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興仁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興仁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為興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加掛興仁市城市管理局牌子。市綜合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和市委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興仁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興仁市陸官街道園區大道新車站對面
  • 局長:易君臣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管理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州、市關於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本市實行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領域相關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具體組織實施。
(二)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方面的專項整治和重大執法活動,查處違法案件;受理違反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舉報、投訴,組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辦理。
(三)依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辦理國家、省、州公布的城市管理類(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行政許可事項和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行政許可、行政徵收事項;負責對下放和授權到鄉鎮(街道)涉及城鎮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行政許可和政務服務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四)依照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市政設施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辦理國家、省、州公布的城市管理類(市政設施)行政許可事項和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的行政許可;負責對因建設需要,對主要道路、人行道、公園廣場等地面設施實行破損開挖以及埋設相關設施的審批;負責對下放和授權到各鄉鎮(街道)涉及城鎮管理(市政設施)行政許可及行政服務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五)依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六)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水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七)依照城鎮燃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城鎮燃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八)依照商務、糧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商務、糧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九)依照殯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十)依照人民防空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十一)依照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十二)依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菸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
(十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其他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
(十四)負責各鄉鎮(街道)涉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十五)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做好“放管服”改革及權責清單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職責調整。
1.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行政處罰職責和指導城市園林綠化職責,市城市管理局的職責,原市環境保護局的城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的行政處罰職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城市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的行政處罰職責,市公安局的市區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行政處罰職責,市水務局的行政處罰職責及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的行政處罰職責,市工科局的商務、糧食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職責,市政府辦公室的人民防空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職責,市民政局的殯葬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職責,以及以上相關的行政強制職責劃入市綜合執法局。
2.市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管理職能全部劃入局機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信息、保密、後勤、機關日常事務、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局重要工作部署、領導的批示和督辦事項的落實;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復工作。
2、人事股。負責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意識形態、黨建、黨風廉政、扶貧開發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及工、青、婦、殘聯等群團工作;負責退(離)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3、財務股。負責幹部職工工資發放工作;負責幹部職工的社保繳納工作;負責單位內部審計、內部控制和日常財務監督檢查及會計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財務預算、決算工作;負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票據管理工作。
4、法規股。負責執法程式、執法文書、執法檔案等方面規範建設工作;負責執法培訓、執法證辦理、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全局法治建設和普法工作。
5、設施裝備管理股。負責設施維護、立項、招投標(政府採購)、施工指導、技術審查等工作;參與環衛、園林、市政公用設施規劃、設計、建設質量管理工作;負責全局裝備、設備、器材的統籌計畫、統一購置工作。
6、督查股。負責全局各部門(幹部職工)工作落實情況、工作作風、工作紀律督查;負責單位效能監察和考評工作;負責全局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工作。
7、安全維穩股。負責全局安全生產、信訪、綜治維穩、風險防控和民眾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方面舉報、來電來訪、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和回復等工作;負責網路、新聞媒體等輿論導向和宣傳工作。
8、案件辦理股。負責案件的聽證、複議、應訴、賠償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政務服務)、執法案件公示、審查、案卷歸檔工作;負責受理熱線舉報、投訴案件的交辦、督辦工作;負責執法相對人信息庫建立、管理工作。

管理機構

(一)副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事業編制40名(其中工勤編制10名)。領導職數: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3名;下設5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股級職數9名。
(1)綜合股。負責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秘、統計、諮詢、保管、信訪等工作;負責接收違章案件材料;負責違章處理相關工作;負責案件卷宗檔案管理。設股長1名。
(2)第一中隊。負責東湖街道、陸官街道轄區內市容市貌管理、擺攤設點經營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3)第二中隊。負責真武山街道轄區內市容市貌管理、擺攤設點經營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4)第三中隊。負責城南街道、薏品田園街道轄區內市容市貌管理、擺攤設點經營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5)第四中隊。負責城北街道轄區內市容市貌管理、擺攤設點經營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2.社會事務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事業編制20名。領導職數: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3名;下設3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股級職數5名。
(1)綜合股。負責綜合協調工作;負責文秘、統計、諮詢、保管、信訪等工作;負責接收違章案件材料;負責違章處理相關工作;負責案件卷宗檔案管理。設股長1名。
(2)第一中隊。負責對違反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負責對違反人民防空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3)第二中隊。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現場的勘查工作;負責對對違規建設造成城市主要道路、人行道、公園廣場等地面設施破損和損壞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對違反城鎮燃氣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3.公共安全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事業編制20名。領導職數: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3名;下設3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股級職數6名。
(1)第一中隊。負責對違反信息化、電力方面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負責對違反菸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2)第二中隊。負責對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墓地占地面積超標、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違規發放喪葬補助費等殯葬管理方面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3)第三中隊。負責對違反糧食流通管理、成品油市場管理、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節能管理方面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設中隊長1名、副中隊長1名。
4.河湖庫分局:事業編制9名。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下設2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股級職數2名。
(1)執法一股。負責對向河道、胡泊、水庫範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廢料及其他危害河道、胡泊、水庫的行為、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違規取水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負責對破壞、侵占、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排澇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澇工程和防汛、水文設施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設股長1名。
(2)執法二股。負責對河道、胡泊、水庫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對在河道、胡泊、水庫範圍內違規取土、在水功能區從事不符合水功能區劃的工程建設以及養殖、旅遊、水上運動、餐飲等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負責對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設股長1名。
(二)股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1.市政設施維修服務站:事業編制10名。設站長1名、副站長2名。
2.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站:事業編制10名。設站長1名、副站長2名。
3.城市園林綠化管理中心:事業編制6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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