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於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源部關於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的通知》是自然資源部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的決策部署,規範海域立體開發活動用海管理,就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於2023年11月13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部關於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的通知
  • 印發機關:自然資源部
  • 印發日期:2023年11月13日
  • 發文字號:自然資規〔2023〕8號
通知全文
自然資源部關於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的通知
自然資規〔2023〕8號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上海市海洋局、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自然資源部北海局、東海局、南海局:
  隨著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用海需求持續增加,海域空間資源稀缺性日益凸顯。開展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是完善海域資源資產產權制度、豐富海域使用權權能的重要舉措,也是緩解用海矛盾、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必然選擇,對於促進海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有效保護、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的決策部署,規範海域立體開發活動用海管理,現就探索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總體要求
  堅持依法依規、穩妥有序。各地要以《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確保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海岸帶空間專項規劃,綜合考慮社會發展水平和管理工作需要,因地制宜,有序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有效保障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
  堅持節約集約、生態優先。以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為基礎,統籌兼顧海域立體開發實際需求和生態影響,嚴守生態保護紅線,落實生態用海要求,積極引導海洋產業最佳化布局和融合發展,全面提高海域資源利用效率。
  堅持分類管理、科學兼容。分類實施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優先保障海域主導功能,合理確定兼容功能,確保各類用海活動影響和風險可控,著力提升海域資源精細化管理水平。
  二、明確可以立體分層設權的用海活動
  海域是包括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在內的立體空間。對排他性使用海域特定立體空間的用海活動,同一海域其他立體空間範圍仍可繼續排他使用的,可僅對其使用的相應海域立體空間設定海域使用權。
  在不影響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災減災等前提下,鼓勵對跨海橋樑、養殖、溫(冷)排水、海底電纜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進行立體分層設權,生產經營活動存在衝突的除外。其他用海活動經嚴格論證具備立體分層設權條件的,也可進行立體分層設權。
  完全改變海域自然屬性的填海,排他性較強或具有安全生產需要的海砂開採等開發活動不予立體分層設權。
  三、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對海域立體開發建設活動的引導和約束
  各地編制海岸帶空間專項規劃,應統籌考慮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和用海實際需求,遵循上級和同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對海域立體開發提出具體的指導和管理要求,海洋功能分區要明確海域的主導功能、兼容功能以及可兼容的用海活動。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用海需求和管理實際,探索劃定海洋功能立體分區,明確海域立體空間主導功能,提出立體分層設權的管理要求。在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上統籌協調空間矛盾衝突後,分區以及相應的空間管控規則納入同級、下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
  審查涉及立體分層設權的項目用海,要嚴格執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海岸帶空間專項規劃,確保項目用海符合規劃確定的主導功能和管控要求,按照海域兼容功能開發利用的項目用海,原則上不能影響海域主導功能的發揮。
  四、加強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海域使用論證
  立體分層設權的項目用海,要依據海域使用論證技術導則及有關政策法規,重點論證海域立體開發利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不同用海活動之間的兼容性、用海空間範圍及用海期限的合理性,不同用海主體及周邊利益相關者協調可行性。
  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中除提供宗海位置圖、宗海界址圖、宗海平面布置圖等圖件外,還應提供宗海立體空間範圍示意圖。宗海立體空間範圍根據項目或其主體工程排他性使用的海域空間,按照水面、水體、海床和底土界定用海空間層,並結合項目用海實際明確高程和深度範圍。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宗海範圍界定及宗海圖繪製有關技術要求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五、規範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審批
  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申請審批或市場化出讓。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申請材料和項目用海批准檔案中均應明確項目用海類型、用海方式、宗海立體空間範圍等信息,海域使用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
  在已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進行立體分層設權,應與原海域使用權人協商一致達成協定後按程式辦理用海手續,確保新設海域使用權與原海域使用權不存在權屬衝突。新設海域使用權和已設海域使用權均由國務院審批的,新設海域使用權和已設海域使用權的空間範圍變更可一併報批;分別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審批的,應當在新設海域使用權批准前,完成已設海域使用權的空間範圍變更手續;均由地方審批的,由各地根據實際,按照簡政放權、最佳化程式的原則,明確具體辦理流程。
  在未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經審查具備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可行性的,可按照立體分層設權的管理要求進行審批或市場化出讓,明確海域空間範圍信息;同一海域兩個以上項目用海進行立體分層設權的,可統一設計、整體論證、同步實施;用海主體不同的,各方需協商一致並達成協定。
  六、做好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不動產登記
  海域立體分層設權項目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規定辦理海域使用權登記,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申請辦理海域立體分層設權不動產登記時,海域使用申請人持海域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批准檔案(出讓契約),以及宗海位置圖、宗海界址圖、宗海平面布置圖、宗海立體空間範圍示意圖等材料,依法申請首次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中依法依規予以記載。
  在已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進行立體分層設權的,應當先辦理原海域使用權的變更登記,再辦理新設海域使用權的首次登記;權利人一致且在同一登記機構辦理的,可一併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各地可根據實際,按照方便行政相對人、簡化程式的原則,進一步最佳化登記程式和要求。
  七、規範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徵收
  立體分層設權的項目用海,按照“一物一權、一證一繳”的方式徵收海域使用金,同一海域立體分層設權的每一個項目,均視為獨立的徵收對象,依據其用海方式,分別按規定徵收海域使用金,不得違規減免海域使用金。《調整海域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標準》(財綜〔2018〕15號)施行前已設立的海域使用權因立體分層設權需變更空間範圍信息的,不屬於用海方案調整,仍執行原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財綜〔2018〕15號檔案施行後設立的海域使用權因立體分層設權需變更空間範圍信息的,以及新設立海域使用權的,均按現行規定標準徵收。國家調整徵收標準的,從其規定。
  八、加強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監管
  沿海地方各級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加強對立體分層設權項目用海監管,確保海域資源有序開發、合理利用。要嚴守法律政策底線,不得通過海域立體分層設權擅自改變海域用途,或將違法用海合法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自然資源部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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