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台技術操作規則

颱風襲擊過後,各船應即進行總結,在10天內連同有關記錄資料送所屬海運局審核,各海運局應於一個月內總結呈報交通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防台技術操作規則
  • 檔案號:交督(57)於字第339號
  • 所屬部門交通部所屬
  • 性質:檔案
基本信息,期間工作,防風措施,緊急措施,過後工作,

基本信息

交督(57)於字第33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規定交通部所屬海上機動船舶,在中國沿海颱風季節中,防禦風力在6級以上颱風的操作方法的程式。
第二條 中國沿海的颱風盛行季節是:
(1)珠江口以南包括海南島和北部灣(東京灣)一5至11月。
(2)珠江口到福州包括台灣海峽一6至10月。
(3)福州以北到渤海灣包括黃海、東海一7至9月
第三條 海上船舶的防台組織,應依照“海上船舶船員職務規則”的規定進行,在颱風威脅中為了分頭進行迅速做好防禦,在船長統一領導下,具體分工如下:
(1)甲板部:大付組、二付組、三付組分頭進行檢查工作。
(2)機倉部:在輪機長指導下進行檢查工作。
(3)業務部:在大付指導下進行檢查工作。
第四條 大付應支配足夠水手至二付組、三付組進行工作,並應對二付組三付組以及業務部的防禦工作,進行一次最後檢查。
第五條 輪機長應對機倉部作的防禦工作進行一次最後檢查。
第六條 颱風季節期間,船舶有關防台的設備和屬具,其技術狀況態度正常保持符合“船舶技術操作規則”的規定。
第七條 船員和港航管理機關有關調度、機務、監督、供應、通信等部門的執行人員應熟悉本規則。
第八條 船長有責任組織船員學習並正確執行本規則。

期間工作

第九條:船舶有關防台的設備和屬具應於颱風來臨的前一個月作一次系統的檢查:
(1)系泊設備——錨具、錨鏈起錨機、太平纜、纜繩、碰墊工具、制鏈設備、錨浮標、備件。
(2)操舵設備——操舵儀、傳動裝置、舵機、緩衝工具、手舵裝置、備件。
(3)通信設備——主收發訊機、應急收發訊機、救生艇無線電台、應急蓄電池、主及應急天線無線電測向儀、內部通信設備如車鐘、話管、電話、聯繫信號。
(4)水密裝置——水密門、窗、舷門、人孔蓋和風斗、空氣管、錨鏈管的封閉工具。
(5)貨倉用具——倉蓋布、壓條、木楔、絆繩。
(6)排水設備一甲板排水門孔、排水管系、水泵、污水溝和錨鏈倉排水裝置用:水管隔截凡爾、黃蜂巢。
(7)撒油裝置——撤油箱和管系(或油袋)鎮浪油、撒油孔。
(8)海損急救設備——海損急救物料,防水席、拋繩槍和其附屬檔案。
(9)其他甲板設備——工具物料箱、卷纜車、救生艇、救生筏。
第十條颱風季節來臨的一個月前,舉行一次緊急操舵演習和防堵塞演習,並檢驗有關套用工具。
第十一條颱風季節中每日應照下列規定按時抄收氣象報告及象氣(如颱風、大風警告)等電報
(1)福州以南:在航行中或在無航務電台的港灣停泊時,抄收廣州、上海、香港、馬尼拉的氣象報告和氣象警報各二次。
(2)福州以北:在航行中或在無航務電台的港灣停泊時。抄收上海、大連、東京、關島(或馬尼拉)的氣象報告和氣象警報各二次。
(3)“在颱風威脅中”的船舶,不論在航行中,或在海灣避風等,抄收上述定期性氣象報告外,再抄收航區附近的航務電台或上述有關電台所播發的氣象警告至少二次,直至“颱風威脅”解除為止。
第十二條每日必須按時準點觀測氣象,注意颱風預兆.並嚴格遵照船舶氣象觀察簡要暫行規定,按時拍發天氣報告。
第十三條每次裝貨應慎重審核積載計畫,注意各倉平衡和倉內的穩固襯墊,考慮船舶在嚴重風浪中航行的穩度和積載、船體的安全。甲板貨物應牢靠地綁紮.並注意迅速解除綁紮的措施。
第十四條每次開航前船上鍋爐和廚房用燃料、淡水以及糧食等,備有正常足夠的儲備量,尚應額外攜帶,其額外攜帶量,根據航區情況定。
第十五條港內停航和修理的船舶,應由各海運局機務、監督部門,對其系泊和泊位的安全,進行妥善安排,大修理和基本恢復修理船舶,由船舶修造廠負責布置,當地港務監督應對港內一切停泊船舶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六條船舶進行洗刷鍋爐或拆卸主機、起錨機舵機錨鏈等重要機械屬具,應徵得船長同意作相應的安全措施。

防風措施

第十七條船舶於未來四十八小時以內,遭遇風力可能達到6級以上,應被認為已在“颱風威脅中”。
船舶於未來十二小時以內,遭遇風力可能達到6級以上,應被認為在“颱風嚴重威脅中”。
第十八條在颱風威脅至威脅解除期間,有關防台的重要措施和資料,均應詳細記人航海日誌。以備審查研究。
第十九條已在“颱風威脅中”的船舶,應注意收聽臨時性的氣象報告;加強現場氣象觀察,不分晝夜,至少每兩小時記錄一次,並應經常作相互比較。
第二十條已在“颱風威脅中”的船舶,應根據氣象報告和現場氣象觀察,經常將颱風中心位置,移動方向及與船相互位置的變化記人海圖中,以確知船舶和颱風的相互關係。
第二十一條船舶在航行中或停泊於開敞或港灣中,遇有颱風威脅的時候,應根據颱風威脅情況,本船性能,與避風港距離以及駛往避風港的航行條件等,周密規劃防卸措施,並應在颱風嚴重威脅前,及時安全駛人避風港。
第二十二條規劃防禦措施,應注意下列情況,充分估計颱風和天氣演變,可能增加工作和航行上的困難。
(1)颱風移動方向轉變或移動速度加快,可能使船舶提前陷入颱風範圍內,在緯度較高的地區,尤應特別注意。
(2)風力逐漸增強,船速將相對的減低。
(3)大雨襲來,將不易找到陸地目標或助航標誌
(4)海上發生長浪.船舶所需的安全水深,將要相應提高,在進出海港淺壩時尤須注意。
(5)颱風接近後,潮流規律可能發生紊亂。
第二十三條“颱風威脅中”,船舶調度部門應注意颱風情況,掌握各船動態,密切注意船舶防台調度安全。
第二十四條“颱風威脅中”.調度部門發出命令指示,如與實際情況有出入或形勢緊急,船長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緊急措施,並即將情況和措施上報。
第二十五條“颱風威脅中”,港內船舶,非經港務監督批准,不可以進行洗刷鍋爐或拆卸主機、起錨機舵機錨鏈等重要機械屬具,已經進行是項工作的船舶應即在“颱風嚴重威脅”前,安裝恢復原狀。
第二十六條上岸船員獲悉有颱風威脅,應自動在“颱風嚴重威脅”前歸船,進行防卸準備工作,颱風季節期間,值班駕駛員應掌握全部上岸船員的地址,必要時,應派人員上岸通知所屬人員。
第二十七條“颱風威脅中”和整個颱風襲擊期間,港內船舶可以自行啟用電台,並按照“海上運輸調度通訊規程”有關防台通訊的補充規定,加強與調度部門的聯繫。防台通訊的補充規定,由各海運局自行制定,機要電訊部門應保證防台通訊的及時與正確。
第二十八條港內船舶要“颱風嚴重威脅中”無長浪侵入的碼頭,港務監督或碼頭管理部門,應儘量讓船舶停靠避台。
第二十九條在“颱風嚴重威脅中”,港內船舶,不論拋錨或系泊碼頭浮筒,應即開始晝夜輪值錨更,並每一小時記錄氣象一次。
第三十條在“颱風嚴重威脅中”各船應切實做好防禦準備工作(如船舶停在港內,可根據具體情況對本條所列各項擇要準備)
(1)緊密封閉一切露天甲板倉口,每倉至少須蓋結實油布二層,油布必須鋪平,並以全部木楔打緊固定於倉口緣材上,有壓條的應將螺絲旋緊,並須用絆繩緊縛,以防鼓鳳吹裂油布。
(2)露天甲板伸出的通鳳筒和空氣管,可拉下的應拔下,並塞上木蓋和罩上帆布套;機爐倉等高大通風斗和煙囪應增加必要的臨時支索。
(3)關閉甲板出人口和通行倉口,並將螺絲上緊,急用的除外。
(4)舷窗和鐵蓋均應蓋好,並將螺絲上緊。
(5)全部水密門和舷門除急用外,一律應該緊密關閉。
(6)檢查污水管、測水管等的蓋子,並加旋緊。
(7)清掃甲板,檢查排水孔和排水門.以防堵塞。
(8)吊貨桿和其他一切大件可移動的物料,應該縛牢,使處於航海狀態中。
(9)各水倉和燃油倉應儘量合併緊滿,消滅或減少流動面,如果是空船或輕載,壓艙水必須及時灌滿。
(10)燃煤倉必須扒平以防移動。
(11)倉內貨物必須塞緊,危險物品尤應注意,甲板貨物必須固定縛牢。並做好緊急鬆綁的準備,以防風浪中移動損害甲板屬具,特別是倉口水密裝置。
(12)易受風浪損壞的零星物件或屬具如舷梯天幕等,應收入縛牢,或打迭收起。
(13)救生艇應裝人艇架與甲板緊縛,艇蓋用繩縛牢,艇塞拔出使艇內積水得以排出。
(14)物料間的油漆、油料、燈具以及廚房用具磁器等,應妥為安置。
(15)甲板上往來行走處,應裝好扶手索,以免滑跌。
(16)檢查鎮浪油撤油設備。
(17)無線電設備的應急蓄電池,應保持充滿狀態。
(18)鍋爐、主機、鋪機、起錨機舵機等,應使處於正常狀態中。
(19)檢驗船首與駕駛台各種聯繫燈設備,以及機倉與駕駛台車鐘、電話、傳聲管等通訊設備。
(20)封閉錨鏈管,施以捻縫,上蓋帆布,在航海中,由於管內填1一2尺的麻絮,加上水泥。
第三十一條船舶在颱風嚴重威脅的時候,如果尚在海上航行,應即開足馬力,趕入避風錨地或走避颱風中心區域,嚴禁企圖橫過颱風進路的嘗試。
第三十二條在颱風嚴重威脅中,如有船舶尚在海上航行,船舶調度部門應該給予特別的關注,並隨時給予氣象情況情報和必要的指導。
第三十三條靠泊碼頭渡過颱風的船舶,在颱風嚴重威脅中,應該:
(1)加強碼頭系纜,全部系纜受力必須平均,並在磨擦處妥為襯墊。
(2)船旁碼頭之間,放置大型碰墊物,如果是浮碰墊物,應以繩索固定於碼頭岸壁上,以防潮水暴漲浮出碼頭與船體之間。
(3)拋好船首和船尾開錨(根據需要)並儘可能在前後各系棕纜一根以增加彈力。
第三十四條船舶在赴避風錨地以前,應該注意:
(1)推測船舶在颱風中的部位,並估計威脅最大的施虐風向。
(2)選擇有良好抓力足以遮蔽施虐風向以及在大風浪中有足夠富餘水深而無長浪侵襲的錨地,選擇錨地,尚應考慮,與附近錨泊船舶的相對位置,以及與危險障礙物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3)根據上述條件,決定具體拋錨操作措施。
第三十五條拋錨防台的船舶,在颱風嚴重威脅中,應做好拋雙錨的措施,拋雙錨的要求是:
(1)兩錨距離不宜太遠,以免兩鏈夾角過大。
(2)兩鏈長度相差勿超過2節,如船舶在颱風右半圓錨鏈應該左長右短,在左半圓則相反。
(3)必要時在較長的錨鏈上,加拋串連錨。
(4)拋錨,應按置錨浮標
(5)保持兩鏈能夠收放狀態,如有糾纏,立即在風力未加劇前解清。
(6)特別關注制鏈裝置,做好防止剎不住錨鏈的準備。
第三十六條加拋串連錨應該注意:
(1)串連錨的重量約合主錨4分之1一3分之1(一般可用船上尾錨)串連鋼索3一3言長約10一20拓。
(2)串連鋼索一端按於小錨錨卸扣上,另一端聯接於大錨錨冠上。
(3)先拋小錨,後拋大錨,並利用船舶後退力量,稍使兩錨受力以使錨齒深嵌入泥底。
(4)小錨與大錨之間的串連鋼索在海底不宜太松曲,其方向應與估計施虐風向接近。
第三十七條船舶在避鳳錨地下錨後,應立即利用岸上目標,測出船位,記人海圖中,並隨時加以校對。
第三十八條系泊在“颱風浮筒”避台的船舶應以主錨錨鏈系接於浮筒上,或加強系纜,除當地港務機構有特殊規定或由於缺乏足夠迴旋餘地外。船尾浮筒可予解除以減少受風面積,如確知所系泊浮筒為單沉塊式的,可於浮筒附近加拋主錨。

緊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颱風中心接近,風力轉劇達8級以上的時候,稱為“在颱風襲擊中”。
第四十條在颱風襲擊中,全體船員應不分班次,一齊出動,巡視全船四周,以便發生障礙或意外的時候,立時進行搶修或搶救。
第四十一條颱風襲擊中每小時仍應記錄氣象一次,並探測全船各部倉底一次。
第四十二條颱風襲擊中,全體船員應嚴格遵守紀律,服從領導,如發生意外事故,船長必須盡一切可能,救護船舶.防止損失擴大;
第四十三條颱風襲擊中,輪機長應親自下機倉領導,保持主機、副機、水泵、舵機等的正常運轉。在機器安全範圍內,主機轉數應盡一切可能配合駕駛台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颱風襲擊中,應注意船員的人身安全,甲板工作者的兩袖、領口等應紮緊並穿著救生衣系帶救生繩。
第四十五條船”。在航行中遭受颱風襲擊,應照下列辦法,局一切努力,避免卷人颱風中心區域:
(1)在危險半圓,應使右舷船首受風,全速航行,如不可能航行,則使右舷船首受風漂浮。
(2)在可航半圓或颱風進路上,應使右舷船尾受風順走,如不可能順走則使左舷船首或右舷船尾受鳳漂浮。
第四十六條在颱風襲擊中航行,應該注意:
(1)調節航速和航向,避免船舶搖擺周期與波浪周期互相一致。
(2)調節航速,必要時,暫時停車,避免船首或船尾與狂浪正面撞擊。
(3)更改航向,避免受橫浪衝擊。
(4)順航船舶,如無其他原因,一般宜用慢速前進,在前方已接近陸地淺灘,尤須注意,必要時,由船尾放出海錨漂浮。
(5)儘量避免轉頭,儘可能利用拋海錨漂浮,如果為形勢所追必須掉頭,應慎重考慮穩心並進行必要準備,絕不可以貿然進行。
(6)選擇船上適當部位撤油.以減少波浪的衝擊力量。
(7)在較淺水處停滯漂浮,可將雙錨卸扣打開,松出錨鏈,以減少不必要的漂流。
(8)甲板貨物或其他物件屬具等危及船舶穩性,或鬆散移動危及船體設備,特別是倉口水密,船長有權拋棄或者採取其他必要安全措施。
第四十七條颱風襲擊中,錨泊船舶應派駕駛員和有經驗水手各一人在船道看守錨鏈,並根據錨鏈方向和受力情況,開動主機和操舵,以減輕錨鏈負荷,防止走錨斷鏈的危險。
第四十八條在狂風大浪中,船首看守錨鏈的船員可用特別裝置的聯繫燈,隨時向駕駛台報告錨鏈情況,其信號規定為:
(1).一.一(AA)駕駛台詢問錨鏈情況。
(2).一·(B)船首報告信號收到了。
(3)·(E)錨鏈偏向右舷。
(4)··(I)錨鏈偏向左舷
(5)…(s)錨鏈偏向後亢
(6)一(T)錨鏈正常。
(7)一-(M)錨鏈緊張。
(8)一(O)錨鏈鬆弛。
(9)上述信號可合併使用,如錨鏈偏後方很緊其信號是...一一
第四十九條在大風浪中松放錨鏈,應左右交替緩緩放出,必要時,應配合車速,緩和錨鏈張力,以防不易剎住或切斷錨鏈。
第五十條錨泊船舶在大風浪中,船體左右擺動,扭動主錨,發生走錨危險,應進行開車操舵。
第五十一條颱風襲擊中,靠泊碼頭或系帶浮筒船舶,也應備機待用,並隨時關注系纜碰墊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颱風眼過境的時候,各船應利用颱風眼內短暫無風時間,趕緊再作準備,以抵禦下階段風向相反的狂風暴雨。
第五十三條颱風眼過境的時候,錯泊船舶如情況許可,可將錨起上。待迴轉後再拋,以免錨鏈發生糾纏。
第五十四條在大風浪中,如果為環境所迫,不得不在大風浪中起錨的時候,應該適當開動主機,或特船首隨浪下跌,錨鏈稍為鬆弛,用起錨機將其絞起,錨鏈很緊的時候不宜硬絞,以防斷鏈或損壞起錨機。
第五十五條在大風浪中起錨,在錨將起未起的時候,若因底質關係無法絞起,可開動快車,使錨迅速離底,但應防止船首偏橫,致被橫浪壓向下風岸壁的危險。
第五十六條大風浪中起錨,在錨將起未起的時候,應作適當駕駛操縱,以防走錨,致漂壓岸邊。
第五十七條在大風浪中,因環境所迫,必須出港漂浮,而又不能起錨的時候,可將錨鏈卸扣打開,接上鋼絲繩和錨浮漂,暫時捨棄水中。

過後工作

第五十八條颱風過後,各船應即迅速恢復生產。
第五十九條颱風襲擊過後,應即檢查遭受損失情況,特別注意檢查船舶重要機械屬具,錨鏈舵機等有否在風浪中遭受潛在的損傷。
第六十條颱風襲擊過後各船在航行中,應警惕潮汐規律可能發生紊亂,浮標可能漂移,江河口外淺灘可能發生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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