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訴訟法

英國訴訟法,是指至今沒有統一的訴訟法典,其規定散見於各種法令和判例。訴訟程式比較複雜繁瑣。民事訴訟按標的大小和性質不同分別由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管轄,除某些侵權之訴採用陪審團外,目前多數民事訴訟已不再採用陪審制。大量民事爭議一般不經庭審而以簡易程式裁決。庭審程式複雜,當事人如無律師代理難以進行訴訟。判決大多委託行政機關執行,方式較多,包括強制返還,扣押動產與不動產、有價證券和其他收入,截留部分工資,以及破產清算等。刑事訴訟的主要特點是:大部分案件由警察部門負責起訴。劃分簡易程式和起訴程式兩種。

簡易罪由治安法院以簡易程式判決,可訴罪由刑事法院以起訴程式審理判決,但也可根據當事人要求或法院的職權決定採取哪種程式。凡以起訴程式審理的案件必須經治安法院預審同意後,移送刑事法院審理;須召集陪審團;庭審采辯論制,法官只主持辯論,就法律問題對陪審團作總結提示和根據陪審裁斷適用法律,判處刑罰;陪審團負責認定事實;重視口證;雙方當事人可進行平等和充分的辯論及向證人詢問。抗訴方式除一般的抗訴外,可就法律問題以“報核”形式抗訴。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可以人身保護狀和各種特權令,如調査令、禁審令和履行職務令等進行審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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