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留場就業

自願留場就業是指罪犯刑滿釋放時,自願留在勞改場所就業。這是我國對刑滿釋放人員解決就業的一種辦法。自願留場(廠)就業,專指勞改生產需要的工程技術人員和四級以上技工,經說服動員,本人自願的,可留場(廠)就業,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通過考核評定相應技術職稱和工資等級。他們是勞改、就業單位生產、技術骨幹的一部分,對發展勞改生產起一定的作用。這是屬於社會錄用性質的特殊留場(廠)就業。

對於因特殊情況自願留場(廠)就業的,如無家可歸無家可投的,民眾和受害人不諒解的,案情特殊本人不願回家的,應釋放而一時放不出去的,暫作臨時工對待,條件具備後應放回家或轉為工人。自願留場(廠)就業與強制留(廠)就業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必須在指導思想、管理教育、政治生活待遇等方面,實行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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