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約下船東責任條款,是指船東對貨物滅失和損壞等應負何種責任的條款。如“金康(GENCON)”1994年範本第2條規定,船東對因其本人或其經理人沒有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以及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供應船舶的過失或個人行為。或不為所引起的貨物滅失或損壞或遲延交貨負責。
對船長或船員或船東所雇岸上或船上雇員的過失或不為引起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交貨不負責任(若無本條規定,上述人員將要負責)。
它是提單中的條款,規定提單雖然不是由擁有船舶的一方或通過光船租賃船舶的一方簽發,但船東或光船租船人為承運人。換言之,它規定運輸契約是發貨人或提單持有人與船東訂立的。由租船人代表船東和船長簽發的提單上經常由此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