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侵權行為責任

英國的侵權行為責任,是指英國行政法關係中侵權行為所應負的責任。有以下重要原則:(1)行政人員的賠償責任原則和行政機關的僱傭人責任原則。行政人員由於職務上的違法行為侵害公民的權利時,必須按一般的法律原則負擔賠償責任。這是英國普通法的一個重要原則。一般法律上僱傭人對受僱人職務上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的原則,也適用於行政人員執行職務時的侵權行為。該原則適用於英王時對英王的責任有特別的規定。(2)行政機關合法行使權利時的必然侵害不負責任原則。行政機關使私人所受到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合法行使權力的必然結果時,不構成侵權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不負賠償責任。(3)過失責任原則。行政機關在行使權力時,必須注意採取不侵害或不加侵害公民權利的措施。(4)危險責任例外。在行政上,如果沒有成文法的規定時,法院很少判決行政機關負擔危險責任。(5)故意侵害行為必須負責原則。行政官吏利用職務故意侵害公民權利時,構成職務上的故意侵害行為。對於這種損害,行政機關或者官吏必須負責賠償。(6)違反法定義務的責任。

行政機關欠缺合理的注意,即有過失存在,應對過失的侵權行為負責。過失責任也適用於行政機關履行義務的時候。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只在不誠實地作出決定或者具有嚴重過失作出決定因而侵害公民權利時,才負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義務是否產生賠償責任受很多因素的影響,每個案件應根據法律的規定釋。受害人必須證明行政機關所負的義務是為他所規定的義務,不是為公眾所規定的義務。’他所受的損害是直接由於行政機關違背義務而產生的,而且對這種損害法律規定有賠償意圖。只有符合上述條件才能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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