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就業

刑滿就業是指罪犯服刑期滿後的就業和生活安置。刑滿就業是貫徹勞動改造政策,特別是給出路政策,鞏固改造成果,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措施。

對於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一般可分為兩類:(1)留在勞改機關安置就業,即留場(廠)就業。這類包括強制留場(廠)就業;自願留場(廠)就業,包括特殊情況留場就業的;原有留場(廠)就業,即根據過去制定的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就業政策歷年留下的。(2)放回捕前所在地或直系親屬所在地,由當地有關部門安置就業。對這類安置就業可掌握下列原則:一是刑滿釋放人員未婚的,放回父母或撫養人處;二是有配偶的放回配偶處;三是喪偶的或離婚的放回子女處;無直系親屬的,可投奔其他親友,憑釋放證辦理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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