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茂名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十三屆市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茂名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 有效期限:3年
內容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管理本市學生校外託管機構(以下簡稱:託管機構),促進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東省市場監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學生校外託管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託管機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在學校以外的合法安全場所舉辦,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託,在非教學時間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託管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泛指“小飯桌”“學生接送站”“學生託管站”等。
  第三條 託管機構不得開展教育培訓活動,不得開設全日制班招收中國小適齡學生及學齡前幼兒,不得接受住宿過夜,也不得從事與託管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託管機構提供學生餐飲服務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託管機構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屬地負責原則。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履行轄區內託管機構管理的主體責任,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轄區內託管機構的監管,組織各職能部門依法依規落實託管機構管理責任。各鎮政府(街道辦)履行轄區內託管機構管理的屬地管理責任。
  (二)權責一致原則。託管機構管理堅持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行其權,各負其責。發生安全事故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各級單位管理職責追究相應責任。
  (三)落實舉辦者責任。校外託管機構舉辦者作為託管學生安全第一責任人,要承擔託管期間學生的食品安全、疾病預防控制、消防安全等責任,依法登記市場主體資格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制定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員,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五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建立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分管領導任召集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住建、衛健、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管執法、消防、稅務等部門組成,加強聯動管理和信息溝通,統籌協調學生託管服務管理工作,研究解決學生託管服務管理過程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條 在本級人民政府(管委會)的領導下,各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對託管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和投訴信訪處理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制定相應《工作指引》或《指導意見》,對託管機構實行齊抓共管。
  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負責督促學校及時掌握學生參加託管機構的基本情況;引導學生和家長選擇經公示符合條件的託管機構;做好學生衛生防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禁止學校(幼稚園,含民辦)自行設立校外託管機構;禁止學校(幼稚園,含民辦)與校外託管機構違規合作謀利;禁止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開辦託管機構或在其中兼職領取薪酬;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引導、監督託管機構不得變相開展有償教育培訓等服務。
  公安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託管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對託管機構提供安全技術防範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導,並依申請依法核查和提供其從業人員的違法犯罪記錄信息。交警部門依法對從事學生接送服務的車輛、駕駛員及接送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行監督管理。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非營利性託管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負責對託管機構進行勞動監察、勞動者權益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負責託管機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工作,對在建房屋工程質量安全進行指導監督,督促城鎮燃氣供氣企業做好入戶安全檢查及加強對燃氣安全督查,指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衛生健康部門依法負責指導和監督託管機構的傳染病防控工作以及職責範圍內的衛生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指導、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可將託管機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考核。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負責營利性託管機構的市場主體登記、食品安全、價格行為、廣告宣傳、消費糾紛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等其他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託管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嚴格依法查處;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通報並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消防部門依法履行託管機構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督促指導託管機構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加強託管機構消防宣傳教育。
  稅務部門依法對託管機構的經營納稅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轄區內託管機構的排查摸底、日常巡查和有關職能部門授權的執法工作事項,重點檢查託管機構是否證照齊全、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定要求,並督促社區(村居)將託管機構納入社會治安管理範疇,加強對託管機構的檢查。各鎮政府(街道辦)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其他安全隱患的,對職權範圍內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對職權範圍外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第八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組織社區(居委會)對轄區內託管機構進行記錄造冊,定期匯總轄區內的學生校外託管機構情況並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同時抄報屬地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九條 學校應當定期對本校學生參加託管機構的情況進行統計。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引導家長選擇符合條件的託管機構託管學生,加強對學生特別是參加校外託管學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發現本校學生所在託管機構存在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於學生成長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職能部門和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並抄送屬地聯席會議辦公室。
第三章 設定要求
  第十條 託管機構須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具備以下相應條件並經相關職能部門核准同意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一)具有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主要負責人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從業人員取得預防性健康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合格健康證。
  (二)取得由市場監管部門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三)應當依法向住建部門申報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辦理備案手續。
  (四)提供場所符合建築面積要求的不動產權證等材料,託管機構場地設定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要求。
  (五)自建房或住宅轉為經營用途的,產權人或使用人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應當依法依規辦理規劃功能的變更,並取得房屋安全鑑定合格證明。
  (六)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應當具備非營利法人條件,持業務主管單位批准檔案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第十一條託管機構場所設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託管機構應當設定在安全區域內,不能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同在一棟建築內,並確保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嚴禁在地下室、倉儲和工業建築、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定託管機構。
  (二)託管機構原則上設定在非居民住宅區。確需設定在居民住宅區的,不得設定在高層住宅建築內,並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一致同意。託管機構應當主動向屬地社區(居委會)報備。
  (三)託管機構屬於人員密集場所,場所設定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嚴格執行。
  (四)設定場所應設在三層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經營場所內設有水沖式衛生間。場所應取得消防驗收或備案證明,明火區域應與住宿部位採取實體牆和乙級防火門進行分隔,配置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乾粉滅火器、聯網式無線感煙探測器等消防設施、器材,工作人員能夠熟練操作。原則上不應設定防盜網,確需設定時,每間房防盜網上必須開設淨寬度和淨高度不小於1.0米的消防逃生口。嚴禁電動腳踏車在室內停放或充電。
  (五)午休場所獨立設定,不得與託管學生以外的人員混居,設紫外線消毒燈。保證1人1床,床鋪不得高於兩層,不得設定通鋪、地鋪,床與床之間有適當間隔,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3平方米;場所防護欄桿高度不應低於1.10米,必須採用防止少年兒童攀登的構造,當採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淨距不應大於0.11米。
  (六)提供餐食服務的(非自行配餐的除外),廚房獨立設定,有上下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的規定。廚房地面、牆壁、頂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滲水、易清潔的材料,有抽油煙設備,門窗有防蠅設施。配備有正常運轉的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冷藏冷凍和食品留樣設施,用於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標識明顯,並有存放廢棄物的帶蓋垃圾桶。
  (七)應在場地出入口、活動區、休息區、餐飲區、食品加工操作區等安全重點區域設定監控設備,視頻監控保存期限要達30天以上,同時兼顧做好學生隱私保護。同時,託管機構場地還應安裝有與公安聯網的一鍵報警系統。
  第十二條 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衛生、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一)保證託管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當符合衛生、食品安全要求。
  (三)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並在就餐場所公示。實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食品必須當餐加工,烹飪後的食品應當在2小時內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餘食品,嚴禁提供未經燒熟煮透的食品。
  (四)落實食品留樣制度。每餐取各種食品成品不少於125克的樣品,留置於專用設備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以備查驗。
  (五)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關制度及崗位責任制並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發生食源性疾病、傳染病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措施,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託管機構自行配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採購食品及其原料,保留採購台賬記錄,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應當向取得具備配餐資質的配餐企業採購配餐服務。
  第十三條 託管機構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管理。託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其使用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責任。
  (一)定期開展使用房屋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不得隨意改動或破壞房屋主體結構;
  (二)在實施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前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單位,辦理登記手續,並依法依規組織設計和施工,嚴禁影響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行為。
  第十四條託管機構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託管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其消防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一)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用燃氣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保證疏散通道暢通,不得占用、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五)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託管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從業人員掌握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身體健康,無吸毒史,無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對從業人員在入職前進行有無犯罪記錄查詢。
  (二)與託管學生監護人簽訂《學生校外託管服務協定》,明確託管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條款。
  (三)在服務場所公示收費標準。停止託管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被託管學生及其監護人,按照託管協定約定退還剩餘期限的託管費用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向所在的鎮政府(街道辦)報備,說明停止託管服務緣由及退還託管費用等情況。
  (四)對託管學生登記造冊,並將學生名冊以及專門接送學生的工作人員身份證明提交學生所在學校和鎮政府(街道辦)。
  (五)安排專人負責託管學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學生放學後到託管機構及託管後返校的安全,晚托後應當確保學生由學生監護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接走;未接到託管學生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並積極查找。
  (六)學生託管期間應當始終有相對應的工作人員照看。託管機構應當根據託管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託管學生在25人以下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20名學生的,應當相應增加1名工作人員。
  (七)在提供託管服務期間預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護託管學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發現學生生病、受傷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並通知學生監護人和所在學校。
  (八)教育、引導託管學生遵守公共秩序,避免託管學生在託管機構經營場所及周邊喧鬧擾民,負責處理引發的鄰里糾紛。
  (九)《學生校外託管服務協定》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託管機構必須在經營場所的顯眼位置懸掛證照、收費標準等,實行亮證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鼓勵託管機構為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託管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十八條 託管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託管學生監護人可向相關職能部門投訴。鼓勵社會力量監督託管機構的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在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託管機構,不得在託管機構兼職,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學生託管機構提供生源和經營便利。
  第二十條 學生家長之間互助提供託管,且託管學生數在5人以下(含5人)的,受託家長可以不登記設立校外託管機構,但受託家長應當與委託學生監護人之間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責任,盡到安全、衛生等管理責任,確保學生安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託管機構每年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由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託管機構做好年度檢查或年度報告工作。
  營利性託管機構依法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等法規規定,於規定時間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市場監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民政部門依法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和治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對非營利性校外託管機構進行年度報告和年度抽檢。
  第二十二條 未經登記從事校外託管服務的機構,由鎮政府(街道辦)牽頭,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已登記但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設定要求的,由鎮政府(街道辦)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託管機構在登記時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核查實情,予以整改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 託管機構違反房屋安全或消防管理規定的,由鎮政府(街道辦)、城管執法、消防救援等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託管機構違反價格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定,不符合食品經營條件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職能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校在職教師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根據《中國小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教師所在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所在學校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委會)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嚴格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職責,對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導致嚴重後果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實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可根據本地實際,及時修訂或出台加強本地區託管機構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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