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興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保障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年滿16周歲以上(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具有興寧市戶籍的農村居民,均可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己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繳費的人員和已享受各項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不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範圍。
未參加城鎮職工的城鎮戶籍人員,可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同等待遇。
按本辦法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所有居民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市統籌核算單位。
市人民政府保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待遇的給付。
第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可持續的原則;
(二)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自我保障和國家保障相結合,繳費和待遇水平與本地城鄉經濟發展和參保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制度模式。逐步過渡到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實現城鄉一體化。
第六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益和各項養老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制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征繳、養老待遇的支付和個人帳戶管理等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編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和業務經辦經費的年度預算,並做好上級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各村、社區居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和參保工作。
第二章 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八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參保人的居民身份證號作為唯一的社會保障號。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每位參保人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信息資料。
第九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二)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
(三)政府補貼的養老保險費;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銀行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十條 養老保險繳費年度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養老保險費以人民幣的形式按月、季度、半年或一年進行繳納。參保人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所在區域郵政儲蓄銀行申報繳納。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的方式籌集。
(一)個人繳費。養老保險費按上年度梅州市農民月人均純收入的100%~300%之間由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基數,參保人按選定的繳費基數的6%繳納養老保險費(保險費核算到元),在同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一個繳費基數。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記入參保人的個人賬戶,並按規定計息,在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條件前不得支取。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數額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決定。
(三)政府補貼。梅州市、興寧市兩級政府每月各按上年度梅州市農民月人均純收入的1%給予養老保險補貼。養老保險政府補貼部分記入統籌基金。梅州市、興寧市政府的養老保險補貼今後視統籌基金狀況和省轉移支付情況適時調整。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退伍回城未安排工作或退伍回鄉參加農業生產並按照本辦法參保的,服兵役年限由市財政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為:本人申領養老金時上年度梅州市農民月均純收入的6%。
第十三條 梅州市、興寧市兩級政府的養老保險補貼,按當月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月數計算,每月由市財政直接劃入興寧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梅州市財政應負擔的養老保險補貼,由市財政按當月的實際補貼額向梅州市財政申請。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本級負擔的養老保險補貼資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支付完後的繼續支付部分等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確保支付。
第三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按本辦法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經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資格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實行一次性躉繳的人員除外),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終老。
(一)年滿60周歲;
(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含15年)以上的。
第十六條 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其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由本人申請,經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審核後,可延繳不足年限至滿15年後,按本辦法規定按月領取養老金。本人不申請延繳的,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並終結養老保險關係。
選擇延繳的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延繳期間只計算繳費年限,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達到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參保人,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按月為其發放養老金。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由省轉移支付和統籌基金支付部分構成。省轉移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待省出台具體辦法後實施。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參保人申領養老金時的上年度梅州市農民月人均純收入的5%。對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一年增發上年度梅州市農民月人均純收入0.5%的基礎養老金。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今後視省轉移支付數額進行調整。
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按粵府〔2006〕96號文規定的計發月數。
第十八條 由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每年7月按上年度梅州市農民月人均純收入的增長率同步調整;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市人民政府視統籌基金的積累和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調整所需資金在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條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死亡後,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費300元,喪葬補助費在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 養老保險管理
第二十條 養老金以人民幣形式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失去享受條件的,應及時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報。
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年應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驗證。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在本梅州市範圍內跨統籌區域轉移,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終止養老保險關係的,其個人賬戶按以下辦法結算:
(一)參保人因戶籍遷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原因,經本人申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退還給本人。
(二)參保人(包括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一次性退還給法定繼承人;沒有法定繼承人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餘額)轉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二十三條 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後在城鎮實現就業的,應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得同時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在全部繳費期間的不同時段,分別參加了城鎮職工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下稱“兩種養老保險”),其養老保險待遇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同時符合兩種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由本人選擇其中一種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另一種養老保險則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止該種養老保險關係;
(二)參保人只符合一種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按該種養老保險規定領取保險待遇,另一種養老保險則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止該種養老保險關係;
(三)參保人不符合兩種養老保險的待遇領取條件的,可選擇按本辦法第十六條或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
第二十五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及發放養老金等養老待遇的專項資金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郵政儲蓄銀行開設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帳,嚴禁擠占挪用。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在郵政儲蓄銀行開設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賬戶。
第二十六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統計制度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財政、審計機關依法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並依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八條 單位或工作人員截留、私分、貪污、挪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的,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參保時年滿45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人員,允許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一年內按參保時的繳費標準一次性躉繳若干年直至滿15年的條件,逾期不再辦理。
第三十條 對本辦法實施時年滿60周歲以上的人員,允許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一年內通過一次性躉繳後按月領取養老金。躉繳月數按申請躉繳時本人年齡至75周歲相差的月份數計算,對滿70周歲以上的人員統一躉繳60個月的養老保險費。躉繳費標準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執行。逾期不再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對按本辦法第十二、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條規定延繳或或躉繳的年限,梅州市、興寧市兩級政府給予相應的養老保險補貼。
第三十二條 參保人、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因養老保險事項發生爭議時,按《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後,國家、省、市出台有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調整。
第三十四條 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必需的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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