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東解約選擇權條款,是指1976年國際獨立油船船東協會航次租船契約範本“INTERTANKVOY76”第7條款。該條規定“如由於不能歸責於船舶和/或船東的原因:(a)租船人未能盡職發布依照本契約第2款的航次指示或裝貨命令,且此行為持續不少於10天,或(b)自提交有效準備就緒通知書起20天未能裝貨的,船東有權選擇解除本租船契約。如此等選擇權行使且延誤歸咎於租船人,其將對租約的取消負賠償責任。”
航次租船下船舶抵達裝貨港但租船人無貨裝船,船東不能立即解約而只能等待。
長時期的等待對船東很不利,除非構成契約受阻才可解約。本條款給予船東選擇解約權的條件和解約權利,能有效保護船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