用。
“飲茶蓋起於漢人,尤其是南方漢人,北人飲之,殆在其後,外蕃有此物,尤為晚焉。前引《封氏聞見記》謂“南人好飲之,北人初不多飲”,可為南北嗜好先後不同之證,因而外蕃飲茶,必在北人之後。同書又謂:“(飲茶)……始自中地,流於塞外。往年回鶻入朝,大驅名馬市茶而歸,亦足怪焉。”可知以茶與外蕃易馬,不始於宋,實始於唐,亦可見中國茶葉輸人外蕃,開始於唐。外蕃嗜好中國之茶蓋亦有故。《宋史·職官志》雲:“(宋哲宗)元符末,程元邵言,戎俗食肉飲酪,故茶而病於難得,專以蜀易上乘。”《明史·食貨志》謂:“蕃人嗜乳酪,不得茶,則困以病,故唐、宋以來,行以茶易馬法,用制羌、戎。”與此正同。而陸游《南唐書》提及:契丹雖通商南唐,徒持虛辭,利南方茶葉珠貝而已。確係實情。北蕃好食肉,必飲茶,因茶可清肉之濃味。今蒙古人好飲茶,可為例證,不飲茶,多困於病,無怪其常以名馬與漢人易茶也。唐宋者名之團茶,蕃人尤嗜之,常以重價買之,宋張舜民《畫漫錄》雲:“熙寧中蘇子容使遼姚鱗為副,曰:‘蓋載些小團茶乎。’子容曰:‘此乃上供之物。’儔敢與北人,未幾有貴公子使遼,廣貯團茶,自爾北人非團茶不納也,非小團不貴也,彼以二團易蕃羅一匹。”
似此唐代之回鵲,宋代之契丹,以至夏金國之藏古,食肉飲酪之民,亦莫不好茶。故至明代,對於挑河西寧一帶之西蕃,皆以茶馬為羈摩。......明代對於茶之貿易,雖不行專制,但禁止私茶出境,犯者斬,並立茶馬司,以便與西蕃交茶易馬。同時,又於產茶之地,十株取一,無主茶樹,十分取八,其對於茶之需要,可為盡心而為之,而要不外為“制服西戎之術”。由此可知,中國茶葉傳於外蕃,一方面因由於外蕃生活上之要求,他方面亦由於中國無力平蕃,或需要外蕃馬,不得不投其所好,用茶與之交易或為之羈摩。故茶自唐課稅之後,對內既為國庫所關,對外復為安危所系。”

唐代有關歷史

唐代茶業的長足發展,也極大地促進了茶自身的建設。在隋代或唐代初期以前,茶葉最多只能說是一種地區性的生產或文化。至唐代中期以後,隨著茶業的發展,茶就成為一種全國性的社會經濟、社會文化和一門獨立的學問了。
茶葉作為全國的一種社會經濟,除其具有的商品性內容外,主要反映在茶稅的課徵上。在唐代中期以前,種茶、買賣茶葉,不徵收賦稅。唐中期以後,由於茶葉生產、貿易發展成為一種大宗生產和大宗貿易,加上其時安史之亂以後,國庫拮据,徵收茶葉賦稅,並逐漸變成為一種定製。
唐德宗李适接位以後,建中三年(公元782年),依戶部侍郎趙贊議,“稅天下茶漆竹木,十取一”,以為常來倉本錢,這是我國第一次抽收茶稅。但未幾,在興元元年(公元784年),因朱亂,德宗逃奔奉天(今陝西乾縣),追悔詔罷茶稅。這次稅茶,雖主要用於地方籌集常來倉本錢,未入國用,但茶稅之巨,給當時之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以後,如《文獻通考·征榷考》所說,貞元九年(公元793年),鹽鐵使張滂以水災賦稅不登,又向德宗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由定三等時估,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其明年以後,所是稅錢外貯,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此代之。”德宗從之,再次恢復茶稅,並自此成為定製。
貞元時茶稅,歲得不過40萬貫,但至長慶元年(公元821年),以“兩鎮用兵,帑藏空虛”,“禁中起百心樓,費不勝計”,鹽鐵使王播又奏請大增茶稅,“率百錢增五十”,這樣,使茶稅歲取至少增加到了60萬。唐文宗時,王涯為相,為盡敢茶葉之利,大改茶法,自兼榷茶使,推行茶葉專營專賣的榷茶政策。大和九年(公元835年),王涯因李訓之亂,被腰斬處死,榷茶之制在唐朝曇花一現,未普完全貫徹。武宗會昌元年(公元841年),崔珙任鹽鐵使,又再次增加茶稅,上行下效,茶商所過州縣,也均重稅。他們在水陸交通要道,相效“置邸以收稅,謂之地稅。他們在水陸交通要道,相效“置邸以收稅,謂之地錢”,稍有不滿,便“掠奪舟車”,就如上面說的江賊的所為一樣,這時私茶越禁越盛,茶葉的商稅,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矛盾。這種情況,一直到宣宗大中六年(公元852年),裴休任鹽鐵轉運使立茶法十二條,才緩和穩定下來。
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裴休的稅茶法主要有這樣幾點:一是各地設有邸閣者,只準收取邸值(住戶堆疊費用),不得再賦商人;二是私鬻三犯都在300斤以上和“長行群旅”,皆論死;三是園戶私鬻百斤以上和“長行群旅”,皆論死;三是園戶私鬻百斤以上杖脊,三犯加重徭;四是各州縣如有砍伐茶園或傷害茶業者,在任地方官要以縱鹽法論罪;五是廬州、壽州和淮南一帶,皆加半稅。實施裴休這一茶法,茶商、園戶都較滿意,稅額未增,稅收倍增,迄到朱溫篡唐,稅制一直未有多大變化。
茶葉由不稅到稅,從國用的角度來看,也就是從一種自在的地方經濟,正式被認定和提高為一種全國性的社會生產或社會經濟。
在唐代以前,我國南方一些地方飲茶、種茶的歷史雖然已很久遠,但是還沒有撰刊過一本茶的著作,也就是說,其時茶還沒有形成為一門獨立的正式學問。至唐代中期以後,應茶業發展和社會上對茶的知識的需要,出現了陸羽《茶經》等一批茶葉專著,使茶在成為全國性生產和經濟的同時,也以獨立的嶄新的一種學科和文化,展示於世,彪炳千古
茶之有書,是從陸羽著述開始的。陸羽的《茶經》,是我國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茶書,其問世,不但具有把茶提高為獨立的學科這樣劃時代的意義,而且,開創了我國為茶著書立說的先河。千百年來,後人不斷以陸羽《茶經》為楷模,續寫一本本《茶經》新篇,使我國傳統茶學不斷得到了發揚光大。陸羽嗜新茶,精於茶道,其關於茶葉著作,除《茶經》以外,還有《茶記》三卷,張又新《煎茶水記》一卷,溫庭筠《採藥錄》一卷,蘇《十六湯品》一卷,佚名《茶苑雜錄》一卷,以及裴汶《茶述》、溫從雲等《補茶事》、五代時毛文錫《茶譜》等共10餘種。唐代的這些茶書,或師《茶經》,或從生產和品飲茶葉的不同方面補充《茶經》,建立了我國最早的傳統茶學,比較全面、客觀地反映了唐代茶的實際和知識。這些著作,雖然大都已經散佚,但留存下來的《茶經》等不多的幾種著作中,仍然保留了上古許多珍貴的茶史資料,仍然是今天研究唐及其以前茶葉歷史的重要根據。
晚唐詩人皮日休在其《茶中雜詠·序》中說:“季疵以前,稱飲者,以渾以烹之,與夫瀹蔬而啜者無異也。季疵始為經三卷,由是分其源,制其具,教其造,設其器,命其煮……以為之備矣。”即是說,在陸羽之前,我國對茶文化的源流、制茶方法、茶具設定、烹飲藝術,都不夠重視,飲茶還如同煮茶喝湯一樣;在《茶經》面世以後,對茶葉文化、茶葉生產、茶具和品飲藝術,開始重視和日益講究起來。這也就是說,在唐代中期,隨著我國茶業和茶學的發展,茶葉文化本身,也有了一個很大發展。

宋代有關歷史

到了唐宋時期,茶葉的消費逐漸普及,政府當然又開始打起了它的主意。
最早對茶實行專賣的是唐代,不過那時候茶還是高檔消費品,飲用的人不多,因此收入不多,最高不超過40萬貫。到了宋代,茶開始步入尋常百姓家,對茶的專賣開始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財源。
宋代茶葉的主要產區在秦嶺、淮河以南,政府在這些地方成立了6個‘榷貨務’負責對茶實行專賣。
政府規定,茶農所生產的茶不得私自出售,一律要賣給‘山場’(‘山場’再把收購的茶送到‘榷貨務’),收購價格以品質不同差別很大,差的安徽茶15文/斤,好的杭州茶185文/斤,最好的海州茶可達850文/斤。
政府給茶農的收購款是預先支付的,茶農要為此付20%的利息。另外,收購時每100斤茶還要扣除25%的‘耗茶’(茶葉會縮水)。總而言之,老百姓和政府打交道一定是吃虧的。
當時生產茶葉的成本是這樣的,工人工資是60文/天,4個人工可以生產18斤茶。換句話說,成本是13文/斤。扣除利息和耗茶,低檔茶根本無利可圖,高檔的就賺到了。
政府收購到茶以後有兩種銷售方式,一是‘官鬻’,主要是賣給老外,對金、夏的貿易普通老百姓是不能染指的。
再就是‘通商’,賣給商人。
商人想做茶葉生意必須首先到東京去交錢,東京也有一個‘榷貨務’,這個機構是負責收錢的,收到錢以後開具提貨單,商人憑提貨單到南方的‘榷貨務’提貨。
為什麼要這么做呢?因為當時使用的貨幣是錢和帛,運輸非常麻煩,政府就把這項工作轉嫁給了商人。另外當時地方政府也常常挪用政府款項,此舉也避免了這個弊端。
這個稱為‘入中錢帛’,簡稱‘入中’。
宋朝建立不久就開始和金夏等國打仗,邊防軍隊需要大量糧食,政府又想出一個主意,鼓勵老百姓自己把糧食運到邊境,駐軍收到糧食以後給他們開具‘交引’,憑藉這個‘交引’到東京可以領錢帛,也可以領茶葉的提貨單。
這個稱‘入邊趨粟’,簡稱‘入邊’。
‘入邊’政策實行以後,很多老百姓都踴躍往邊關送糧,拿到‘交引’以後他們沒有實力做茶葉生意,就把它賣了。這樣一來,‘交引’就宛如一種有價證券,在東京和各大城市都出現了‘交引’的交易所。
平心而論,這個政策是不錯的,為國家省卻了採購、運輸物資的負擔。但是推行既久,弊端漸生。
當時戰局吃緊,邊防軍的需求不斷擴大,糧食的價格就被炒上去了。當時內地糧價不過十幾文,在河北卻高達60文,在西北更高達1000文。(對了,這其中也有相互勾結、營私
舞弊的因素,中國人的智慧真是偉大啊)這樣一來,大家拿著‘交引’到東京去拿錢,政府沒有這么多錢;到南方去取茶,也沒有這么多茶。
如此這般,在東京證券交易所里‘交引’狂跌,政府的財政也日益虧空,不得不想辦法改革。
景德年間(1005--1022),李特等人實行改革:1)規定邊境地區的糧價2)除茶葉以外,增加‘香藥寶貨’‘東南緡錢’作為支付手段,合稱‘三說’(‘說’通‘兌’)。
這個辦法治標不治本,一者難以從根本杜絕邊關的舞弊,再者大家對於‘香藥寶貨’‘東南緡錢’興趣不大,需要的還是茶。政府困境依然如故。
於是不久又實行改革,新辦法有兩種,一是‘貼射法’,就是政府不再收購茶,由商人和茶農自行交易,只要在交易前把政府應得的利潤交納就可以。
順便說一下政府的利潤情況,在淮南,商人給茶農25文/斤,給政府31文/斤,真是萬惡的舊社會。
另一個是‘見錢法’,就是最初提到的辦法,在東京交錢,在南方提貨。
這兩個方法有一個共同之處,就是把茶葉專賣和軍糧問題分割開來,省卻了許多麻煩。
新辦法實行以後遭到了強烈抨擊,因為當時靠東京證券交易所吃飯的人很多,軍隊沒機會撈錢自然也反對。於是各派政治勢力就在政治局裡傾軋起來,新派失勢被流放到海南島,‘見錢法’就變成‘三說法’;舊派失勢被流放到海南島,‘三說法’就變成了‘見錢法’。
最後新派獲勝,茶和邊防終於割斷了瓜葛。
老問題剛解決,新問題又出現了,統計數據表明,茶葉產量不斷遞減,只及過去產量的50%。
倒不是說茶農不種茶了,而是他們把茶葉偷偷賣給了走私犯。
我們知道,政府既然壟斷,茶葉價格自然高昂,鋌而走險走私的人自然就多。而且收購部門壓級壓價,茶農也不願意把好茶賣給政府。這樣一來,私茶既便宜又好,當然非常受歡迎,就好象現在大家喜歡D版的道理一樣。
對於走私,政府一向是很有打擊力度的。當時規定,走私數額較少者‘答四十’,就是用一尺長的竹棍打PP;走私數量較多者‘杖八十’,也是打PP,不過是用很粗很長的大木棍,就是《三笑》里秋香用的那種。(順便說一句,對於走私貨物,在補交稅款以後並不全部沒收,只沒收1/3)
但是厚利之下、必有勇夫,政府防不勝防。隨著茶產量的銳減,政府收入不斷減少,而經常性的行政支出依然如故。於是有識之士就提出乾脆取消專賣制度,對於茶就如同普通貨物一樣徵稅。
嘉佑4年(1059年),政府下令取消專賣,實行通商。
商實施以後,茶如同普通貨物一樣納稅,分為‘過稅’和‘住稅’,每斤若干文。但是有一點很不合理,無論高檔茶還是低檔茶交納的錢都是一樣的。儘管如此,政府不與民爭利總是好事。事實上,通商以後政府收入還高於以往,同時又裁撤了許多機構,更節約了負擔,對於老百姓來說,現在可以喝價廉物美的茶,自然更是大好事。
可惜政府總是邪惡的時候居多,幾十年以後,蔡京執政,又開始打茶葉的主意。
崇寧4年(1105年),蔡京開始推行‘茶引制度’。該制度規定,商人買賣茶之前必須向政府購買‘茶引’,‘茶引’上註明商人的姓名、購貨地方、銷售區域。
‘茶引’分‘長引’、‘短引’,前者用於長途販運,價格是100貫/120斤;後者用於在當地銷售,價格20貫/25斤。
與以往的制度不同之處在於政府不再收購、銷售茶,也不再對茶農發放貸款,對於價格也不再過問,一切交易由商人和茶農自行商談。
這個‘茶引’制度純粹是一種許可證制度,簡便易行,既增加了收入,又省卻了諸多機構。以後南宋、明清都沿用這種制度。
再說一說兩個特殊地區。
一是淮南,這裡不歸6個‘榷貨務’管轄,另有13‘山茶場’,‘榷貨務’只負責茶葉的儲藏和發放,‘山茶場’還負責貸款發放、茶葉收購。
一是四川,這裡的茶原先不實行專賣。四川當時茶產量占全國的40%,估計因為飲茶者甚多,政府怕引起民變,因此不專賣,只是不允許他們輸出茶葉。
後來,內地茶葉開禁,四川倒開始實行專賣了。因為這時候政府要在青海打仗,馬匹匱乏,就準備用四川的茶和羌人換馬,是為‘茶馬貿易’的開始。
以後蔡京行‘茶引’制度後,四川就和內地一樣了。
最後再談兩個問題。
1、總的說來,當時茶還是一種奢侈品。從數量上說,全國產量不過5000萬斤,人均不過一、兩斤;從價格上說,一斤茶可以買十幾斤乃至幾十斤米。所以窮人喝茶並不普遍,大家看《水滸》就可以發現,那些好漢口渴了都不喝茶,而是進酒館喝上幾角酒。
2、宋代茶稅收入最高不超過300萬貫,不及鹽(3000萬貫)、酒(1400萬貫)遠甚,只占政府歲入的3%。即便如此,政府依然竭澤而漁,無所不用其極。窺斑見豹,宋政府的黑暗可想而知。

與茶法

茶葉,在唐以前並無稅制,中唐時期,隨著茶葉生產發展,茶農一獲利,統治階級賴以自下而上的各種法律、稅賦、機構就隨之而來,並成為統治階級巧取豪奪、壓迫和剝削茶農,限制茶葉生產發展,掠奪和獨攬茶利的一種手段。
一、茶稅與茶法
我國茶之徵稅,始於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安史之亂以後,唐朝中央國庫拮据,政府以籌措常平倉本錢為藉口,“詔征天下茶稅,十取其一”,徵稅以後,發現稅額十分顯著,以後就將這一臨時措施改為“定製”,與鹽、鐵並列為主要稅種之一,並相繼設立“鹽茶道”、“鹽鐵使”等官職,據新舊《唐書》記載,茶於中唐立稅以後,稅額並不因國庫收支的好轉而有所減免,反倒根據茶葉生產和貿易的發展而不斷增加。到公元804年,茶稅每年增加到四十萬緡。武宗會昌年間(841-846年),除正稅以外,又增加一種“過境稅”,叫“塌地錢”,至宣宗大中六年(852)更通過當時鹽鐵轉運使裴休制訂了“茶法”12條,嚴禁私販,使茶稅斤兩不漏。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裴休的稅茶法主要內容是:
1、茶商販送茶葉沿途驛站只收住房費和堆疊費,而不收稅金。
2、茶葉不準走私,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眾長途販私,皆處死。
3、茶農(園戶)私賣茶葉100斤以上處杖刑,三次即充軍。
4、各州縣如有私砍茶樹,破壞茶業者當地官員要以“縱私鹽法”論罪。
5、瀘州壽州、淮南一帶稅額追加50%。
我國茶葉專賣制度和稅法,發展到宋代,更為嚴厲,並成為發展茶葉生產一大障礙,曾誘發多次茶農起義。據文獻記載,宋朝的茶稅法,先後改革多次,即所謂“三稅法”、“四稅法”、“貼射法”、“見錢法”等。這些改革,換湯不換藥,都是堅持國家專賣。後又經元、明、清,改“榷茶制”為“茶引制”,直到清鹹豐以後,由於當時國際國內茶葉貿易都有了很大發展,才將“茶引制”改為徵收厘金稅,民間逐步恢復自由經營。所以,茶葉專賣的稅制和法律在中國歷史上歷經千年之久,得利的是政府,而吃虧者總是百姓。

榷茶制 茶引制

所謂榷茶,即茶的專營專賣。這一政策始於中唐時期,文宗太和九年(835)當時任宰相之王涯奏請榷茶,自兼榷茶使,令民間茶樹全部移植於官辦茶場,衽統制統銷,同時將民間存茶,一律燒毀。此一法令剛一頒布,立即遭到全國人民的反對,王涯十月頒令行榷,十一月就為宦官仇士良在“甘露之變”中所殺。令孤楚繼任“榷茶使”,吸取王涯的教訓,即停止榷茶,恢復稅制。所以,唐代實行榷茶歷史不到兩個月,真正厲行“榷茶制”的,是從北宋初期開始,首先在東南茶區沿長江設立八個“榨貨務”(官府的賣茶站),產茶區設立十三個山場,專職茶葉收購,園戶(茶農)除向官府交納“折稅茶”以抵賦稅以外,余茶均全部賣給山場,嚴禁私買私賣。
到了北宋末期“榷茶制”改為“茶引制”。這時官府不直接買賣茶葉,而是由茶商先到“榷貨務”交納“茶引稅”(茶葉專賣稅),購買“茶引”,憑引到園戶處購買定量茶葉,再送到當地官辦“契約場”查驗,並加封印後,茶商才能按規定數量、時間、地點出售。“茶引”分“長引”和“短引”兩種,“長引”準許銷往外地限期一年,“短引”則只能在本地銷售,有效期為三個月。這種“茶引制”,使茶葉專賣制度更加完善、嚴密,一直沿用到清乾隆年間,才改“茶引制”為官商合營的“引岸制”。“引岸制”的引,為茶引,“岸”是口岸,指定的銷售或易貨地點。“引岸制”即為凡商人經營各類茶葉均須納稅請領茶引,並按茶引定額在劃定範圍內採購茶葉。賣茶也要在指定的地點(口岸)銷售和易貨,不準任意銷往其他地區。“引岸制”的特點是根據各茶區的產量、品種和銷區的銷量品種,實行產銷對口貿易。這樣有利於對不同茶類生產、加工實行巨觀調控,做到以銷定產。

起源與發展

所謂貢茶,即產茶地向皇室進貢專用茶。向朝庭貢奉各種鄉奇特產,是封建社會早有的定俗。晉人常璩在《華陽國志·巴志》中即有關於中國最早貢茶的記載,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伐紂、西南巴、蜀等國向武王進貢鹽、鐵、茶、蜜的史實。
到了隋代,煬帝楊廣在江都(江蘇揚州)得了頭痛病,浙江天台山智藏和尚聞之,攜天台茶專程去揚州為隋煬帝治病,得茶而治之後。煬帝大喜,遂令全國大行茶事,推動了隋代王公貴族飲茶之風大興。
初唐時,各地繼續以名茶作貢品,其中不乏貪圖名位、阿諛奉承之人為了個人升遷而向皇上納貢。但隨著皇室飲茶範圍擴大,貢茶數量遠不能滿足要求,於是官營督造專門從事貢茶生產的“貢茶院”,首先在浙江長興和江蘇宜興出現。據《長興縣誌》記載,顧渚貢茶院建於唐代宗大曆五年(770)直至明洪武八年(1375),興盛期長達600年,其間役工3萬人,工匠千餘人,制茶工場30間,烘培工場百餘所,產茶萬斤,專供皇室王公權貴享用。
唐代詩人,曾做過湖州刺史的袁高(727-786)《培貢顧渚茶》的長詩生動地描繪了當時生產貢茶龐大的規模和茶農的艱辛。詩曰“……動生千金費,日使萬民貧。我來顧渚源,得與茶事親,甿輟耕農耒,采掇實苦辛。……陰嶺芽未吐,使者牒已頻,心爭造化功,走挺麋鹿均,選納無晝夜,搗聲昏繼晨。”
到了宋代,飲茶風俗相當普及,“茶宴”、“鬥茶”大行其道,尤其宋徽宗趙佶,愛茶至深,親撰《大觀茶論》,皇帝嗜茶,必有宦臣投其所好。因此,宋代貢茶較之唐代有過之而無不及,除保留顧渚紫筍貢茶院以外,又在福建建安(今福建建甌縣)設立規模更大的貢茶院。據宋子安寫的《東溪試茶錄》(1064年前後)記載“舊記建安郡官焙三十有八,自南唐歲率六縣民采造,大為民間所苦……至道年(995-997年)中,始分游坑、臨江、汾常、西蒙洲、西小豐、大熟六焙。錄南劍,又免五縣茶民,專以建安一縣民力裁足之。……慶曆中,取蘇口、曾坑、石坑、重院屬北苑焉。”
除此以外,宋代相繼還在江西、四川、江蘇、浙江設御茶園和貢院院,生產極其費工費時之“龍團鳳餅”供朝庭享用,每年花去大量民脂民膏。
明清時期,貢茶制繼續實行,貢茶產地進一步擴大,四川蒙頂甘露,杭州西湖龍井,江蘇呈縣洞庭碧螺春,安徽老竹鋪大方都被當朝皇上飲定為“御茶”。西湖龍井村至今保存的十八棵御茶,就是乾隆皇帝游江南時(公元1753年)微服私訪獅峰、至胡公廟前品嘗了和尚獻上香茶,十分高興,遂將廟前18棵茶樹封為御茶。然而,皇帝的歡心、換來都是百姓的苦難。杭州詩人陳章寫了一首《採茶歌》充分揭露貢茶給人民帶來的苦難。
鳳凰嶺上春露香,青裙女兒指不長。
渡澗穿雲採茶去,日午歸來不滿筐。
催貢文移下官府,那管山寒芽未壯。
焙成粒粒比蓮心,誰知儂比蓮心苦。

互市與治邊

唐代之回鵲,宋代之契丹,以至夏金國之藏古,食肉飲酪之民,亦莫不好茶。故至明代,對於挑河西寧一帶之西蕃,皆以茶馬為羈摩。......明代對於茶之貿易,雖不行專制,但禁止私茶出境,犯者斬,並立茶馬司,以便與西蕃交茶易馬。同時,又於產茶之地,十株取一,無主茶樹,十分取八,其對於茶之需要,可為盡心而為之,而要不外為“制服西戎之術”。由此可知,中國茶葉傳於外蕃,一方面因由於外蕃生活上之要求,他方面亦由於中國無力平蕃,或需要外蕃馬,不得不投其所好,用茶與之交易或為之羈摩。故茶自唐課稅之後,對內既為國庫所關,對外復為安危所系。”——摘自黃現璠著《古書解讀初探》
以茶易馬,是我國歷代統治階段長期推行的一種政策。即在西南(四川、雲南)茶葉產地和靠近邊境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交通要道上設立關卡,制訂“茶馬法”,專司以茶易馬的職能。即邊區少數民族用馬匹換取他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茶葉,據史籍所載,北宋熙寧年間(1068-1077年),經略安撫使王韶在甘肅臨洮一帶與人木征作戰,需要大量戰馬,朝廷即令在四川徵集,並在四川四路設立“提興茶馬司”,負責從事茶葉收購和以茶易馬工作,並在陝、甘、川多處設定“賣茶場”和“買馬場”,沿邊少數民族只準與官府(茶馬司)從事以茶易馬交易,不準私販,嚴禁商販運茶到沿邊地區去賣,甚至不準將茶籽、茶苗帶到邊境,凡販私茶則予處死,或充軍三千里以外,“茶馬司”官員失察者也要治罪。立法如此嚴酷,目的在於通過內地茶葉來控制邊區少數民族,強化他們的統治。這就是“以茶治邊”的由來。但在客觀上,茶馬互市也促進了我國民族經濟的交流與發展。宋朝以後,除元朝因蒙古盛產馬匹無此需要,而未實行“茶馬互市”以外,明、清二代均在四川設立專門的“茶馬司”,清朝康熙四年(1665)在雲南西部增設北勝州茶馬市,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才予廢止。
目前中國茶的種植面積第一、產量第二、出口第三、創匯第四,這是中國茶葉在世界上地位的真實寫照。2006年全國茶園面積為2175萬畝,比上年2028萬畝增長7.2%。全國茶葉總產量首次突破100萬噸大關。全年茶葉平均單價為24.8元/公斤,全國茶葉農業總產值為248億元,比去年219.2億元增加13.1%。我國是茶葉大國,但還不是茶葉強國。
1:生產主體以茶農為主,生產方式各有側重。傳統的生產方式、加工方式是我國茶葉生產的基本特點,我國茶葉生產主體主要有:一家一戶的茶農;茶商或茶葉大戶;委託加工基地;有一定生產規模的茶場。我國茶葉一直沿襲著傳統的生產方式,主要特點是:中高檔茶、名優茶以手工為主;中低檔茶、大眾茶以機制為主。
2:區域分布明顯,茶區快速發展。我國紅茶區主要在廣東、雲南;烏龍茶區主要在福建;花茶區主要在福建、廣西、湖南等;名優茶區主要有浙江、湖南、四川、安徽等省。特色茶產區已經成為我國茶葉發展的新亮點,如新昌的龍井產區,平江的銀針產區,安溪的烏龍茶區,雲南的普爾茶區等等。由於我國農業綜合開發的實施及各地大力調整農業及農村經濟結構,新型茶區正在快速發展,如山東日照茶區、陝西午子茶區及湖南、雲南、廣西、重慶等地的新茶區就是這幾年新發展起來的。
3:產品結構變化加快,新品成為新的增長點。市場趨勢表現在:普通紅茶、中低檔紅茶繼續下降,高檔紅茶有一定市場。花茶在經歷了長足發展後總量正在減少。綠茶快速增長,綠茶中,名優茶發展快。烏龍茶快速發展,保健茶生產增長,市場穩定。傳統茶葉創新速度加快。茶產品結構正在朝優質、有機、特色、質優價廉方向發展,總體結構不斷最佳化。
4:經營企業數量多,龍頭企業少;產品多,名牌少。茶樹種植以農戶為主體,平均每戶僅1畝左右,能制茶或開個茶莊就算一個企業。全國僅加工茶葉的茶廠6.7萬家,平均每個茶廠年加工茶葉僅15噸。加工企業由於規模小,導致設備落後、技術水平低、產品質量不穩定。經營企業中由於缺乏龍頭企業和知名品牌。沒有知名品牌,出口茶葉只能以原料茶為主,受制於人,難以開拓市場。中國有近千個茶葉品牌,擁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是鳳毛麟角,象“立頓”這樣的世界級品牌,對中國茶產業來說,現階段就是一種奢求。由於生產工藝簡單,產品質量、原料、感觀品質等很難保持穩定。有的純粹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衛生指標不合格,農殘超標。
5:管理水平低,管理不規範。由於我國茶葉經營以家庭經營為主,經營者普遍對管理重視不夠,管理人員基本上沒有受過管理專業培訓,家族管理盛行,對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接受程度不高,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現有企業潛力難以發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