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條信綱

三十九條信綱

三十九條信綱是新教安立甘宗英國國教會的信仰綱要。三十九條信綱並不是信經,而是安立甘宗就一系列有爭論的問題提出的看法,其目的在於維持安立甘教會和安立甘宗的聯合一致。有幾條措詞曖昧,但是一般而言,這些信綱既反對極端羅馬派又反對極端再洗禮派。以基督聖餐、聖經與公會議的權威以及得救預定論等為主要內容。自1865年起,英國聖公會其中的教牧人員按規定必須確認這些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十九條信綱
  • 屬於:英格蘭聖公會的教義文獻
  • 公布:1563年
  • 人物伊利莎白一世女王
歷史背景,信綱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

歷史背景

16世紀中葉,英格蘭國教會在宗教改革時期,為澄清同天主教及新教其他各派在教義上的分歧,並闡明關於英格蘭教會的統一及教會與國家政權間的關係等問題,曾先後制定一些條款,並最終確定於本信綱的第二稿。其經過大致如下:1536年制訂“十條信綱”。1537年頒發《主教之書》。1543年經國王亨利八世修訂,改稱《國王之書》。1539年制訂“六條信綱”。1552年由國教會首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克蘭麥起草制訂《四十二條信綱》。10年後,國教總議會將其修訂為三十九條,最後於1571年由女王伊莉莎白一世主持定稿,經總議會和國會通過,定為英格蘭國教會信綱,編入《公禱書》,沿用至今,未再改動。
該信綱未採取信經或信仰宣言的形式,而是就若干教義要點,針對當時各派間的爭議,規定國教會的觀點。信綱既與爭論的對方劃清界限,又避免在文詞上作出過於精細或僵化的規定。在某些有分歧的教義問題上採取中間立場,並儘量持守“廣涵”原則,容許在一定限度內根據聖經作較靈活的解釋。信綱1~5條肯定三一論和基督論的傳統信條;6~7條規定《聖經》包含得救所需要的一切道理,對次經表示尊重,但不以其為教義的根據,不承認其屬於正典聖經;第8條肯定《尼西亞信經》和《使徒信經》,認為二者都為聖經所驗證;第9~24條闡明因信稱義等教義;在第17條中迴避了與J.加爾文的雙預定論存在的尖銳分歧;在第21條中否定公會議無謬誤的說法。關於聖餐問題的25~31條,明確反對天主教的變體論以及貯存、舉揚和跪拜聖體之舉,並含蓄地陳述了與馬丁·路德和U.茨溫利等對聖餐禮的不同看法;第32條肯定聖職人員結婚的合理性;第33條論述革除和恢復教籍的條件;第34條闡明教會的傳統和禮儀可以根據不同時代和地域而有所改變,但任何人違抗教會和政權所肯定的不背離基督聖道的傳統和禮儀,都應受到公開譴責;第35條提及國教會頒定的《講道集》第2卷;第36條論及主教及其他聖職的祝聖和派立;第37條強調國家和國君對教會的權力;第38條指名反對再洗禮派的財產公有主張;第39條規定基督徒不得作偽誓,但在國家官長之命令下,可以宣誓。
英國國教會並不強制信徒接受此信綱,但要求教會聖職人員和牛津、劍橋兩大學成員必須承認“此三十九條信綱符合上帝的道”,不要發表違反信綱的言論。本信綱受到各國安立甘宗教會的尊重,但並不受其約束。

信綱內容

第一條

論信三位一體神
只有一真活神,是無始無終,無形無像,無情無欲的,具無窮權能,智慧,良善,為有形無形萬物的創造者保存者。在這獨一神裡面有同體,同權,同永恆的三位,即聖父,聖子,聖靈。

第二條

論道或神子真成為人
聖子即聖父之道,自永恆由聖父所生,為永恆之神,與聖父同體,在蒙恩的童貞女腹中取了人性,有他所具之體:因此,有二種純全之性,即神性人性,聯為一體,永不分離,是一基督,真神亦真人;他實在受難,被釘在十字架上,死了,葬了,使他的父向我們和好,並作犧牲,不僅贖人原罪,而且贖人本罪。

第三條

論基督下到陰間
基督既為我們死了,葬了,我們也當信他下到陰間。

第四條

論基督復活
基督確係死而復活,復取其身體,包括骨肉及為完整人性所必具的一切;他具備此人性升天,坐在那裡,俟至末日復臨,審判世人。

第五條

論聖靈
聖靈自聖父聖子而出,與聖父聖子同體,同權,同榮,亦即永恆之神。

第六條

論聖經足以使人得救
聖經包含得救的要道,所以凡未載於聖經,或未為聖經所證明之道,即不必信為或視為得救的要道。
所謂聖經,即是我們承認為新舊約內的正典諸書,其權威,教會從未置疑。
茲將舊約正典書目臚列於後:
創世記,出埃及記,利未記,民數記,申命記,約書亞記,士師記,路得記,撒母耳記上,撒母耳記下,列王紀上,列王紀下,歷代志上,歷代志下,以斯拉一書,以斯拉二書,以斯帖記,約伯記,詩篇,箴言,傳道書,雅歌,四大先知書,和十二小先知書。
此外還有別的書,教會用作生活楷模和教訓而誦讀,但不用它們去建立教理。它們乃是:以斯拉三書,以斯拉四書,多比傳,猶滴傳,以斯帖補編,智慧書,便西拉智訓,巴錄書,三童歌,蘇撒拿傳,比勒與大龍,瑪拿西禱言,瑪喀比傳上卷,瑪喀比傳下卷。
至於新約諸書,一如大家所接受的,我們也接受,並認它們為正典。

第七條

論舊約
舊約與新約並不衝突,因二約皆言兼為神為人,在神人間作惟一中保的基督,將永生賜給人類。因是那說舊約時代父老只盼望暫時的應許,乃是不可聽信的。神藉摩西所曉諭的律法,其有關乎儀禮的,基督徒雖無義務遵守,而其中的政訓也不必為任何政府所接受,然其有關道德的誡條,任何基督徒都當順從。

第八條

論三信經
尼西亞信經,亞他那修信經,和通稱的使徒信經,我們都當信奉,因為它們可以由聖經最確實的證據所徵實。

第九條

論原罪
原罪並不是效法亞當所犯的罪(如伯拉糾派所妄言的),而是人人本性的敗壞,為亞當後裔生來便有的;因此人遠離原義,本性傾向惡,私慾常與聖靈交戰,所以凡生在世上之人的原罪都是神所惱怒,理當受罰的。這本性的傳染病也還存留在重生者裡面,因此肉體的情慾,在希臘文稱為弗羅內馬撒爾珂斯(φρóνημα σαρκοξ),(有翻作自逞智慧的,有翻作隨從血氣的,有翻作縱情恣欲的,有翻作體貼肉體的),不順服神的律法。凡信主受洗的,雖不被定罪,然使徒保羅說,邪情私慾都是屬乎罪惡的。

第十條

論自由意志
亞當墮落以後,人的處境,勢不能藉自己的力量,和善工回心轉意,信奉神,祈求神。若非神藉基督所賜之恩,先臨到我們,使我們有一善念,並與我們同工,我們便無能力行神所悅納的善。

第十一條

論稱義
我們在神面前得稱為義,只因信我們救主耶穌基督的功德,而非因我們自己的善行,或功勞。因此只因信稱義乃是極其有益,最足安慰人心的教理,這在講道集中“稱義講辭”中較為詳細闡明了。

第十二條

論善功
我們稱義之後,因信仰而生的善功,雖不能除去我們的罪惡,也不堪受神嚴格的檢察,然因基督之故,得以蒙神悅納,且必從真誠活潑的信仰產生出來;我們觀善功即知其信仰之活潑,正如觀好果而知好樹。

第十三條

論稱義前的善功
人未受基督恩典,未蒙聖靈感化,所成就的善功,既不是因信耶穌基督成就的,就不能得神的喜悅,也不能使人配接受恩典,或(如經院著作家所說)配得相當的恩典;反而它們既不是照著神的旨意和命令成就的,未免仍是屬於罪惡的。

第十四條

論分外功德
人若自誇說,在神所命之外有分外功德,便未有不是狂妄不敬的,因人以此自稱,不但盡了本分去事奉神,而且為著他超過了本分所要求的;殊不知基督明明地說,你們做完了一切所吩咐你們的,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

第十五條

論惟獨基督無罪
基督真取了人性,凡事與我們一樣,只是沒有罪,他的身靈都是沒有罪的。他來到世間,仿佛無疵的羔羊,一次獻上己身為祭,除去世人的罪,而(如聖約翰所說)他自己並沒有罪。但我們雖然受了洗,在基督里重生了,仍是多有罪過的;我們若說沒有罪,就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裡頭了。

第十六條

論領洗後所犯的罪
那在領洗後故意犯的死罪,並不都是那得罪聖靈和不可赦免的罪。因此凡領洗後陷在罪里的,仍準其悔改。我們受了聖靈後,可能辜負神恩,陷在罪里,但因神恩仍可改過遷善。所以,如有人說,人領洗後今世決不能再犯罪,或說,人犯罪後,雖誠心悔改,也不能得赦免,這些話都應受譴責。

第十七條

論預定和揀選
預定得生是神的永恆目的,按此目的他在創世以前用他隱秘和恆常的意志規定要救那些由他在基督里從人類中所揀選出來的人,脫離咒詛刑罰,並藉基督引導他們得永遠的拯救,使他們歸於自己,如同貴重的器皿。所以凡蒙神這樣大恩的人,照著神旨,到了定規的時候,必蒙聖靈感召;他們因恩典而順服召命;他們白白地得稱為義;他們被接納作神的義子;他們得以有他獨生子耶穌基督的形像;他們敬虔地行善,最後靠神的慈悲,得享永福。
凡心裡受基督的靈感化,克制肉體情慾及其肢體,專心仰望天上之事的虔誠人,若恭恭敬敬默想那在基督里的預定,和蒙揀選的道理,便滿有甜蜜,美妙,和不可言喻的安慰,因為他們默想這道理,就大大堅固他們因基督得享永遠拯救的信心,激發他們對神的愛心。凡好奇的,順從情慾的,沒有受基督的靈感化的人,若時常想念神的預定,就必對他們大有損害,因為魔鬼藉此必使他們陷入灰心絕望中,或陷入極其敗壞,危險無異於灰心絕望的不潔生活中。
再者,聖經上傳述神的應許是怎樣,我們就應當怎樣聽信,並且我們所行所為,都當遵奉聖經所指示的神旨而行。

第十八條

論惟靠基督之名永遠得救
若有人膽敢說:無論人信什麼理,奉什麼教,只要他能按著所信的理,和自然之光奮勉而行,就可以得救;那么這話便該受譴責,因為聖經上明白指示,人惟靠耶穌基督之名,才可以得救。

第十九條

論教會
凡是誠心相信的人,聚集成會,傳講神的正道,遵守基督的命令以施行聖禮,不遺棄聖禮中的要事,那么這會便是基督有形的教會。
昔時耶路撒冷的教會,安提阿的教會,亞力山太的教會,陷在錯謬里,羅馬的教會也陷在錯謬里,不僅是在禮儀上,也是在信仰上。

第二十條

論教會的權柄
教會有權柄設立禮儀規條,並有決定信仰之辯論的權威,但是,教會不可設立與聖經相反的禮儀,也不可講解一處經文的意義,與其他經文相違。所以教會雖是聖經的見證者保守者,然它所頒布的,既不當與聖經相反,也不當強人相信聖經以外的任何教義為得救所必須的。

第二十一條

論公會的權威
公會未奉君王命令和意旨不可召開。它們既得以召開(它們既是人的會,一切的事並非都為神的靈和話所統治),它們可能錯誤,並且有時錯誤了,甚至在屬於神的事上也錯誤了。所以,它們規定為得救所必須的事,除非得以證實是從聖經來的,便既沒有力量,也沒有權威。

第二十二條

論煉獄
羅馬教關於煉獄,解罪,跪拜聖像,崇敬遺物,並祈求聖徒的教理,均屬虛構,不但經訓無據,反大背乎聖經。

第二十三條

論牧養在會眾中
人未先合法地被選召派遣,而擅自在會中講道,或施行聖禮,乃是不合法的。而凡由會眾中稟有選召並派遣人到主葡萄樹之權者所選召的人,便是我們應當認為合法地被選召派遣的人。

第二十四條

論會中宜用人所懂的語言
凡在教會率眾祈禱,或施行聖禮,用人所不懂的語言,這是顯然違反聖經和初期教會之習俗的。

第二十五條

論聖禮
基督所設立的聖禮,不僅是基督徒信奉基督的符號,也是神對我們的恩典和善意確實的憑證,及有效的表象,他用聖禮在我們裡面潛移默化,不僅激發,而且加強堅定我們對他的信仰。
主基督在福音書中所設立的聖禮有二,即洗禮,和聖餐。
至於通常所謂聖禮,即堅信禮,懺悔禮,授聖職禮,婚姻禮,臨終膏油禮,皆不得算為福音的聖禮,因為它們一部分是由於誤解使徒之意而來,一部分雖是聖經所許可的生活常態,可是並沒有像洗禮和聖餐聖禮的性質,因它們沒有神所設立的有形表象或禮儀。
基督設立聖禮,原非供人觀望,或肩抬示眾,而是要我們合宜使用。聖禮對配領受者才發生健全的影響或作用;凡不配領受者是自取刑罰,有如聖保羅所云。

第二十六條

論會長不善無礙聖禮的功效
雖然在有形教會中惡人常與善人相混,並且有時惡人操講道和施行聖禮之權,可是他們行這些事既非奉自己的名,而是奉基督的名,受他的委任和權威,所以我們可以從他們聽道,領受聖禮。人若用用信仰正當地領受聖禮,施禮者雖然是惡的,基督聖禮的功效並不因此而被廢掉,神的恩典也不因此而被減少;因著基督的設立和應許,它們雖是由惡人施行,卻仍是有效的。
然而,教會的法規要求對邪惡的會長加以審查,由知道他們罪過者加以控告,最後,既查出罪愆,便經公正的判斷把他們革職。

第二十七條

論洗禮
洗禮不僅是宣認聖教的表記,以及基督徒因此而與未受洗者有所區別的標識,也是重生或新生的表記。藉洗禮,如同藉著一個工具,凡合法領洗的人,就被連線在教會上。我們藉聖靈罪得赦免,並被收為神之義子的諸應許,都在洗禮中有形地得了印證;這樣,信仰得以堅定,又因向神的祈禱,恩典越發增多。
小孩洗禮是與基督設立洗禮之意極其相合,必須保存在教會中的。

第二十八條

論聖餐
聖餐不僅是基督徒應彼此相愛的表記,而且是基督受死贖罪的聖禮。凡合法用信心領受的,吃那擘開的餅,便是領受基督的身體,喝那祝謝的杯,便是領受基督的血。
聖餐化質說(即餅酒變質)不但不能取證於聖經,實乃違反聖經的明文,推翻聖禮的本旨,並且產生許多迷信。
在聖餐中基督的身體僅是屬天屬靈地給了,取了,吃了,而在聖餐中領受並吃基督身體的工具乃是信。
基督設立聖餐,並未命人將餅酒存留,抬來抬去,或高舉,或崇拜。

第二十九條

論惡人領聖餐非吃基督的身體
惡人和沒有活潑信仰的人,雖顯然用口吃喝(如聖奧古士丁所說)聖餐的餅酒,卻決不是領受基督,他們吃喝這么大之事的表記或聖禮,乃是吃喝自己的罪。

第三十條

論餅酒皆當分給平信徒
主的杯不可不分給平信徒,因為按基督的安排和命令,聖餐的餅酒皆當同樣分給一切基督徒。

第三十一條

論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已完成的祭
基督一次獻身為祭,便全然救贖了普天下人的原罪本罪;救贖人罪,並無別法,只有此法。因此,通常所謂行彌撒禮時,神甫將基督獻祭,以贖已死未死者的痛苦罪愆,這乃是褻瀆的妄談,危險的欺詐。

第三十二條

論會長婚娶
神的律法並未命令主教,會長,會吏許願抱獨身,或禁絕婚娶。所以他們如認娶妻對敬虔最為有益,即可各聽其便,一如其他基督徒娶妻,是同樣合法的。

第三十三條

論待被逐出教會之人
那由教會按著教律明令逐出教會的人,應當由全體信徒看為外邦人和稅吏一樣,直到他顯然懊悔,與教會復和,由教會中有權柄的審判者再接入教會。

第三十四條

論教會的遺傳
各地的遺傳和禮儀不必盡同,或十分相似,因為它們歷來便非一律,並且可隨國度,時勢,民俗而變易,只要所規定的,不與聖經相背。凡因私見故意公然破壞本教會所有不違反聖經,而又為共同權威所制定所批准的遺傳和禮儀者,當公開被斥責(使他人知所儆戒)為違犯教會公共秩序,損害官長權威,並傷損軟弱弟兄的良心者。
各國教會有權制定,變更,或廢除那僅憑人的權威所制定的教會禮儀,只要凡事是都為造就人而行。

第三十五條

論講道集一書
第二講道集-―其講題目開列於本條之下――實在是包含著純正教理,為這些時代所需要的,正如愛德華的時代所訂第一講道集一樣;所以我們認為它們應由牧師在教堂里殷勤明朗地宣讀,使眾人明了。
第二講道集中的講題為:一,論教堂的正當使用。二,反神像敬拜。三,論修繕清理教堂。四,論善功:首論禁食。五,反貪食醉酒。六,反奇裝艷服。七,論祈禱。八,論祈禱時地。九,論當眾祈禱並舉行聖禮當用聽眾了解的言語。十,論尊重聖經。十一,論周濟。十二,論基督誕生。十三,論基督受難。十四,論基督復活。十五,論配領基督體血的聖禮。十六,論聖靈的恩賜。十七,升天節前三日祈禱日(Rogation-days)講辭。十八,論婚姻。十九,論悔改。二十,反懶惰。二十一,反叛逆。

第三十六條

論封立主教和會長
封立大主教,主教,並按立會長和會吏的儀文,就是晚近在愛德華第六的時代所訂,並於那時由議院的權威所批准的,實在包含著這種封立和按立的一切要事;它也是沒有迷信,或邪惡的。所以,自從上述愛德華王第二年,直到如今或以後,凡照著此儀文禮節封立或按立的,我們宣布他們都是正當合法地受了封立和按立的。

第三十七條

論國家長官
女王在英國及她的領土內有超群的權柄,凡這國度里的產業,無論是教會的或國家的,其主要掌權皆屬之,此權既不是也不當受制於任何國外的管轄。
我們將主要掌管權歸於女王之舉,觸怒了若干誹謗者的心;但我們並不將講道和舉行聖禮之權給予國王,這件事也由我們的女王以利沙伯近來所頒布的諭令極其明顯地證實了。但是我們在聖經中看出,皇室的特權常由神親自授予敬虔的國王,那就是,他們應當掌管上帝所託付的一切產業和位階,無論是教會的或國家的,並用劍約束頑梗和作惡的。
羅馬的主教在英國無管轄權。
英國的法律可以用死刑處罰作奸犯科的基督徒。
基督徒奉長官的命令武裝作戰,是合法的。
第三十八條 論基督徒的貨財非公有
基督徒的貨財,就其主權而言,並不是如若干重洗派所妄言為公有的。然而凡有貨財者,應慷慨按其能力周濟貧窮。

第三十九條

論基督徒起誓
我們既承認主耶穌基督與使徒雅各禁止信徒輕易起誓,便可推斷基督教並不禁止起誓,反倒當受官府命令,為信義起見,必須起誓時,就可按照先知教訓,合乎正義,見識,和真理而起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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