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2015年4月8日,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12號公布《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共20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商務部
  • 文號:商務部公告2015年第12號
  • 類別: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8日
公告,管理辦法,解讀,出台背景,主要內容,與上海自貿區外商投資備案的異同,

公告

商務部公告
2015年第12號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在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稱自貿試驗區)營造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決定在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為落實改革外商投資管理模式的相關要求,規範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工作,現公布《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商務部
2015年4月8日

管理辦法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營造國際化、法治化、市場化的營商環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中國(天津)、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以下統稱投資實施)及契約章程備案,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實施的時間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而言,為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時間;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而言,涉及換髮企業營業執照的,投資實施時間為企業營業執照換髮時間,不涉及換髮企業營業執照的,投資實施時間為變更事項發生時間。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事項的備案管理。
備案機構通過商務部外商(港澳台僑)投資備案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開展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事項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企業,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外國投資者在取得企業名稱預核准通知書後,可在投資實施前,或投資實施之日起30日內,登錄自貿試驗區一口受理平台(以下簡稱受理平台),線上填報和提交《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設立申報表》)。
第五條 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以下變更事項的,可在投資實施前,或投資實施之日起30日內,線上填報和提交《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備案申報表》)(以下簡稱《變更申報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 投資總額變更;
(二) 註冊資本變更;
(三) 股權、合作權益變更或轉讓;
(四) 股權質押;
(五) 合併、分立;
(六) 經營範圍變更;
(七) 經營期限變更;
(八) 提前終止;
(九) 出資方式、出資期限變更;
(十) 中外合作企業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
(十一)企業名稱變更;
(十二)註冊地址變更。
其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應當在辦理變更備案手續時說明依法辦理公告手續情況。
第六條 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需審批的變更事項,應按照外商投資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內於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變更,或自貿試驗區外的外商投資企業遷入,且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應辦理變更備案手續,並繳銷《外商(港澳台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在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時承諾,申報內容真實、完整、有效,申報的投資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線上提交《設立申報表》或《變更申報表》後,備案機構對申報事項是否屬於備案範圍進行甄別。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的,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通知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不屬於備案範圍的,通知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備案機構應即時在備案系統發布備案結果,並向受理平台共享備案結果信息。
第十一條 收到備案完成通知後,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可向備案機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領取時需提交以下檔案:
(一)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二)外國投資者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的《設立申報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或其授權代表簽章的《變更申報表》;
(三)外國投資者、實際控制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每年6月30日前登錄備案系統,填報《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經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第十三條 備案機構對自貿試驗區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遵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備案機構可採取定期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進行檢查,以及依法定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備案機構的監督檢查內容包括: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是否按本辦法規定履行備案程式;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經營活動是否與填報的備案信息一致;是否按本辦法規定填報年度報告;是否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經監督檢查發現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存在違反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的,備案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責成其說明情況,並依法開展調查。經調查確認存在違法行為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備案機構應取消備案,並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備案、登記及投資經營等活動中所形成的信息,以及備案機構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反映其誠信狀況的信息,將納入商務部外商(港澳台僑)投資誠信檔案系統。
商務部與相關部門共享外國投資者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誠信信息。對於備案信息不實,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填報年度報告的,備案機構將把相關信息記入誠信檔案,並採取適當方式予以公示。
誠信信息共享與公示不得含有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事項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視同外國投資者,適用本辦法。
自貿試驗區內的外資併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外國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出資、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領域的,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附屬檔案:1.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備案申報表(略)
2.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變更事項備案申報表(略)
3.中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證明(略)

解讀

出台背景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進外商投資管理制度改革,在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稱自貿試驗區)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201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國務院新批准設立的廣東、天津、福建自貿試驗區及上海自貿試驗區擴展 區域內,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契約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為穩妥實施審批改備案,商務部商上海市、廣東省、天津市和福建省商務主管部門及各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制訂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2015年4月8日,商務部印發2015年12號公告,發布《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備案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主要內容

《辦法》共20條,分別規定了備案適用範圍、備案機構、備案方式、備案程式、信息報告、監督檢查及誠信管理等內容。
根據國務院印發的廣東、天津、福建自貿試驗區總體方案、上海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總體方案,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辦法》明確了備案適用範圍,並首次引入了“投資實施”的概念。在《辦法》中,投資實施的時間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而言,為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時間;對外商投資企業變更而言,涉及換髮企業營業執照的,投資實施時間為企業營業執照換髮時間,不涉及換髮企業營業執照的,投資實施時間為變更事項發生時間。
《辦法》明確由各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備案機構)負責自貿試驗區內外商投資事項的備案管理。
按照總體方案確定的“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審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務模式”要求,《辦法》明確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可自主選擇在投資實施前或投資實施之後30日內,通過自貿試驗區一口受理平台線上填報和提交備案申報表,完成備案程式。對屬於備案範圍的投資事項,備案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並通知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線上發布和共享備案結果信息。
《辦法》確定了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信息報告、監督檢查和誠信檔案制度。自貿試驗區內所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每年6月30日前通過備案系統報送年度投資經營情況。各自貿試驗區備案機構依法對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外商(港澳台僑)投資誠信檔案系統,記錄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備案、登記及投資經營等活動中的誠信信息,並與相關部門共享。

與上海自貿區外商投資備案的異同

為保持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措施的延續性,《辦法》以2013年9月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企業備案管理辦法》為基礎,在總結上海自貿試驗區一年多實踐基礎上,為進一步發揮自貿試驗區在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先行先試作用,《辦法》在以下方面作了改進:
一是將外商投資企業契約章程備案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登記環節脫鉤,即不以備案作為登記的前置條件。
二是引入信息報告制度,區內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均須履行年度報告義務。
三是細化對外商投資的監督檢查要求,明確檢查機關、方式、內容,以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處罰措施。
四是建立外商投資誠信檔案系統,在各部門之間實現備案、誠信信息的共享。
通過上述制度安排,在自貿試驗區內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化程度,同時,建立起相關部門協同監管的服務機制,對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而言,落實“法無禁止即可為”,對政府部門而言,則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營造公開、透明和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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