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

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興安盟行政公署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等工作。

基本介紹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社會活動,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參與起草全盟市場監督管理關的規性檔案;組織實施質量強盟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盟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有關工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指導全盟各類企業、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授權範圍內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興安盟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四)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全盟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負責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五)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盟認證認可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承擔相關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等工作。
(六)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全盟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七)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八)負責統一管理和指導全盟標準化工作。承擔地方標準組織制定、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實施監督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
(九)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和鑑定工作。統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一)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承擔全盟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動機制等工作;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重大政策。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盟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全盟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量和風險頂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特殊食品監管等工作。
(十三)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藥品(含中藥、蒙藥等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制定全盟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意見和工作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十四)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和地方性蒙中藥標準及規範。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監察、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盟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發布質量公告,依職責查處違法行為。分析研判藥品安全監管形勢,對存在問題提出工作建議,並參與後續處置工作。組織定期或隨機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領域安全進行合法性、合規性檢查。指導和監督各旗縣市稽查執法、重大案件查處、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十七)負責指導各旗縣市開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和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工作。
(十八)負責全盟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十九)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盟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依許可權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協調查處督辦跨區域的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二十)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查制度。依據委託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價格壟斷等反壟斷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以及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二十一)制定全盟智慧財產權保護體建沒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知據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管理全盟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組織實施重大智慧財產權轉化項目,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指導商標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等工作。
(二十二)根據相對集中許可權改革要求,經盟行署劃轉的審批事項,不再承擔審批職責,承擔監管職責。
(二十三)完成盟委、盟行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制定機關工作制度和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承擔文電、材料、會務、印信、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綜合治理、後動服務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法規科。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參與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三)綜合規劃和新聞宣傳科。協調推進全盟市場監督管理和“放管服”等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盟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組織開展質量安全、市場秩序、服條發展等重點任務的督查、協調和考核工作。擬訂全盟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四)登記註冊科。擬訂全盟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詢服務。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分撥及領證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
(五)信用監督管理科(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擬訂全盟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及部門協同監管平台的套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等工作。組織指導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盟市場主體年報工作。建立全盟產品質量誠信制度。組織實施全盟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指導全面推行“網際網路+監管”工作。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行為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六)消費環境建設指導科。組織指導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和網體建設。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統籌協調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工作。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指導盟消費者協會工作。
(七)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反壟斷局)。負責組織、指導全盟的價格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制度措施。宣傳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價格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有關價格和收費法規的執行情況,維護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盟直各部門重大價格違法案件,指導各旗縣市價格檢查部門的檢查工作,組織指導全盟價格公共服務工作;受理民眾價格舉報工作。組織實施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組織查處市場交易中的不正當交易行為、公用企業或者其他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案件,查處走私販私和其他經濟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查處直銷、傳銷違法案件;負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
(八)廣告監督管理科。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九)質量發展科。擬訂推進質量強盟戰略和質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規劃。完善並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推進品牌建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和質量狀況分析,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十)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科。組織擬訂全盟實施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工作。統籌認證認可、檢驗檢測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
(十一)計量科。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湖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計量技術規範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十二)標準化科。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承擔地方標準組織制定、監督等工作,協調指導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承擔商品條碼管理工作。負責標準化協調機制日常工作。
(十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對全盟特種設備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四)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全盟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和不合格產品的後處理工作,依法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及仲裁檢驗和鑑定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性、專業性監督。指導旗縣市組織的產品質量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協調與抽檢監測科。組織擬訂全盟食品安全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等工作。擬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承擔風險監測工作。承辦盟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實施食品生產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指導全盟食品生產領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實施食品生產監管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
(十七)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畜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督查全盟食品流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八)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餐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分析掌握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間題並提出建議,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餐飲服務環節監督檢查管理工作,督促餐飲服務提供者落實主體責任。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全保障工作。
(十九)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特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領域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組織實施特殊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食鹽生產、經營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二十)藥品生產監督管理科(蒙藥中藥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國家藥品標準和地方性蒙中藥標準及規範。監督實施國家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蒙中藥飲片炮製、醫療機構製劑、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等質量管理規範。協助藥品、醫機構製劑註冊備案。配合在生產環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依職權實施對蒙中藥研製、生產、流通和使用各環節監督管理。推動中蒙藥產業發展,形成地區產業優勢。
(二十一)藥品流通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科(藥品安全監察科)。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品零售監督管理。監管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和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經營。配合在流通環節實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盟級以上醫療機構使用藥品質量的監管。負責化妝品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流通環節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分析研判藥品安全監管形勢,對存在問題提出工作建議,並參與後續處置工作。組織定期或隨機對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領域安全進行合法性、合規性檢查。制定全盟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發布質量公告。指導旗縣市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
(二十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盟級醫療器械使用單位以及醫療器械專營、專賣企業和藥品經營企業(批北發和零售連鎖總部)兼營醫療器械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指導實施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二十三)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稽查科。組織實施自治區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生產、流通監督稽查制度。監督指導全盟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稽查執法工作,依職責查處違法行為。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網際網路違法違規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查處工作。負責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協調處置投訴舉報工作。負責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召回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十四)科技和信息化科。擬訂實施全盟相關市場監督管理的科技發展規劃,並提出全盟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相關科研攻關、合作交流、成果套用等工作。承擔全盟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實施等工作。
(二十五)執法稽查局。指導全盟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擬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描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承擔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盟性影響或跨旗縣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
(二十六)智慧財產權發展和保護科。貫徹實施國家、自治區關於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推進智慧財產權強盟建設,指導全盟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運用及標準化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及旗縣市、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貫實國家、自治區關於商標和專利保護等地方性法規草案及有關制度、政策。擬訂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官方保護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
(二十七)財務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非稅收入、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承擔各類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全盟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作,開展內部對務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
(二十八)機關黨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覺群、紀檢等工作。承擔機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開展相關人事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十九)個私經濟組織黨建辦公室。配合盟委組織部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指導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直屬單位

興安盟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主要職責任務
1.承擔食品(保健食品、餐飲服務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監督檢驗、抽查檢驗、委託檢驗和復驗工作,以及承擔相關國家標準制修訂的技術覆核與驗證工作。
2.承擔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及容器的監督檢驗、委託檢驗、復驗工作,以及承擔相關國家標準制修訂的技術覆核與驗證工作。
3.承擔公共衛生、水質、潔淨區、環境等抽查檢驗、委託檢驗和復驗工作。
4.承擔全盟食品藥品監管系統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指導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研究、生產、經營相關單位以及檢驗檢測機構及人員的業務指導工作。
5.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安全相關標準研究以及安全監測、評價檢驗和質量控制新方法、新技術研究工作。
6.制定全盟藥品、化妝品、疫苗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藥物濫用監測工作制度,監督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全盟藥品、化妝品、疫苗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報告及資料的收集、整理、核實、評價、反饋和上報工作。
7.對旗縣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8.負責對全盟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單位開展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
9.開展全盟發生的嚴重藥品、化妝品、疫苗不良反應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調查、分析、確認和評價,提出初步意見。
10.協助盟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盟衛生健康委員會開展藥品、醫療器械、疫苗群體不良事件的調查。
11.建立和完善全盟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信息資料庫。
12.組織開展全盟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開展相關的宣傳普及和教育培訓工作。
13.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人:鄭文吉
興安盟產品質量計量檢驗檢測中心
(一)承擔國家、自治區及興安盟有關產品質量的監督檢驗、發證檢驗、委託檢驗工作。
(二)研究、建立、保存、維護、使用經國家批准建立的標準和興安盟最高社會公用計量標準。
(三)承擔量值傳遞、量值溯源,開展計量檢定、校準及計量器具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四)承擔計量及產品質量檢驗科學研究、技術諮詢和服務工作。
(五)承擔計量及產品質量檢驗等技術人員實際操作培訓工作,協助做好計量及產品質量檢驗等技術人員相關考核工作,承擔標準化專業人才培養工作。
(六)承擔推動高質量標準體系的起草、制定、宣傳貫徹以及實施工作。
(七)按取得資質開展相關業務及其他委託性業務。
(八)完成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負責人:張春明
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保障中心
1.提供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依法依規開展投訴舉報處理工作。
2.受理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投訴;受理對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線索的舉報。
3.根據市場監管部門業務職責分工,分流由機關內部其他部門處理的有關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統計分析套用。
4.發布消費警示、公示消費投訴信息、梳理執法辦案線索、動態監測市場秩序環境。
5.指導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對本地區投訴舉報工作進行監督評價。
6.以12315大數據為載體,運用經濟學、統計學等多學科理論,科學分析市場經濟發展與消費者訴求之間的內在聯繫,服務地方經濟發展,做好相關消費維權的宣傳工作,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7.承擔並指導各旗縣市開展食品、藥品稽查執法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全盟食品、藥品、保健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服務安全稽查和專項整治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各(旗縣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跨旗縣市案件及大案、要案的查處和督辦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在巡查和抽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依法立案查處工作的行政輔助工作。承擔主管部門組織的風險監測、三十萬以上重大案件處理、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食品、藥品、保健食品的抽樣工作。
8.承擔並指導各旗縣市開展重大活動保障工作。
9.會同各旗縣市開展食品、藥品、保健食品的抽樣、送檢結果評價、檢驗結果信息公開、檢驗結論異議復檢申請等相關工作。
10.承擔指導各旗縣市實施食品、藥品、餐飲服務環節及突發事件的快速檢測工作。
11.參與和指導各旗縣市食品、藥品、保健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突發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
12.承擔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後勤保障行政輔助工作。
13.承擔全盟市場主體註冊登記檔案管理和對外查詢服務工作。
14.承擔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系統網路建設、運維管理和網路安全工作。
15.承擔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業務審批系統技術支撐、政務管理系統技術支撐、視頻會議系統等技術支撐工作。
16.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人:高文明
興安盟智慧財產權保障中心主要職責任務
1.協助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盟知識產權局)開展戰略研究、規劃設計、制定政策、綜合管理、法律解讀、執法實務等技術支撐和諮詢服務等工作。
2.協助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盟知識產權局)指導辦理專利、商標申請事務;開展智慧財產權信息檢索、統計分析、數據加工、資料庫建設等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工作。
3.協助推進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和區域公用品牌的建設,指導服務機構為品牌創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公共服務工作。
4.承擔智慧財產權貫標認證、專利技術分析評議、智慧財產權預警服務、專利導航、智慧財產權運營等諮詢服務工作。
5.負責本地區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工作。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申請提供公益援助;為展會、交易會、大型體育賽事、創新創業活動、文化活動等提供駐場等維權援助服務。
6.為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行政裁決、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誠信體系建設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服務智慧財產權信息利用、文化宣傳等工作。
7.組織提供有關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授權確權程式與法律狀態、糾紛處理方式、取證方法等指導服務。
8.組織提供智慧財產權公益研討、宣傳、培訓、展覽和競賽。
9.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負責人:馬東文

社會活動

4月25日上午,興安盟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興安盟新聞出版廣電局聯合舉辦“2021年全盟智慧財產權發展和保護狀況”新聞發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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