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甲榮

范甲榮

范甲榮,男,漢族,永定合溪鄉人,1960年4月出生,畢業於四川大學。中共黨員。曾任龍巖市旅遊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4年11月違紀被查。2015年12月28日,提起公訴。2017年7月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范甲榮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4
  • 性別: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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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歷任福建省永定縣人民政府副縣長,龍巖市旅遊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組織調查。據福建龍巖市紀委網站訊息,1月28日,龍巖市旅遊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范甲榮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日前,龍巖市紀委已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28日,龍巖市旅遊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范甲榮(副處級)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由龍巖市人民檢察院向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7月31日,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范甲榮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三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范甲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或向他人索要賄賂計人民幣551.6068萬元,其中索要賄賂計人民幣6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范甲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規定讓泰華大廈建築設計方案通過會審,未按規定對泰華大廈項目超容積率問題作出處理,造成國家應收取國有土地出讓金、違法建設罰款、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總計484.187萬元的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范甲榮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被告人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通過家屬退清受賄贓款,並預繳部分罰金,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范甲榮索賄60萬元,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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