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關於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在1967年05月27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67年05月27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一關於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 條約分類:海運,貿易
- 簽訂日期:1967年05月27日
- 生效日期:1967年05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布魯塞爾
統一關於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在1967年05月27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67年05月27日起生效。
統一關於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在1967年05月27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67年05月27日起生效。 締約各方,認識到通過協定制訂某些關於海上留置權和抵押權的規則是可取的,已決定為此目的而締結...
統一海事抵押權和留置權某些規定的公約是1926年04月10日簽訂的公約。簡介 本公約於1926年4月10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四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參加本公約的國家有:比利時、巴西、法國、匈亞利、義大利、馬爾加什、波蘭、羅馬尼亞、西班牙...
1967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是在1967年05月27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87.04起生效。1967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各締約方,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某些關於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的規則是合乎...
雖然公約尚未生效。但中國海商法已經採用了公約的有關規定。在此以前,國際上曾經有過《1926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和《1967年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至21世紀初,在海事案件處理上仍然...
海商法是調整海上輸中船、貨各方有關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海指海洋及與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國內海上貿易及國際遠洋貿易;海商法主要調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糾紛,但若發生海上船舶碰撞,則軍艦、漁船...
海上貨物留置權基於民法意義上的留置權,是在海上運輸中發生的以貨物為標的的留置權,同樣是一種擔保物權。詞語簡介 如果貨方不支付有關貨物發生的款項,作為債權人的船方有權留置貨物,確保債務的履行。我國海商法規定:“應當向承運人...
關於扣留海運船舶的國際公約是在1952年05月10日,於布魯塞爾簽定的條約,自1952年05月10日起生效。各締約國,認識到通過協定制訂關於扣留海船的某些統一法律規定是可取的,已決定為此目的而簽訂公約,並已就此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 在...
SUA)對海上航行的安全,1988及其相關協定(2005年安和蘇阿協定),而在其他事情上,引入一個締約國的權利慾望船上另一締約國的旗號,當請求方有充足的理由懷疑這艘船,或一個人在船上,,或即將參與的委員會公約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
但《海商法》及有關的國際公約均沒有把船舶留置權的權利主體擴大到造船人和修船人以外的人。這主要為了儘量減少排在船舶抵押權之前優先受償的船舶擔保物權的數量,以提高船舶抵押權人(通常是為船舶提供融資服務的商業銀行)的優先受償...
本公約於1967年5月27日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十二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尚未生效。參加本公約的國家有:希臘、挪威、瑞典、南斯拉夫、敘利亞等。各締約方,認識到通過協定確定有關建造中船舶的權利登記的某些規定是合乎需要的,決定...
《物權法》實施後,隨著對同一契約關係限制條件的放開和商事留置權的設立,加之《海商法》關於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契約留里權的第87條並未明確規定只能在同一運輸契約才能產生貨物留置權,因此在《物權法》背景下,單就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契約...
1999年《契約法》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倉儲契約和行紀契約。直至2007年《物權法》的問世,我們國家的立法對於留置權採取了開放式原則。留置權所擔保的對象不再限制在契約債權,只要符合留置權的法定構成要件,除法律明確規定不得留置或者當...
③實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原則,即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可依法規定限制賠償責任。該法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