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術語,自願原則是中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體在市場交易和民事活動中都必須遵守自願協商的原則,都有權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獨立自主地選擇、決定交易對象和交易條件,建立和變更民事法律關係,並同時尊重對方的意願和社會公共利益,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或任何第三方。只要進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動雙方的交易等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幹涉。以欺詐、強迫、威脅等違背交易主體意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都為法律所禁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願原則
- 出處:中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 性質:必須遵守自願協商的原則
- 內容:適用於經濟活動中的契約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