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名稱
航次租船 Voyage Charter,
分類
航次租船又可以分為單程租船、往返租船、連續航次租船、航次期租船、
包運契約租船幾種:
單程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
單程租船也稱為單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裝運一個航次,航程終了時租船契約即告終止。
運費按租船市場行情由雙方議定,其計算方法一般是按運費率乘以裝貨或卸貨數量或按照整船包乾運費計算。
往返租船(Round Trip Charter)
往返租船也稱為來回航次租船,即租船契約規定在完成一個航次任務後接著再裝運一個回程貨載,有時按來回貨物不同分別計算運費。
連續航次租船(Consecutive Trip Charter)
即在同樣的航線上連續裝運幾個航次。往往
貨運量較大,一個航次運不完的時候,可以採用這樣的
租船方式,這種情況下,平均航次船舶租金要比單航次租金低。
航次期租船(Trip Charter on Time Basis)
航次期租船也稱為期租航次租船,船舶的租賃採用航次租船方式,但租金以航次所需的時間(天)為計算標準。這種租船方式不計
滯期、速遣費用,船方不負責貨物運輸的經營管理。
包運契約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船東在約定的期限內,派若干條船,按照同樣的租船條件,將一大批貨物由一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航程次數不作具體規定,契約針對待運的貨物。這種
租船方式可以減輕租船壓力,對船東來說,營運上比較靈活,可以用自有船舶來承運,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來完成規定的貨運任務;可以用一條船多次往返運輸,也可以用幾條船同時運輸。包運契約運輸的貨物通常是大宗低價值
散貨。
又稱航程租船契約或程租契約,即由船舶
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的
運費的契約。航次租船契約主要用於不定期船運輸,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僅為某一特定航次使用船舶簽訂協定;承租人只要求出租人把貨物運至目的港,並不希望占有和控制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