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的傳入
早在
羅馬帝國時代,約公元2世紀末期,基督教傳入。至4世紀,出現比較清楚的基督教活動。聖阿爾巴(St.Alban)為發生於約304年的
戴克里先宗教迫害的殉教士之一。10年後,有3位英國主教前往亞耳參加宗教會議;此為
君士坦丁大帝承認基督教以後西羅馬教會所舉行的第一次重要會議。359年,在
里米尼舉行的會議里,英國人也有列席者;4世紀結束前,北方龐大的傳教工作開始展開。397年,聖尼尼安(St.Ninia)在加羅威的惠特霍恩定居,開始其在英國西北部和蘇格蘭部分地區的基督教福音運動。5世紀後,通過愛爾蘭傳教士派屈克、哥倫巴(521一597)及高隆班等人的傳教活動,基督教發展較快。
教會正式建立
6世紀末,羅馬教宗大格列高利派
奧古斯丁至
坎特伯雷傳教,並封為主教。7世紀初,教宗晉升奧古斯丁為
都主教,另指派12名主教,英國的基督教教會正式建立。8世紀初,愛爾蘭、英格蘭、蘇格蘭先後與
羅馬教會建立關係,
威爾斯至12世紀與羅馬確立關係。至15世紀,英國已有1300座
修道院,教會掌握全國2/3土地。1534年,英格蘭國王
亨利八世(1509—1547)與羅馬教廷關係破裂後,把英國國教會置於國王控制下,不受羅馬教宗統治。1539年,國會通過法案,封閉一切修道院,其全部財產均歸國王所有。
伊莉莎白女王(1558—1603)時期,1571年正式公布《
三十九條信綱》為
英國國教的教義,聲稱《聖經》為基督教信仰的唯一準則,否認教宗對教會的至高權力。16世紀下半葉,資產階級要求改革國教會的教義、禮儀、組織,使教會擺脫國王的控制,形成
清教徒。後清教徒分裂為長老派和獨立派。
教會發展歷史
17世紀
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形成
長老會、
浸禮會、
公誼會等新教各派。在英格蘭和威爾斯,英國聖公會設有坎特伯雷和
約克2個教省,各有1名大主教,大主教下設41位主教,92名副主教或助理主教,此外有36名特殊教區的地方主教,110名大祭司和14名大教堂主監,33個主教區(坎特伯雷教省29個,約克教省4個)。坎特伯雷大主教是英國國教會的首席大主教。國王是英國國教會的元首,教會重要的人事任命須由國王與內閣決定。上院和下院各選15人組成宗教委員會,負責審議教會問題。蘇格蘭和威爾斯的羅馬天主教有大教區5個,小教區15個。在16世紀下半葉,蘇格蘭以
加爾文派為核心建立蘇格蘭教會,迄今為蘇格蘭官方支持的教會,屬於新教長老宗。1929年,蘇格蘭教會擴建為蘇格蘭聯合教會。有信徒120多萬,教堂1533多座,此外在愛丁堡、格拉斯哥、阿伯丁和聖安德魯等4所大學設有神學系,共有神學教授或講師60多名。蘇格蘭聖公會是英國聖公會的一個教省。據統計,蘇格蘭聖公會有主教區7個,教堂或傳道所約312多座,會眾8.5萬多人。蘇格蘭天主教會於1878年建立,為蘇格蘭第二大教會,有教區9個,集中分布於格拉斯等城市。北愛爾蘭的宗教以新教為主,還有聖公會、
循道會、浸禮會和公理會等教會。20世紀以來,基督教在英國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日益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