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嚴格土地授予

嚴格土地授予是近代早期英國地產階層廣為使用的一種家產配置方案。與中世紀的類似手段相比,嚴格土地授予更多地呈現“保守”之特性, 明顯與社會轉型時期勃興的資本主義經營方式相背離,以至於被稱為“長子繼承制的反動”。“內戰危機說”與“雙向運動說”均不能恰當解釋嚴格土地授予在近代早期興起的機制。對社會轉型時期複雜社會背景的考察表明,嚴格土地授予實際上是地產貴族在喪失經濟上的相對優勢之後實施的一種防守型策略。面對不斷上升的鄉紳、中產階級等新貴,地產貴族能做的便是緊緊抓住他們在地產、門第、政治等方面的優勢,重新打造出一個能有效區別於其他階層的標識,以保護其不斷遭受威脅的統治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嚴格土地授予
  • 國家/地區:英國
歷史背景
身份、責任與傳統:近代早期英國嚴格土地授予再審視
內容提要嚴格土地授予是近代早期英國地產階層廣為使用的一種家產配置方案。與中世紀的類似手段相比,嚴格土地授予更多地呈現“保守”之特性,明顯與社會轉型時期勃興的資本主義經營方式相背離,以至於被稱為“長子繼承制的反動”。“內戰危機說”與“雙向運動說”均不能恰當解釋嚴格土地授予在近代早期興起的機制。對社會轉型時期複雜社會背景的考察表明,嚴格土地授予實際上是地產貴族在喪失經濟上的相對優勢之後實施的一種防守型策略。面對不斷上升的鄉紳、中產階級等新貴,地產貴族能做的便是緊緊抓住他們在地產、門第、政治等方面的優勢,重新打造出一個能有效區別於其他階層的標識,以保護其不斷遭受威脅的統治地位。
關鍵字 近代早期英國 嚴格土地授予 大地產 長子繼承制 社會轉型
英國嚴格土地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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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工業社會中,家產繼承無疑是人們傳承世系、延續並擴大其家族影響的主要手段。對於地產貴族而言,情況更是如此,因為地產與頭銜、名號、統治權等因素密切相關。中世紀及近代早期,英國實施的是以長子繼承制為主要特徵的普通法繼承規則。這種自上而下推行的繼承規則不僅詳細規定了家產繼承的順序和比例,還剝奪了地產主利用遺囑自行安排家產的自由,極大地忽略了地產貴族的個體需求。因此,在有生之年自行設計家產配置方案(family settlement)以規避上述規則便成了英國地產主的不二選擇。封建社會早期盛行的嫁妝(maritagium)、十三四世紀流行的限嗣繼承(entail)、15世紀興起的用益權(uses),以及十七八世紀被廣泛採用的嚴格土地授予均屬此類。在家產配置方案發展的過程中,雖然其形式不斷變化,逐漸從相對簡單的生者之間贈與(inter vivos gift)演變成複雜的婚姻契約(marriage contract),但其本質卻鮮有改變—— 幫助地產主實現對家產去向最大限度地控制。
近年來,這些家產配置方案因其相對於長子繼承制的非主流地位而頗受學者關注,於其之中,嚴格土地授予筆者曾撰文分析嚴格土地授予(strict settlement)又因與近代早期“ 大地產的興起” 密切相關而吸引了更多研究者的目光,並於20世紀50年代至80年代末期形成了相對集中的研究成果。但縱覽這些成果不難發現,相關學者的研究多聚焦於嚴格土地授予對家庭成員財產繼承份額以及對更大的社會結構—— 家庭—— 及其演進而造成的影響,雖然部分內容已經觸及對嚴格土地授予性質與成因的考察,但在很大程度上仍沒有認識到社會轉型所賦予嚴格土地授予的獨特性,從而也就未能進一步揭示嚴格土地授予勃興的深層原因。本文擬在考察嚴格土地授予實踐及轉型時期社會背景的基礎上,探討地產主設計、實施嚴格土地授予的內在動因。
什麼是嚴格土地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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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土地授予是自17世紀中期起在英國地產貴族中流行的一種家產配置方案,它的實施一般包括四個步驟:首先,家長於長子成年或成婚之時放棄處置家產的權力,並把部分或全部家產轉入用益(uses);其次,家長指示用益權人(trustees)在其本人死後,將長子變為終身地產保有人(life tenant),賦予其終身享用家產收益,而非處置家產的權力;再次,將長子尚未出世的長子提前確定為限嗣繼承人(tenant in tail);最後,家長指示用益權人利用家產收益為長子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員提供金錢資助。
從上述步驟看,嚴格土地授予是由家長與其長子共同設立,家長去世之時即生效的一種家產配置方案。於其之中,家產權利被裂割為三,並分屬於家長、長子與限嗣繼承人,在三者之間造成了彼此制衡的態勢。家長獲得了配置家產的權利,卻喪失了處置家產的絕對權力;長子獲得了終身地產保有權(life tenancy),享有地產收益,但失去了家產配置權;限嗣繼承人獲得繼承權,卻不享受地產收益。如此看來,嚴格土地授予的直接目的有二:其一是確保家產不被分割、轉讓,並能在家族內部完整地傳承;其二是綜合考慮繼承人之外其他家庭成員的資助份額及方式。
至此,事情並未完結,待限嗣繼承人成年或成婚之時,長子也會有類似的操作,並重複上一個嚴格土地授予的所有步驟。如此一來,如果家庭中每一代人均能以此方式配置家產,不出意外,則可實現家產完整地在家庭內部持續流傳。然而,現實中總是不乏“ 意外” 。比如,家長可能在實施嚴格地產授予之前就已撒手人寰。據統計,17世紀後期,貴族長子的平均結婚年齡為28歲,但僅有50%的父親能活到長子成年(21歲)。顯然,能活到長子成婚的父親的比例會更低。除此之外,上述“ 意外” 的列表還可無限延長:長子無嗣而終;限嗣繼承人生身為女;限嗣繼承人夭折……然而,相對於這些自然因素,人為因素導致的意外才是致命的。比如,作為未來繼承人的限嗣繼承人是否願意與長子合作並繼續實施嚴格土地授予?從角色設定來看,限嗣繼承人完全可以拒絕這樣做。這是因為,他只需耐心地等到長子去世,即可通過“ 合謀訴訟” (common recovery)解除固定在家產之上的限嗣繼承權,隨後,他可輕易將家產轉化為無條件繼承地(fee simple),並獲得對家產的絕對控制權。
但現實之中,限嗣繼承人一般不會做此選擇,因為這會讓他同時面臨生活和社會兩方面的巨大壓力。首先是生活壓力。如前所述,在業已生效的嚴格土地授予中,作為終身地產保有人的長子掌握著家產收益,限嗣繼承人雖有繼承人之名,但並不控制家產收益。因此,自拒絕長子之日至長子去世,限嗣繼承人要么自食其力,要么仰賴長子提供的生活費過活。在實踐中,限嗣繼承人往往選擇後者。此時,長子若以停供生活費相威逼,限嗣繼承人自然會乖乖就範。詩人雪萊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他開始時還要與父親抗爭,希望能靠借債來熬到父親去世,但後來卻不得不妥協。他說:“ 除了讓步我別無選擇,所謂的堅定讓我一貧如洗。” 生活之外,還有來自社會的壓力。在社會上層中,能否保持家產完整儼然已是評判繼承人的重要標準。為避免被稱為“ 敗家子” ,很少有人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攫取並隨意出賣家產。由此我們認為,限嗣繼承人一般不會拒絕長子的續約請求。
循此模式,嚴格土地授予可在地產主家庭內部不斷更新,地產主的家產也可相應地長久流傳。西約克郡的霍瑟姆家族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自1680年第二代霍瑟姆男爵施行了嚴格土地授予後,該家族的地產就得以完整地代代流傳,直到1872年,第十四代男爵仍在使用同樣的方式配置家產。
17世紀80年代之後約半個世紀的時間裡,嚴格土地授予在地產主中迅速傳播開來。1680—1720年,在肯特郡和北安普敦郡,80%的地產主使用它配置了家產。在地產貴族中,它的傳播尤為迅速。1680—1720年,全英的地產貴族幾乎全部實施了嚴格土地授予,在實力鄉紳與低等鄉紳中,這個比例分別是84%和73%。另外,嚴格土地授予的流行地域也空前廣泛。18世紀時,全英有一半以上的地產實施了嚴格土地授予。到1853年,這個比例達到了90%。
嚴格土地授予的“保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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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我們可以在表象層面理順嚴格土地授予的內在邏輯,了解其直接目的,考察其廣泛傳播。然而,一旦脫離家產繼承與家庭的範疇,並將其置入更大的社會背景之中時,嚴格土地授予便呈現出諸多複雜的特性,讓人難以把握。例如,它既不能與地產權利的發展相洽融,還與地產主爭取自由處置家產權的努力相齟齬,也有悖於英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經濟發展大趨勢。
(一)嚴格土地授予與地產權利
嚴格土地授予與英國地產權利之整體發展趨勢並不合拍。自中世紀以來,英國地產權利總體上呈現出從封建的“ 占有權” (seisin)向清晰的地產權(estate)轉變的趨勢。諾曼征服之後,英格蘭在引入大陸封建制的基礎上,以封君封臣制和封建土地保有制為核心構建了土地占有權體系。“ 占有” 一詞源自拉丁語Seisina或seisire,有“ 占據” 之意。梅特蘭用“ 獲取” (seize)、“ 安置” (set)和“ 占據” (sit)三個詞來解釋它,並認為,封君將封臣安置(set)在封地上,封臣由此獲取(seize)並占據(sit)封地,享受其收益,統治其民眾。然而,在這種基於分封而形成封建關係中,封臣對封地的占有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相當模糊。這是因為封臣地產上不僅殘留著封君的巨大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還保留著大量的封建關係與人情。更重要的是,封臣的占有權並不具有延展性—— 封臣無權自由地繼承與轉讓封地。此後,英國土地權利的發展總體呈現出對這種模糊占有權背離之趨勢,並使其不斷清晰化,逐漸接近所有權(possession)。例如,在封臣的爭取以及王室司法的協助之下,封君的自由量裁權逐步受到限制,封建關係與人情逐漸被斬斷,封臣逐步獲得了封地的繼承與轉讓權。
嚴格土地授予的出現使得地產權利發展在近代早期遭遇明顯的頓挫,並造成地產權利的再度模糊化。嚴格土地授予把地產主變成了僅享受家產收益而無權置喙家產繼承、轉讓的一連串終身地產保有人,這與封建“ 占有權” 下的封臣的地位別無二致;嚴格土地授予三分家產權為配置權、收益權和繼承權,並將其分別授予家長、長子與限嗣繼承人,讓日趨完整的地產占有權重回分裂狀態;嚴格土地授予將用益權人、繼承人、家庭成員等諸多社會關係再嵌入家產的配置與傳承過程中,背離了地產權利逐漸清晰化的趨勢。
(二)嚴格土地授予與家產處置權
嚴格土地授予背離了地產主爭取自由處置家產權利的總體發展趨勢。嚴格土地授予形成之前,一部地產繼承的歷史實際上就是地產主個人意志得以伸張的歷史。也是地產主衝破諸多封建因素制約,為自己安排家產繼承爭取更大的自由空間的歷史。這裡所指的封建因素是指普通法繼承規則和封建土地保有制,前者禁止地產主利用遺囑自由安排家產繼承,後者要求地產主對上級封君的附屬權益負責。地產主不斷設計、更新的家產配置方案,如早期的嫁妝,十三四世紀的限嗣繼承,以及十五六世紀的用益權,均旨在規避上述兩種封建因素。從實際效果來看,這些家產配置方案的確增強了地產主對家產去向的控制力。早期嫁妝使得地產主能夠利用嫁女機會為女兒提供地產資助,限嗣繼承能讓地產主將部分家產贈予餘子的同時設定一定的限制條件,而用益權則幫助地產主間接地獲得了“ 遺囑遺贈地產” 的權力,這不啻為“ 極大的自由” 。
嚴格土地授予產生後,情勢發生了大逆轉。地產主的家產處置權幾被剝奪殆盡,其主要表現有四:其一,地產主被降格為終身地產保有人,只可享受家產收益,不可售賣家產。其二,地產主出租家產不可超過一世,利用家產抵押貸款不能超過嚴格土地授予規定的數額,更不可為了商業利益而出租、抵押家產。安卡斯特公爵三世就曾抱怨自己的抵押貸款的許可權僅為10,000英鎊,僅夠他為兄弟姐妹們提供資助。其三,繼承人提前一代既已被指定,家庭成員繼承份額也早已是確定之事,無須地產主做任何決策。其四,嚴格土地授予還引入了用益權人這一角色,負責監督地產主對嚴格土地授予的實際執行情況。用益權人一般是家族中德高望重的親屬,對地產主有很強的威懾力。一旦地產主有攫取家產處置權的傾向,用益權人就會出面阻止。地產主在對家產進行任何處置之前,均須徵詢用益權人意見,特別是在餘子女份額的募集方式、時長等問題上,相關決策必須徵得用益權人的同意。
(三)嚴格土地授予與資本主義精神
嚴格土地授予明顯有悖於新興的資本主義精神。近代早期,英國呈現出明顯的社會轉型趨勢:商業繁榮,商人收入大增;農業開始採用資本主義方式經營,土地開始商業化,並成為一種收益性投資手段;銀行、貸款、抵押等金融工具已較為成熟;土地資源作為商品在資本市場上自由流通的呼聲日漸高漲。而且,事實證明,利用上述新興的資本主義方式經營地產要比傳統的租佃制更易獲利。不僅如此,這一時期的農業技術改革、管理方式的改進、貨幣貶值、價格上漲等因素也都有利於改變經營模式的人。
嚴格土地授予所體現出的精神與價值完全與上述趨勢相背離。儘管地產貴族也會利用貸款、抵押等方式募集資金,但整體上仍固守傳統,排斥資本主義經營模式,不願將家產推向市場。嚴格土地授予中往往規定:“ 不可為逐商業之利而出租、抵押家產” ,“ 不得砍伐家產之上的林木,不可開採家產之上的礦產” 。即使遭遇經營困難,甚或嚴重的債務危機,地產主也不會售賣家產,而是靠抵押貸款獲取流動性。弗尼勳爵(Lord Verney)因欠下了巨額債務而屢遭債主逼債,有一次為了躲避債主,他甚至躲進了妻子的靈柩。即便如此,弗尼最後也只是靠賣掉一些外圍地產還債了事。另據觀察,其時的確存在地產主賣地的現象,但所牽涉地產絕非核心家產,更多的時候,如此操作是為了購買更靠近核心家產的地產,目的仍是擴大家族核心家產。
不難發現,嚴格土地授予無論在地產權、家產處置權還是地產經營模式方面均表現出很大程度的保守性與反動性。嚴格土地授予不僅與地產權利清晰化的趨勢相背離,使得地產權再度模糊化,還剝奪了地產主的家產配置權,讓自由配置家產變得不再可能,更為重要的是,它幾乎切斷了家族地產進入市場的路徑,使賣地變得艱難無比。那么,具備這一特質的家產配置方案何以興起?與英國社會轉型又有何種關係?
嚴格土地授予的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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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嚴格土地授予在近代早期興起的原因,前人學者有兩種解釋。一種是“ 內戰危機說” ,這種解釋來自早期法學家對嚴格土地授予起源的相關論述以及後學的進一步闡發。布萊克斯通與哈德威克首次將嚴格土地授予與英國內戰聯繫在一起:“ 大篡位時代,嚴格土地授予被大量付諸實踐,蓋因它提供了規避財產沒收的有效手段,給予了限嗣繼承人很好的保護。” 英格利希與薩維爾也認為,“ 內戰後之所以沒有太多財產被沒收的案例,是因為地產主實施了嚴格土地授予” 。因此可以說,“ 內戰導致了嚴格土地授予的興起” 。誠然,17世紀中後期是英國政治鬥爭最為激烈的時期之一,先後經歷了國王與議會鬥爭、共和國建立、護國主獨裁、君主制復辟、光榮革命等一系列政治動盪,極易滋生恐慌心理。內戰任何一方均擔心己方失敗後財產被沒收,而嚴格土地授予中“ 終身地產保有人” 的角色可讓家產免遭重大損失。這樣,即使家產被沒收,損失的只是一世收益,而非全部家產。隨後,所沒收家產一般會進入拍賣流程。此時,這種僅有一世收益的家產會因有瑕疵而乏人問津,地產主則可趁機低價回購之。
然而,這種看似合理的觀點卻存在著缺陷。已有的資料表明,內戰既不是嚴格土地授予的起點,也非其終點。實際上,自16世紀中期起,類似做法即已存在。16世紀與17世紀之交,嚴格土地授予已零星可見——1595年、1615年各有一例。17世紀前期,嚴格土地授予的使用量大增。據統計,1600—1659年,僅肯特郡和北安普敦郡就有84例。同樣地,我們亦可找到很多內戰後實施的嚴格土地授予的案例,其中很多甚至跨越18世紀並一直延續到19世紀。可見,內戰前後很長時間均有嚴格土地授予的需求與實踐,並非限於內戰時期。與此相比,內戰時期嚴格土地授予的保護效果反倒不佳,蓋因議會黨只承認於1642年5月20日之前實施的嚴格土地授予。事實證明,只有少數保皇黨符合規定,除此之外的絕大多數都被沒收了財產。不難發現,嚴格土地授予自有其發生規律與節奏,內戰或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使用及效果,但整體影響不大。換言之,內戰是一個偶然因素,充其量不過是加快了嚴格土地授予的完善進程。
第二種解釋是“ 雙向運動說” ,這種解釋源自社會經濟學家卡爾·波蘭尼對經濟與社會關係的研究。波蘭尼認為,在資本主義構建的所謂自律性市場之前,“ 經濟體制是包容於社會體制之內的,而且不論支配這個經濟體系的主要行為原則是什麼,所出現的市場形式也必然與之相符合” 。經濟與社會因為存在這種聯結而形成一個互嵌的有機體,而且唯其如此,經濟才能良好運轉。19世紀以來,歐洲的經濟與社會卻日益進入一種脫嵌狀態,經濟自此不僅不受社會秩序的制約,反而要使得社會屈從於市場規律之下,而這個市場恰恰就是古典經濟學家們所稱的自律性市場。繼而,這種自律性市場帶來的商品化與虛擬化會帶來巨大的破壞性,足以摧毀這個社會。然而,在波蘭尼看來,面對市場虛擬化運動帶來的大破壞,人類社會並不會坐以待斃。他斷言,當市場經濟對社會組織中的人性要素與自然要素構成威脅時,社會各階層自然就會各自爭取某種保護政策。此類活動被波蘭尼稱為抵制、緩解市場虛擬化傾向及其破壞性的反向運動。波蘭尼認為,在英國社會轉型過程中也存在類似的運動,如王室的持續反圈地政策與1795年的《斯皮納姆蘭法案》( Speenhamland Law)。基於此,有學者視嚴格土地授予為一種對虛擬化市場經濟的自發性抵制運動,與《斯皮納姆蘭法案》有異曲同工之妙。
不得不說,波蘭尼的巨匠式命題對於我們正確認識經濟與社會之間的整體關係有重大指導意義。但近年來也有學者對其觀點提出質疑,認為他提出的是一個相對具有普遍性的命題,即尋找19世紀以來歐洲所經歷的政治與經濟危機產生的原因。但僅以《斯皮納姆蘭法案》這一“ 特殊問題” 作為論據,難免具有一定局限性。而且,如果深入其歷史語境考察,完全可以對該法案做出“ 相反的,但也許是更為貼切的解讀” 。此外,波蘭尼雖然提到了勞動力、土地與貨幣三種面臨商品化的生產要素,但主要是從勞動力的角度展開論述,對其他兩個並未過多著墨。即使涉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偏離了主題,僅論及土地商品化對環境的危害,而忽略了土地在特定時期與社會的複雜聯繫,也沒有考慮到土地商品化對土地所承載的社會關係的破壞。或許,從更細微處看,社會對土地商品化的抵制不一定就是敵對性的或者零和性的,也有可能就是固守防線,甚或是劃清界限,也即社會人固守自身與土地之間既有的聯繫,防止被土地商品化掀起的驚濤駭浪拋出船艙。
不難看出,以上兩種解釋雖有其合理性,但均不能恰當解釋近代早期嚴格土地授予的興起動因,其原因大概有二:其一,沒有把嚴格土地授予放入一個歷史過程加以考察,以至於沒有看到嚴格土地授予的延續性,誇大了偶然事件的影響;其二,以現代理論範式和現代人視角釋讀近代早期地產主的動機,忽略了英國傳統的財產繼承實踐與理念。
那么,嚴格土地授予興起的真正原因何在?筆者以為,解答這一問題,需要返回當時之歷史文化語境,站在地產主的立場上,正確理解地產對於地產主的意義。土地為何重要?地產主為何寧願自損權利也要固守土地?為何寧願負債也不輕易出賣地產?為何拒斥明顯有利可圖的資本主義地產經營方式也要保持家產完整?……所有這些問題的答案均指向一端—— 讓家產完整地在家庭里代代流傳。然而,這也只是表面現象,其背後的目的是什麼?地產到底承載了什麼而變得如此重要?筆者以為,英格蘭地產與頭銜、名號密切相連,從而賦予了地產主財富與地位,也正是這種聯結賦予了英格蘭地產主責任與使命、榮耀與傳統等價值意義。不難理解,地產之中蘊含著的這些價值意義—— 而不是地產本身—— 才是地產主真正要捍衛的東西,而且這種捍衛並非一時衝動,而是一個長期的、穩定的、持續的願望。只不過,這種願望在近代早期表現得更為強烈。
(一)頭銜與名號
英格蘭封建社會早期,頭銜與名號(title and surname)並不扮演重要角色,與地產聯繫也不密切,女嗣的繼承權可以證明這一點。這一時期,女嗣被認為是唯一能傳承家系、延續地產主血脈的直系親屬,是其合法的繼承人。實踐中,女嗣也基本得以順利繼承,儘管其結果必然是家產與頭銜名號的分離。例如,地產主威廉·勒·梅斯金的家產於1135年至1140年由三女嗣分割繼承。15世紀末,上述情況有了一個巨大轉變。貴族開始重視頭銜名號和家產完整性,並開始注意二者之聯繫。地產主開始認為,“ 僅僅因為一個陌生人娶了女兒就讓他繼承家產和頭銜名號是很愚蠢的做法”。 這大概是因為,女嗣嫁人後一般不再使用父親的姓氏,而是改隨夫姓,很有可能造成家產與頭銜的分離,並最終導致名號的消失。與此同時,貴族開始熱衷於追溯祖先以證明其源自名門望族。例如,第一代斯克羅普男爵(Scrope)就曾證明其家族紋章能追溯至亞瑟王時代。這是一個反常的現象,因為中世紀早期,貴族很少對祖先感興趣,他們只會因為自己生活在一個大家族中而自豪,他們關心的只是水平的家族規模,而不是垂直的家族世系。貴族的這種追溯祖先的熱情反映了他們對名號的重視。
對於近代早期的古老家族而言,對土地的眷戀也是與對祖先的重視聯繫在一起的。1694年,地產主威廉·韋克在一封寫給兒子的信中如是說:“ 如果有人喜歡打聽你的祖先,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祖先的忠勇、慷慨等高貴品質必將永垂於後世,後人則當仰且行之,現將吾祖先事跡迻錄於此,供汝鏡鑒。” 土地與家庭的頭銜、名號之結合對於地產主來說極為重要。因此,當地產主無嗣時,他們會千方百計尋找替代繼承人,以延續其頭銜和名號,其策略一般有三:贅婿、旁系男性、朋友。但不管哪種方法,替代繼承人必須改隨地產主姓氏。據斯通的統計,1760—1879年的119年間,完全改姓與後綴改姓的替代繼承人總數達4068人次。在新近獲得貴族頭銜家庭中,上述風氣尤甚。一朝進入貴族階層,地產主會想方設法維持其家產以支撐新獲之頭銜。為避免家產與頭銜分離,地產主通常會在嚴格土地授予中大量設定備選繼承人:在長子之後羅列幼子,窮盡了幼子則羅列贅婿,窮盡了贅婿羅列旁系男性親屬……在17世紀與18世紀之交,韋斯特摩蘭伯爵和第二代博福爾公爵均有此類操作。更加不可思議的是,即使地產主沒有子嗣、女嗣及贅婿、旁系親屬,他們也會設法在朋友,甚至陌生人中招募繼承人以延續其家產、頭銜與名號。
可以看到,自中世紀後期以來,頭銜與名號日益與地產緊密聯繫在一起,一併成為地產主懷念其祖先,延續其血脈、世系,維持其財富、地位與權力的基礎,而近代早期尤甚。箇中原因在於,地產主使用了嚴格土地授予這一更周密、更嚴格、更具前瞻性的家產配置手段,從而能確保家產更安全地代代流傳。此後,“ 英國地產主的家庭與地產就這樣不可分割地被交織在一起” 。
(二)責任與使命
上文有述,地產主的首要目標是保持家產在家庭中完整地代代流傳,但這只是一個初步的構想,實踐中,地產主常常會遭遇諸多複雜狀況,如不能妥善處理,甚至一個小小的問題都可能導致滿盤皆輸。因此,地產主在家產經營方面須做到事必躬親、謹小慎微、忍氣吞聲,看似風光的家產繼承人,實際承受著很多難以言說的沉重負擔。因此,現實生活中的長子多稱自己為“ 家族的奴隸” ,故而“ 並不值得艷羨” 。
一個理想的地產主,首先,要有振興世系的雄心。他須有責任心,並將自己定位為家產的臨時監護人,猶如接力一般,立志把家產完整地交到下一代繼承人手裡。並且,他要確保家產在家庭中的男性繼承人中流傳,時間越長越好,其困難程度可想而知,可以說與建立一個王朝無異。在實踐中,地產主很有可能面臨諸如“ 絕嗣”“ 償債” 等複雜狀況。此時,地產主更不能掉以輕心。比如當地產主絕嗣時,他儼然已是世系中的最後一人。此時,他本可以賣掉家產並盡情享受一番,但真正有責任心的地產主不僅不會如此,反而會積極從朋友或其他社會關係中尋找替代繼承人。例如,1706年,絕嗣的約翰·懷爾德曼將家產留給了約翰·舒特—— 他仰慕的一個人。當家產之上殘留父親的債務時,他的首要任務便是償債。例如,看到侄子裡士滿(Richmond)努力償還其父債務,卡迪根勳爵(Lord Cardigan)深受感動,並勸慰侄子:“ 償還父親債務有助於提高你的聲譽,你償還的速度越快,你在公眾眼中的形象就越完美。因為時下的慣常邏輯是,有責任感的繼承人不願看到整個家族因欠債被毀。” 再如,1724年,錢多斯公爵一世的繼承人每年可獲得1,700英鎊的生活費,其中有150英鎊用來替父親還債。
其次,地產主要謹小慎微,尤其在賣地問題上。長子要對家產負責,不能讓家產荒蕪,不能砍伐家產上的樹木,不能開採家產上的礦產,不能為了貪圖利益將園地開發為田地。地產主作為家產監護人應該量入為出,不能揮霍無度。考珀勳爵(Lord Cowper)每年生活支出高出額定生活費1000英鎊,只好靠向商人借債苦苦支撐,但其浪蕩子的名聲導致借債的過程並不順利,這從中間人—— 勳爵的啟蒙老師—— 給考珀的信中可窺一斑:“ 我羞於向你轉達我從商人那裡聽到的話,他們嫌你信譽不佳,因此不願再借錢給你。”地產主即使遭遇經營困難、債務危機也不能隨意賣地,但可以選擇繼續舉債或者抵押家產而獲取適當的流動性。即便是到了迫不得已必須賣地的境地,也只能出賣外圍地產,從而確保家庭核心地產安全無虞。克里斯托弗·克萊(Christopher Clay)的研究表明,地產主的確有賣地行為,但所售地產要么並非主宅,要么賣地的行為本身是為了擴大主宅地產—— 賣掉外圍的零散地產併購買靠近主宅的地產。整體而言,近代早期英國因土地買賣而發生的土地易手比例仍相當低。據斯通對北安普頓、諾森伯蘭、赫特福德三郡的考察,自1540—1860年的三百餘年間,在所有土地易手的案例中,有超過80%是因地產繼承,低於20%是因為賣地。
最後,以上所述地產主的操心勞碌之事多出於其自願或稱一種天然的使命感,即使在很多事情上身不由己,也少有怨言。相關證據有二:第一,從事實來看,很少地產主像雪萊那樣拒絕與父親續訂嚴格土地授予,絕大部分地產主受到一種使命感的感召,寧願自損權利也要實施嚴格土地授予。這大概是因為,大部分地產主心中存有家系傳承的大局意識。第二,地產主在獲得繼承權以及在管理、監護家產做出相應決策時是以放棄許多自身權利,犧牲個人自由為代價的。例如,作為繼承人的地產主必須放棄自由擇偶的權利,由父母安排一樁門當戶對的婚姻,結果往往是為了家產的匹配而忽略了繼承人的自由選擇權,而在當時很多中低層的家庭中,以戀愛為基礎的婚姻已是非常普遍。
(三)身份與區隔
中世紀末期以來,地產是如此緊密地與頭銜名號聯繫在一起,以致一旦失去了地產,地產主即刻成為無身份之人。不得不說,地產主群體對於家產完整性、延續性的追求並非孤立現象,它與其他一系列宣示性行為一道成為地產主建構其身份的必要手段。這也表明,地產主確保家產在家庭中代代流傳的強烈願望也與地產主所具備的高度敏感的階層自我意識密不可分,也正是這種階層意識導致了18世紀地產主強烈的排他性。地產主的這種身份、階層自我意識的建構始於中世紀末期以來地產與頭銜名號的關聯,及至近代早期,這一關聯得到進一步加強並逐步擴展到與地產相關的其他事務上,如在家產上構築大房子、廣興園囿。繼而,上述關聯又擴展至更多富有宣示性的行為模式或觀念上,如炫耀性消費,熱愛自然、博古收藏的興趣,特有的擇偶、擇業觀念等。這是因為,在地產主看來,奢侈且有品位的生活方式有助於彰顯其優勢地位,“ 必須向周遭的人展示其獨特的生活” ,出身上層的人“ 必須扮演尊貴的角色” 。
首先,大房子是彰顯地產主身份的主要方式之一。近代早期的家產主宅具有很多功能,它不僅僅是“ 地產主舒適生活的安樂窩,整個家族的棲息之所” ,還具有很多社會交往與管理方面的功能。地產主對日常地方事務的管理基本都在這裡進行,例如,地租賦稅一般在這裡交割,管家會在這裡安排宴飲以饗租地農,更重要的是,“ 郡里的頭面人物、王公政要也在這裡被接待” 。因此,一座具有豪華外觀,氣勢奪人的家宅能充分地彰顯地產主在周邊地區的存在感。之外,家宅的裝飾風格—— 油漆和家具—— 也能展示出主人的威望、品位與榮耀。
其次,大興園囿是地產主宣示其地位的另一典型行為。哈巴卡克認為,構築園囿並非一個新的現象,但在18世紀卻表現出諸多新的特點:其一,“ 多” 和“ 大” 。地產主在18世紀掀起了構築園囿的高潮,在很多地區興建了大量園囿。例如,18世紀60年代,僅奇爾特恩(Chilterns)一地就有園囿400處。同時,很多園囿面積大到驚人。紐卡斯爾公爵約翰·霍利斯的園林面積達3000英畝,盧頓胡園(Luton Hoo Park)有1200英畝。其二,經濟功能退化。儘管一些園林可能牧有牛羊,但地產主好像並不以此為生計,而且這種收入往往不能與園林維護費用同日而語。其三,營造距離感。大部分園林都注意與村莊保持一定距離,在園林興建之時,要么將附近村莊全部搬走,要么遠離村莊。例如,多切斯特伯爵斥資買下一個村莊後將其夷為平地,並打算在原地修建一個池塘,作為其正在修建園林的一個功能區。哈考特家族建園時則是將比鄰的整個村莊搬到了半英里之外。不管哪種方式,都是在刻意營造一種距離感,彰顯其生活的獨特性與私密性。
另外,地產主的奢侈生活、興趣與品位、觀念與氣質也在向外界昭示其身份與地位。自18世紀起,莊重與奢華便成為迪恩(Deene)家族基本生活基調,並延續了200年之久。卡迪根伯爵夫婦出入公共場合時有意身著雍容華貴的服飾,這是在向世人宣布,過去、現在和將來他們都高人一等。伯爵夫婦還嘗鮮時尚,常穿梭於普羅旺斯、巴斯的水療休閒地。該時期的地產貴族還以購買、使用海外奢侈品為榮。1693年,瑪格麗特·拉塞爾(Margaret Russell)以2先令6便士的價格購入一把中國紫砂壺。荷蘭畫家尼古拉斯·韋爾科勒(Nikolaas Verkolje)在其創作於18世紀初的一幅畫中,描繪了兩名貴婦與一名官員圍坐一桌飲茶的場景,桌上所置器具有紫砂壺一個,青花三才蓋碗茶具三套。17世紀末,公爵夫人勞德戴爾(The Duchess of Lauderdale)的茶室中有一把康熙年間的德化瓷茶壺。18世紀初年,約翰·鮑徹(John Bourchier)藏有三把康熙年代的青花瓷茶壺。據川北稔的考察,英國地產貴族在飲茶時加入砂糖也是為了展示其身份,因為茶與糖都很昂貴,加糖飲茶可起到雙倍宣示其高貴地位的作用。除此之外,地產階層中還興起了自然、博古之風,地產主熱衷於收藏各種自然標本、古物,並悉數陳列於修葺一新的主宅之中。另外,其主宅及園囿的設計也受自然風尚的影響,凸顯出主人特有的審美與態度。
地產主在觀念與氣質上也明顯與眾不同。當時的名流詹森博士(Dr.Johnson)有一句經典之問:如果讓你在天才與諾福克公爵之間選一個並與其共進晚餐,你作何選擇?為了贏得體面,此人肯定會選擇後者,因為認識他的人十有八九會高看他。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當時地產貴族內部通行的標準。在婚姻擇偶方面,地產階層的子女一般會被要求遵從“ 父母之命” ,一旦他們私自戀愛,家長便會立刻制止,以免鑄成門不當戶不對的婚姻。例如,第九代從男爵威廉·韋克與一位來自下層的姑娘相戀,威廉的家人得知後急忙切斷了二人之間的聯繫。另外,在餘子的職業規劃方面,地產階層普遍認為,餘子進入工商界是不妥的,因為該種職業被認為不適合有身份的人。與中產階級的矯揉造作不同,地產階層的這種態度與志趣在很大程度上不是裝出來的,而是與生俱來的。喬治·艾略特(George Eliot)的《費利克斯·霍爾特》( Felix Hol t)的主人公埃絲特(Esther)的經歷便是一個最好的證明。埃絲特與繼父相依為命,過著窮困的生活。沒有人知道她實際是地產家族的女繼承人。令人稱奇的是,凡與埃絲特接觸過的人都認為她身上有一種獨特的氣質,甚至有錢人家的女僕都發現,埃絲特有著淑女特有的手和足弓。這其實並不稀奇,觀念與氣質恰是在優渥的生活環境裡長期浸潤的結果,以至於有了“ 貴族的氣質” 。商人與鄉紳的“ 生錢” 短時間內不可能變成“ 熟錢” ,也不能浸潤出“ 貴族的氣質” 。
余 論
英國嚴格土地授予
風景畫
綜上所述,與中世紀的家產配置方案明顯不同的是,嚴格土地授予的理論與實踐均呈現出極強的保守特性。“ 內戰危機說” 與“ 雙向運動說” 均不能恰當地解釋其興起的內在動因。通過對社會轉型時期特殊社會背景的考察,我們發現,積聚大地產只是嚴格土地授予的直接目標,而非其根本目的。嚴格土地授予最終需要穩固的實際上是基於大地產而存在的一系列標識,諸如頭銜名號、責任與使命,以及通過大房子、園囿、奢侈消費品等表現出的興趣與品位。所有這些標識都是用於區隔其他階層的特定行為或標誌,也即布迪厄所稱之習性(habitus),它是一種身份的宣示、階層的定位與文化的認同。而在近代早期這一社會轉型時期,上述願望變得更加強烈。因為此時,無論是利用資本主義方式經營租地農場的鄉紳,還是靠商業經營發家的工商業中產階級均在經濟上對原有的地產貴族形成了強有力的壓迫。經濟上變得相對弱勢的地產貴族也只能緊緊抓住他們在頭銜與名號、名望與統治權、生活與文化上面的優勢,重新整合一個能有效區別於其他階層的標準,以保護其不安全的前沿。誠如斯通所言,此時的地產貴族“ 面對一個變動的、挑戰性的世界,不得不進行通權達變,自我適應” 。
然而,在地產貴族“ 自我適應” 的同時,其對手也在進行著同樣的努力。近代早期的英國社會呈現出較強的流動性,新崛起的社會力量“ 對社會身份外部標誌渴求日趨強烈” ,家族的上升沉淪也變得格外迅速。與此同時,從騎士身份到男爵,再到大貴族的各類爵位均可用錢購買。於是,那些富裕的“ 高等鄉紳” 和“ 傲慢無禮的商人” 紛紛通過購買爵位、編造家族譜系來粉飾其身份。於是乎,榮耀與爵位儼然具有了雙重功能,有的希望它能“ 阻止社會流動” 的發生,有的則利用它對業已發生的社會流動進行“ 官方確認” 。例如,“ 舊鄉紳謀求真實的家譜是為了確保……相對於新貴的優越性;新鄉紳謀求偽造的家譜是為了掩蓋他們社會地位的低下” 。如此看來,地產貴族所實施的嚴格土地授予不啻為貴族群體為維護其特定的身份而做出的努力,是他們在如此劇烈的社會流動中與其他社會精英之間競爭的必然結果,這所有的努力恰是為了建構地產階層特有的思維模式、教育準則和愛好。進而觀察,這種新區隔、新標準的構建對於地產階層來說意義可能並不止於將家產留在家族中代代流傳,也不止於將自己與正在崛起的新貴區分開來,而在於維護其擁有的且與土地權利密切相關的統治權,以及這種權力中所浸透著的使命感與責任感。這一點,我們從當時進行的“ 關於長子繼承制與諸子平分制優劣” 和“ 是否應該廢除長子繼承制” 的爭論,以及在這些爭論中地產階層所表現出的甚為焦慮之情緒中可窺一斑。
16世紀中期以來,包括法律界、政治界、經濟界甚至文學界在內的英國社會各界掀起了一場關於繼承制度的大爭論。於其之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很多律師、議員、經濟學家乃至文學家紛紛抨擊長子繼承制的不合理性,並主張廢除之。與此同時,保守的一方也就這些激進的抨擊予以了回應,認為長子繼承制必須保留。而在這一爭論之外的家產繼承領域裡,嚴格土地授予的興起不僅用另一種方式回應了這次爭論,而且還從一個側面喻示了這次大爭論的結果—— 以保守一方的勝利而告終。這是因為,地產階層所實施的嚴格土地授予被證明是一種比長子繼承製作用更強,更能集中家產的繼承制度,以至於被對手稱為“ 長子繼承制的反動” 。從這個意義上看,嚴格土地授予的興起是地產階層回應來自社會各方面對長子繼承制挑戰的一種方式。而相應的,我們或許也可以從地產階層在關於繼承制度的這場大爭論中所做的回應中進一步窺探嚴格土地授予之所以興起的內在動因。
例如,針對坎特伯雷紅衣主教雷金納德·波爾(Reginald Pole)對長子繼承制的抨擊,保守學者托馬斯·勒普西特(Thomas Lupset)回應道,正是這種繼承制度保障了英國社會安定有序的狀態。如果將地產平分於諸子,上層精英階層之家庭不日將敗落,社會將失去統治階層。再如,當有人在議會中提議廢除長子繼承制時,本身是地產階層的上院議員阿倫德爾(Arundell of Wardour)提出警告:“ 拋棄長子繼承制無異於給眾多古老家族宣判並執行了死刑。” 同為上院議員的韋斯特伯里(Westbury)也指出,“ 我不知道還有沒有比保護我們國家偉大的長子繼承制度更重要的事情” 本應站在地產階層對立面的古典經濟學家麥卡洛克(J.R.McCulloch)也選擇替他們辯護,他說:長子繼承制對於保護大地產很重要,大地產對於貴族很重要,貴族對於不列顛來說很重要。在這裡,他將保護長子繼承制提升到政治高度。1859年2月21日的《泰晤士報》也發表嚴正聲明:“ 我們英國人無法理解榮耀與地產分離的現象……若沒有大地產,英格蘭根本無法存在。我們的政治、經濟,我們作為公民的權利和國家的穩定,無一不是以長子繼承制為根基的。”
不難發現,當時的地產階層明顯在“ 長子繼承制”“ 大地產”“ 統治階層” 與“ 社會安定”“ 政治有序”“ 國家穩定” 之間建立起了直接的聯繫,並認為,前者的存在是後者之所以實現的強有力保障。與此同時,地產階層還被一種“ 捨我其誰” 的情節包裹著,認為自己是這個國家與社會的庇佑者與保護者,是這個失序時代的中流砥柱。地產階層的上述言論乍一看不免聳人聽聞,其從事政治活動的實際效果也並不明朗。但通過學者對近代早期地產階層參與政治活動實踐的考察表明,地產貴族所在家族確有參政傳統,而且其參政的出發點在很大程度上不是為了家族的私利,而是出於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地產貴族往往認為,從政是一種信念、榮耀,認為自己應該回饋這個國家。不無巧合的是,嚴格土地授予在很大程度上也具備上述特質,是一種超越了利益的,用以維護整個家族榮耀與傳統的家產配置方案。從某種意義上講,地產階層對國家統治權的訴求恰恰就是地產貴族這種家國情懷的合理延伸。而且,當時的地產主中確實普遍存在這樣的情結:“ 我們受過良好的教育,我們擁有這個國家土地的一部分,我們繳納的賦稅,因此我們是這個國家利益的關涉者,因此理應成為這個國家的守護者。” 由此可見,正是對土地的擁有賦予了地產貴族涉足政治權力、參與國家管理的充分理由。對於我們今天的學者來說,理解當時地產貴族的這些明顯帶有某種情結的言論或許比較困難,但不可否認的是,這的確就是當時地產階層的行動指南。如果忽略了這些,就無法恰當理解他們的所思所想以及所作所為—— 這其中當然包括設計、實施嚴格土地授予。如此一來,嚴格土地授予興起的真正動因或許就隱藏在時任首席大法官的喬舒亞·威廉士(Joshua Williams)於1863年說的那句話中:“ 你必須允許那些地產階層實施嚴格土地授予,因為那是他們將其家族的榮耀與傳統永久化的最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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