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是2014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 外文名: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 作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14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英語
  • ISBN:9787511857316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1079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於2001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於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該法堪稱英國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明確了新成立的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和被監管人的權力、義務及責任。統一了監管標準,規範了金融市場的運作。《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的頒布,標誌著英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變革,即從《1986年金融服務法》確立的“制定法框架下的行業自律”體制轉變為“制定法規範的單一監管機構”體制(Statutory Single Regulator),並且確立了金融服務管理局的單一監管機構地位。金融服務管理局承繼了前證券與投資局(SIB)對證券投資業務、英格蘭銀行對銀行金融機構、財政部對保險機構的監管職能,其監管範圍涵蓋了全部金融領域,包括證券、銀行、保險以及各類互助會。

作者簡介

宋金瑩 總譯校:
焦津洪:原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美國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美國洛杉磯洛約拉大學法學院、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訪問學者。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調解員、北京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韓國商事仲裁院仲裁員、國際商會(中國)國際仲裁委員會委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理事,曾任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現任深圳證監局局長。
審校人員:
程合紅: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主要著作有《商事人格權論》、《國有股權研究》等,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及《法制日報》等報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現任中國證監會法律部副主任。
蘇彥新:鄭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英國Dunee University訪問學者。主要研究領域:民商法、比較法以及外國法律史。主譯並總校有《美國法律史》等,在《環球法律評論》、《法學家》、《清華法治論衡》及《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報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
王麗: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英國倫敦大學國王學院法學碩士,現任中國證監會市場部交易監管處副調研員、公職律師。
王保民: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絲綢之路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美富布賴特高級研究學者(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布魯塞爾自由大學訪問學者。
周浩: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法學碩士(銀行與金融法專業),現任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曾任中國證監會基金部監管三處副調研員、公職律師。
楊光:英國華威大學金融與會計專業學士、劍橋大學房地產金融學碩士,曾任美林銀行投資銀行部分析員。
翻譯機構:
本書由北京思必銳翻譯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全部譯校工作。思必銳成立於1996年,專注於金融、法律、文化等領域的多語種口筆譯服務,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翻譯機構、中國譯協會員、中國國際公關協會會員。
譯者:
王強,北京思必銳翻譯有限責任公司翻譯質量總監,外交學院國際法碩士,國家人事部全國翻譯專業資格英語一級筆譯。
宋金瑩,北京思必銳翻譯有限責任公司譯審,北京外國語大學高級翻譯學院翻譯碩士,南開大學英語專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專業雙學士,國家人事部全國翻譯專業資格英語一級筆譯,曾任法務部高級翻譯。

圖書目錄

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
第一部分監管機關
第1條金融服務管理局
管理局的基本職責
第2條管理局的基本職責
監管目標
第3條市場信心
第4條公眾意識
第5條保護消費者
第6條減少金融犯罪
公司治理
第7條管理局遵循良好治理原則的職責
徵求從業人員和消費者意見的安排
第8條管理局徵求意見的基本職責
第9條從業人員小組
第10條消費者小組
第11條考慮小組意見的職責
審查
第12條審查
第13條獲得檔案和信息的權利
調查
第14條財政部可以安排獨立調查的情況
第15條任命調查人的權力
第16條被任命人的權力和權力行使程式
第17條調查的結論
第18條妨礙和藐視
第二部分受監管活動與禁止的活動
一般禁止性規定
第19條一般禁止性規定
取得許可的要求
第20條獲授權人未經許可的行為
金融推介
第21條金融推介的限制
受監管活動
第22條活動類別和投資種類
犯罪
第23條違反一般禁止性規定
第24條關於獲授權或豁免的虛假陳述
第25條違反第21條規定
協定的強制執行力
第26條未獲授權人簽訂的協定
第27條通過未獲授權人簽訂的協定
第28條依照第26條或第27條規定不可強制執行的協定
第29條違反一般禁止性規定吸收存款
第30條非法傳播導致的協定強制執行力
第三部分授權與豁免
授權
第31條獲授權人
第32條合夥和非法人
授權的終止
第33條管理局撤銷授權
第34條歐洲經濟區企業
第35條條約企業
第36條因附錄5第1條第(1)款獲得授權的人
聯合王國企業行使歐洲經濟區權利
第37條聯合王國企業行使歐洲經濟區權利
豁免權
第38條豁免令
第39條被任命代表的豁免
第四部分從事受監管活動的許可
許可的申請
第40條許可的申請
第41條準入條件
許可
第42條授予許可
第43條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許可的變更和撤銷
第44條應獲授權人請求的變更等
第45條管理局自行發起的變更等
第46條取得控制權時許可的變更
第47條支持境外監管機關的權利行使
第48條禁止與限制
關聯人
第49條申請人的關聯人
附加許可
第50條管理局考慮其他許可的職責等
程式
第51條本部分規定的申請
第52條申請的決定
第53條行使自行決定行使的權力:程式
第54條第四部分許可的撤銷:程式
訴至裁判所
第55條將事項訴至裁判所的權利
第五部分受監管活動的履行
禁令
第56條禁令
第57條禁令:程式和訴至裁判所的權利
第58條與禁止相關的申請:程式和訴至裁判所的權利
批准
第59條對特別安排的批准
第60條批准申請
第61條申請的決定
第62條批准申請:程式和訴至裁判所的權利
第63條批准的撤銷
經營行為
第64條經營行為:聲明和準則
第65條聲明和準則:程式
第66條懲戒權
第67條懲戒措施:程式和訴至裁判所的權利
第68條公布
第69條政策聲明
第70條政策聲明:程式
違反法定職責
第71條賠償訴訟
第六部分正式上市
主管機關
第72條主管機關
第73條主管機關的基本職責
正式上市名單
第74條正式上市名單
上市
第75條上市申請
第76條申請的決定
第77條中止上市和暫停上市
第78條中止上市或暫停上市:程式
上市公告書
第79條上市公告書及其他檔案
第80條上市公告書的基本披露職責
第81條補充上市公告書
第82條披露豁免
第83條上市公告書的登記
招股說明書
第84條招股說明書
第85條招股說明書的公布
第86條本部分對招股說明書的適用
第87條無上市申請時招股說明書的批准
保薦人
第88條保薦人
第89條對保薦人的公開譴責
賠償
第90條虛假或誤導性公告書的賠償
處罰
第91條違反上市規則的處罰
第92條程式
第93條政策聲明
第94條政策聲明:程式
競爭
第95條競爭審查
其他規定
第96條上市證券發行人的義務
第97條主管機關對調查人的任命
第98條與上市申請相關的廣告等
第99條費用
第100條處罰
第101條上市規則:一般規定
第102條損害賠償責任的免除
第103條本部分的解釋
……
第七部分業務轉讓控制
第八部分市場濫用的處罰
第九部分受理和抗訴
第十部分規則與指導
第十一部分信息收集與調查
第十二部分對獲授權人的控制
第十三部分進入聯合王國的企業:管理局的干預
第十四部分懲戒措施
第十五部分金融服務補償計畫
第十六部分申訴專員計畫
第十七部分集合投資計畫
第十八部分獲認可的投資交易所和結算所
第十九部分勞合社
第二十部分行業成員提供的金融服務
第二十一部分互助協會
第二十二部分審計人及精算師
第二十三部分公共記錄、信息披露及合作
第二十四部分破產
第二十五部分強制令和退賠
第二十六部分通知
第二十七部分犯罪
第二十八部分其他條款
第二十九部分釋義
第三十部分補充
附錄
2010年金融服務法
附錄
辭彙表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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