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調解書

【自訴案件調解書】人民法院對審理的一審、二審自訴案件,在雙方當事人作出互相調解,自願協商解決輕微的刑事糾紛的明確表示後,在法庭主持下,完全達成協定時所製作的調解文書。由五部分組成:一、首部。寫明標題和案號;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概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三、案由和主持調解情況。概括說明“調”的原貝¨和“解”的結果;四、正文。事實:寫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自訴人的被害情況和結果及其觸犯的刑律,這是調解的前提,語氣要肯定、平和。理由:寫明被告人的真誠悔悟和自訴人的寬容諒解,如自訴人也有過錯,也要敘述“事出有因”,利於雙方的深省,從而各自吸取教訓。結果:這是調解的結論,協定的主文,要在合法、具體、明確、肯定、可行的前提下,寫明各自應負的具體責任;五、尾部。按慣例寫上“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自覺遵守”字樣,說明調解成立的時間和何院何庭何人主持及書記員署名蓋章,註明年月日。如系二審中調解協定所製作的調解書,還要有“附註”,寫明“撤銷×××法院(年度)代字第×號刑事判決書”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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