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加強校外託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

《柳州市加強校外託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是柳州市政府發布的檔案。

近年來,面向中小學生提供用餐、午休、看護、接送等服務的校外託管機構發展迅速,在幫助學生家長解決小孩放學後接送、食宿問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部分校外託管機構設定不規範、管理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校外託管機構管理的指導意見》(桂政辦發〔2019〕7號)精神,為加強我市校外託管機構的管理,營造安全有序的託管環境,確保學生安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校外託管機構監管責任
(一)落實縣(區)政府的主體責任。校外託管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分工負責、以縣(區)為主”的原則進行管理。各縣(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要承擔本轄區內校外託管機構管理的主體責任,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及管理信息溝通通報制度,協調、指導、督促各有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統籌做好本轄區內校外託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全面落實校外託管機構管理的各項措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包括但不限於教育、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消防、新聞出版等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要針對校外託管機構多樣性的特點,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明確校外託管機構聯席會議的召集人,並細化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除機構託管外,對以其他方式提供校外託管服務的行為,各縣(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也要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確保校外託管服務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二)落實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教育、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消防、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學生校外託管機構管理的有關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中國小校掌握學生參加校外託管的情況,指導學校建立接受校外託管服務學生的信息台賬,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引導學生選擇合法合規的託管機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為登記為市場主體的校外託管機構核發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小餐飲登記證,對校外託管機構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已取得相關許可但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無照經營校外託管機構及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小餐飲登記證的校外託管機構。
公安部門負責對校外託管機構的安防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管,維護託管場所周邊治安,嚴厲打擊侵害學生的違法犯罪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校外託管機構的房屋使用安全進行監管,對校外託管機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等建設行為進行監管。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校外託管機構的生活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控進行監管。
消防部門負責對校外託管機構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管。
新聞出版部門負責對提供給接受校外託管服務學生的書籍、視頻等出版物進行監管。
街道辦(鄉鎮)和社區(村委)負責將校外託管機構納入社區安全管理範圍,摸清底數及時登記,協助衛生健康、公安、消防等部門對校外託管機構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其他相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做好各項監管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三)落實舉辦者責任。校外託管機構舉辦者作為託管學生安全第一責任人,要承擔託管期間學生的食品安全、疾病預防控制、消防安全等責任,依法登記法人資格,制定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員,防止發生安全事故。鼓勵校外託管機構舉辦者購買託管場所火災公眾責任險,為託管學生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防範和化解安全事故風險。校外託管機構經營者應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法制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不斷改進和提高服務質量。
二、嚴格校外託管機構安全管理
(四)加強機構選址指導。校外託管機構提供託管服務的場所應當符合建築物結構安全和要求,不得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等場所同在一棟建築內,並與危險化學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離。建築面積應滿足託管服務的需要,不能太密集而影響學生的身體健康。禁止在廠房、地下室、倉儲建築、污染區、危險區等場所舉辦託管機構或提供託管服務。校外託管機構要確保託管場所環境和生活用品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和衛生要求。
(五)加強安全防範。校外託管機構要根據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加強人防建設,應當配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看管人員或安保人員,安全管理員、保全員應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校外託管機構的保衛力量情況,應向屬地主管機關報備。校外託管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內部安全保衛組織和制度,嚴格落實門衛制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託管場所。加強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建設,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和防衛器材,有效預防和防範暴力、墜落、觸電等安全事故,確保託管學生人身安全。要安裝與屬地接警中心、屬地派出所、警務站聯網的一鍵式報警裝置,安裝與消防部門聯網的消防物聯網電器火災監控服務系統,以及在進出口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進行不間斷地圖像釆集,圖像採集保存時間應不少於30 天。應不定期開展防暴恐,防暴力應急演練,提高學生的應急能力,確保託管學生人身安全。
(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校外託管機構的平面布置、建築構造、內部裝修、消防設施、消防用電及電氣防火等要達到有關標準要求。要制定和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開展消防宣傳培訓和疏散演練,提高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七)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餐飲服務的校外託管機構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規章制度,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按規定進行食品成品留樣。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機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校外託管機構從業人員出現有礙於中小學生安全或可能造成傳染的病症時,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八)加強傳染病防控。校外託管機構要定期對託管場所和物品進行清潔及消毒,保持場所及物品乾淨、衛生。在傳染病高發季節或流行期間,應當增加消毒頻次,確保消毒效果。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傳染病疫情報告人,負責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的日常工作及疫情報告工作。不得在非市政自來水供水管網上安裝直飲水處理設備給學生提供直飲水。供應的飲用水、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及用於傳染病防控的消毒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採購時須向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索取產品衛生許可批件等相關合格證明原件複印件,留檔備查。
三、規範校外託管機構服務行為
(九)依法開展託管服務。校外託管機構應當根據其經營範圍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的其他審批手續,並將相關證照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接受社會監督。校外託管機構開展託管服務,原則上不得從事與託管活動無關的其他業務。有條件同時開展校外託管服務和文化教育培訓的校外託管機構,要按規定報教育部門審批。未經教育部門審批,校外託管機構不得從事文化教育培訓活動。提供給接受校外託管服務學生的書籍、視頻等出版物必須從合法渠道購進,並保留購買原始憑證及清單兩年以上備查。
(十)落實誠信經營要求。校外託管機構應當與學生家長(監護人)簽訂託管服務委託協定,明確委託期限、收費項目和標準、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退費、爭議、違約責任等。要規範收費行為,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1個學期的費用。要向託管學生所在學校進行備案登記,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要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努力提升託管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的滿意度。校外託管機構要強化自身經營行為的管理以及加強對託管學生的教育,避免對周邊環境和居民造成干擾。
(十一)確保學生人身安全。校外託管機構必須將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實相關安全管理措施,配備與開辦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確保學生託管期間有專職人員接送、看護。接送車輛和人員須符合相關要求,如有被託管學生未接到,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所在的學校並積極查找。託管場所或託管學生出現突發緊急情況時,要第一時間保護和救助學生,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根據事態類型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四、加強對校外託管機構的監管
(十二)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部門職責加強對校外託管機構的日常監管,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校外託管機構要限期整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學生安全。各縣(區)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組建由教育、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城管、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聯合管理小組,定期對轄區內校外託管機構開展聯合檢查,及時通報檢查結果,並依據部門職責督促校外託管機構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十三)建立白黑名單公示制度。各縣區政府、新區管委會要建立白名單制度,在網站上公布已依法辦理登記和審批事項的校外託管機構的名單及主要信息,並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及時更新,指導學生家長(監護人)選擇合法合規的校外託管機構。各縣、區可根據校外託管機構的設定和管理需要,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存在違規舉辦、安全無保障等問題的校外託管機構,應嚴肅查處並將其列入黑名單。
(十四)強化責任追究。校外託管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外託管機構在登記、審批和備案時弄虛作假,或違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和消防管理等規定,有關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屬地職能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十五)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微信平台等,對遵章守紀、規範管理的校外託管機構大力宣傳,對被依法查處的校外託管機構要及時曝光。要加強對廣大師生、學生家長(監護人)、校外託管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引導廣大師生、學生家長、社會各界積極支持和參與校外託管機構規範管理工作,鼓勵和保障廣大民眾對校外託管機構進行監督,營造校外託管機構規範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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