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問題的批覆》在1993.09.0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問題的批覆》不再適用,但此前依據這些司法解釋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當事人不服治安管理處罰而提起的刑事自訴問題的批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93.09.03
  • 實施時間:1993.09.0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近年來,一些高級法院請示,對於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行政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就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而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只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並且被告人的行為是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人民法院均應受理。經審理如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中已受過拘留處罰,應當將拘留處罰天數折抵刑期。對於自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經調解或判決被告人賠償損失的,應當將原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中的賠償部分一併考慮。人民法院審理這類自訴案件所製作的調解書、裁定書或判決書,應當在生效後立即送達作出原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
1993年9月3日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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