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出售條款

船舶出售條款是倫敦保險人協會船舶保險條款中,用於明確責任的一項條款。本條款規定: “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本保單繼續有效以外,本保單即自保險船舶出售或轉讓之日起失效。但如船上裝有貨物,並已自裝載港啟航或在海上空放行駛中,可延緩至抵達最後卸貨港或抵達空放航行目的地為止。對未到期保險費按日比例計算退還被保險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船舶出售條款
  • 所屬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船舶保險條款
中國船舶保險條款有關出售的條文規定: “被保險船舶在保險期間出售或轉讓時,除保險公司書面同意外,保險責任立即終止。如果航程中出售或轉讓,保險責任延至該航程終了時止。對未到期保費按日計退,但航次保險不予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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