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否委託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批覆》在1987.10.12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否委託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7.10.12
- 實施時間:1987.10.12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研〔1987〕字第13號《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否委託近親屬擔任代理人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可否委託近親屬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問題,我們認為,參照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案件有關程式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可以委託其近親屬為代理人參加訴訟。但自訴人的近親屬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一般以不擔任自訴人的委託代理人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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