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監護,指被監護人不存在法定監護人的情況下,不負有法定監護義務的人自願擔任監護,並經主管組織同意對被監護人進行監護。有學者稱之為無因監護人。其與法定監護人的最根本區別在於“本無法律上的義務”這一特點。不過自願監護人不是自作主張地自動監護,而須以主管組織的同意為要件,因而又不同於無因管理。 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之(三)規定:“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第17條第1款之(五)規定:“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可以擔任監護人按照此種方式設立的監護人即為自願監護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願監護
- 類別: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