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於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輕傷)。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特點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繫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起訴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9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台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台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台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3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145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的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規定,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人民法院一般要求自訴人提供如下材料:
(一)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二)自訴人身份證複印件或護照複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複印件;
(三)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
(四)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程式
自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2條規定,自訴狀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繫方式;
(二)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三)具體的訴訟請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
(五)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六)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訴狀格式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被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寫明控告的罪名和具體要求,例如,若是傷害案,案由則寫:故意傷害;訴訟請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要求賠償損失×××元)
事實和理由:
(寫明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見證人等)
證據和證據來源(如有證人,應當寫明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份
自訴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月×日
受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反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7條規定,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6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對依法宣告無罪的案件,其附帶民事部分應當依法進行調解或者一併作出判決。
一審程式
刑事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式
人民法院對自訴人提起訴訟的案件,必須根據立案的條件進行審查,主要查明有無明確的被告人。有無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能否交付法庭審判等。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缺乏罪證的,如自訴人提供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被害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後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第一審宣判後,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實又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不受限制。
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但由於自訴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輕微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對這類案件的審判程式作了一些特殊規定:
(1)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定後應製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偵查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3)自訴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對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記錄在案,對自訴人申請撤訴的一般應予準許。但自訴人撤訴後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開庭時,自訴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應按撤訴處理。
(5)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提起反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提起反訴的是本案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反訴提起的時間是在法院對自訴案件宣告判決前;反訴的對象是本案的自訴人,反訴的內容同自訴人起訴的事實有關。反訴案件應當與自訴一併審理,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如果對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判處刑罰,應根據各自應負的罪責分別判處,不能互相抵銷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