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案例

舟山案例

“舟山案例”指的是舟山市一衛生院長公款吃喝被認定貪污引發熱議,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買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舟山案例
  • 事件:舟山市一衛生院長貪污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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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案例-基本簡介

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原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認定為貪污,這種判例在全國也罕見,新華社、《人民日報》、《廣州日報》、《解放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先後轉載,為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亮劍”大聲叫好,此案也被媒體稱之為“舟山案例”。

情況

將近兩年時間,舟山岱山縣高亭鎮中心衛生院院長傅平洪幾乎沒在家中吃過一頓飯。他總是喜歡叫上朋友一起流連於飯店、歌廳等娛樂場所,而且還特別“大方”,總愛搶著買單。日積月累,他為自己吃喝玩樂買單動用的公款竟然達44萬元。

歷史事件

2009年10月21日,舟山市中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一審判處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為自己吃喝玩樂買單的44萬元也被法院全額認定為貪污款。法庭上,傅平洪振振有辭:“餐飲費是業務招待不是貪污。”但舟山市中院認為,傅平洪利用職務之便,多次夥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公款吃喝玩樂,數額特別巨大,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浙江君安世紀律師事務所胡紅星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2條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純粹為個人目的的公款吃喝從客觀上侵犯了公共財產權,等於用吃喝等手段占有了公款,原則上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舟山案例-媒體論點

《解放日報》:法院把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符合現代司法理念——公款作為來自納稅人的款項,其花銷處置本就需要擔負法律上的責任,對於濫用公款吃喝玩樂的行為,造成公共財政損失的,判以“貪污”、“濫用”公款的罪名並不為過。
《南方農村報》:舟山中院將傅平洪公款吃喝玩樂費用認定為貪污款,作出了“有罪”的明確界定,可視作向公款大吃大喝亮劍的“破冰”之舉,無疑具有值得推廣和借鑑的標本意義。
《新民網》:希望這個案件能起到“蝴蝶效應”。國內其他地方的司法及政府部門應當以此為鑑,嚴懲公款吃喝等“三公”消費,讓那些多吃多占、亂花公款的貪腐分子付出代價。
中國青年報》:要解決公款吃喝問題,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嚴格的監督機制,增加公務開支的透明度,加強民眾監督,嚴肅財經紀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費受到法律規制和控制。對於那些將公款作為自己享樂“專用資金”的官員,要依法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款吃喝以貪污罪追責”的判例應成為常態。
《廣州日報》:有兩點首先要弄清。其一,我國並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國家,舟山中院的判決並不能自動適用於國內其他法院;其二,嚴謹地說,舟山中院只是把過度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並不是一般意義上將公款吃喝入罪。因此,“關鍵不在增設什麼罪名新立什麼規定,而在於下大決心嚴格執行公務接待的財務制度!”

舟山案例-網友反應

“凌雲時裝6068”:好!是得整治了,把公家的錢當成他們肆意揮霍的資本,這樣的“敗家子”趕快下台。
網友“農民工牌手”:長期以來形成了這樣一個概念:吃喝不是罪,不進腰包不是罪。事實上這是一個極其錯誤的觀點。如果把納稅人辛辛苦苦繳納的稅款用來胡吃海喝,當然是一種極大的罪過。
網友“clang1226”:將公款吃喝認定為貪污款,並以貪污罪論處,這大約在國內司法實踐中是第一次,此舉對於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網友“尼溪”:長期以來,雖說人們對公款吃喝深惡痛絕,可痛歸痛、恨歸恨,到目前為止,也只見到一些應時的說了等於沒說的防、堵性的規定條文,而無一項法律規定,一直屬法律管轄以外的灰色地帶。
網友“250250”:在此問題上,確實還有很多細節需要推敲,比如怎樣區別公款吃喝和正常公務接待,如何提取證據,在集體公款吃喝時如何區分責任等。但對於公款吃喝入罪,並不能因此裹足不前。實際上,各種禁止公款吃喝的規定、公務接待的標準,相當明確,只要能做到公開、透明,將公務消費“曬”出來,界定、取證、究責的難題,也就不難解決了。

舟山案例-CCTV曝料

CCTV“新聞1+1”節目透露,中國公款吃喝、公費出國、公車開支一年9000億。這個數字是由央視特邀觀察員、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特約研究員王錫鋅提供的,主持人柴靜似乎吃驚的樣子,重問道:“您再說一遍,是多少?”王再次肯定地說:“公款接待、公費出國考察、公車,也就是三公,一年9000億。占這個行政開支的30%。”
柴靜問:“財政部不是公布29個億嗎?”王錫鋅答:“統計口徑不一樣吧,財政部可能指的是中央財政支出。” 不過,王錫鋅強調,這個數字理應由權威部門公布,然而一直沒有這么做,因此社會上才會有各種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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