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節能監察辦法

《自貢市節能監察辦法》是2006年自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節能監察辦法
  • 發布單位:自貢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6年3月1日
  • 生效日期:2006年3月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節能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貢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節能監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自貢市經濟委員會是全市節能監察的行政主管部門,自貢市節能監察中心負責全市節能日常監察工作。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節能監察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監察,是指依法對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能源生產、使用、經營及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執行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的行為。
第五條 節能監察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的原則。重在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單位、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第六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費,節能監察工作的有關經費由財政作出安排。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節能監察機構舉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公布舉報電話,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 監察的範圍及職責
第八條 節能監察的範圍:
(一) 用能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的節能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標準的情況;
(二) 用能單位建立健全節能管理組織機構、崗位和人員設定、節能獎懲制度、能源計量網路、能源消耗和利用狀況分析制度,開展能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節能宣傳,編制節能技改計畫以及定期報送能源利用狀況分析報告的情況;
(三)用能單位重點耗能設備的能源利用狀況;
(四)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生產能力、生產工藝、耗能設備及高耗能產品的情況;
(五)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編寫合理用能的節能篇(章)的情況;
(六)用能單位執行國家、省或行業制定的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定額)的情況;
(七)用能產品執行《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的情況;
(八)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察職責:
(一) 宣傳節能法律、法規、規章;
(二) 監督檢查用能單位遵守節能法律、法規、規章;
(三) 受理舉報;
(四) 依法處理節能違法行為;
(五)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察職責。
節能監察機構在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依法開展節能監察工作。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節能監察人員的管理、監督和業務培訓。
第十條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節能監察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 詢問有關人員,記錄、錄音;
(二) 查閱、複印或抄錄有關資料;
(三) 對用能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查,對有關場景進行錄像、拍照;
(四) 要求被監察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就有關問題如實作出書面答覆;
(五) 制止、糾正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六) 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節能監察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泄露被監察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三章 監察程式
第十二條 節能監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並嚴格遵守法定程式。
第十三條 節能監察機構實施節能監察,應當提前7日將實施監察的時間、內容和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監察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機構可以實施及時監察:
(一) 重點用能單位因技術改造或其他原因,其主要耗能設備、生產工藝或者能源消費結構發生影響節能的重大變化的;
(二) 受理舉報或者通過現場檢查等途徑,發現用能單位涉嫌違法用能的;
(三) 被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的用能單位是否按期達到整改要求的;
(四)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在實施節能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取得節能監察執法資格的人員共同進行,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並告知用能單位節能監察的依據、內容、要求和方法。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篡改證據,不得拒絕和阻撓檢查。
第十五條 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重點用能單位耗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委託具有檢驗測試資格和條件的機構對其能源利用狀況進行監測。
第十六條 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實施節能監察之日起15日內出具監察報告,經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送交被監察單位。
第十七條 被監察單位對節能監察報告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節能監察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查。受理申請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安排複查,並將複查結果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八條 被監察單位經監察不合格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其整改情況或者整改計畫應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內報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受理:
(一) 在監察過程中,發現應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二) 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
(三) 個人或單位舉報投訴的;
(四) 有關部門移送的。
第二十條 對第十九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情況,經初步核查後,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報告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立案。
對第十九條(二)、(三)、(四)項不予立案的,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下列證據經查證屬實應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陳述;
(六)調查筆錄;
(七)檢驗、評價或者鑑定結論。
第二十二條 對節能違法行為的處罰,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節能行政主管本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應當聽證的,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程式組織聽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能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五條 用能單位將淘汰的用能設備轉讓他人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能單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的設計和建設不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或者項目建成後達不到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建設單位、設計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停止建設或投入使用,可並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用能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二十八條 用能單位拒絕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具有檢測資格和條件的能源利用檢測機構依法監測的,由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整改,可並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被監察單位拒絕、阻礙節能監察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節能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節能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節能監察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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