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4年修訂)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4年修訂)

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

2014年第1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批准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措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現予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4年修訂)》。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政府說明,負面清單,

政府說明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負面清單”),以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批准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措施》、《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等為依據,列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內對外商投資項目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採取的與國民待遇等不符的準入措施。負面清單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代碼》(2011年版)分類編制,包括18個行業門類。S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T國際組織2個行業門類不適用負面清單。
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管理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備案管理。對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國務院規定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審批管理。
除列明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禁止(限制)外商投資國家以及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限制)的產業,禁止外商投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全的項目,禁止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經營活動。
自貿試驗區內的外資併購、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境外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股權出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涉及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參照負面清單執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及其補充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及其後續《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定》、我國簽署的自貿協定中適用於自貿試驗區並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有更優惠的開放措施的,按照相關協定或協定的規定執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負面清單將適時調整。

負面清單

負面清單即負面清單管理模式也稱投資領域的“黑名單”。"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規定哪些經濟領域不開放,除了清單上的禁區,其他行業、領域和經濟活動都許可。這種模式的好處是讓外資企業可以對照這個清單實行自檢,對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進行整改,從而提高外資進入的效率。但是在中國,對外資進入依然實行政府審批制,這使外資企業很不適應,常常在審批過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資進入的效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