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

《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由交通運輸部發布,為適應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趨勢,鼓勵和規範自動駕駛汽車在運輸服務領域套用,保障運輸安全,運輸服務司在系統梳理總結自動駕駛汽車試點示範運營情況的基礎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內容解讀,發展歷程,

內容解讀

適用範圍: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等用於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各類道路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的,適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稱自動駕駛汽車是指在其設計運行條件下具備執行全部動態駕駛任務能力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發展導向:
在保障運輸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在封閉式快速公交系統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經營活動,在交通狀況簡單、條件相對可控的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在點對點幹線公路運輸、具有相對封閉道路等場景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審慎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禁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運輸經營者要求:
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的經營者(以下簡稱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註冊登記,經營範圍應登記相應業務類別。從事出租汽車客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資質。從事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的應當符合國家及地方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運營資質要求。
車輛要求:
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保險金額不少於 500 萬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的自動駕駛汽車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人員要求:
從事運輸經營的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駕駛員,從事運輸經營的完全自動駕駛汽車應當配備遠程駕駛員或安全員。駕駛員、安全員應當經運輸經營者組織培訓考核合格,掌握自動駕駛汽車使用說明,熟知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風險情況,具備緊急狀態下應急處置能力。駕駛員還應當符合交通運輸領域從業人員管理規定和要求,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運輸安全保障:
運輸經營者在制定運輸安全保障方案時,應當明確自動駕駛汽車運行線路遠離學校、醫院、大型商超等人員密集場所;在雨雪冰凍等惡劣天氣時,應當按規定停止使用自動駕駛汽車從事運輸經營活動。
車輛動態監控:
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加強自動駕駛汽車動態監控,對車輛運行區域、運行線路、運行狀況進行監控管理,及時提醒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
運行狀態信息管理:
從事運輸經營的自動駕駛汽車應當具備車輛運行狀態記錄、存儲和傳輸功能,向運輸經營者和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傳輸相關信息。在車輛發生事故或自動駕駛功能失效時,自動記錄和存儲事發前至少 90 秒至事發後至少 30 秒的運行狀態信息。運行狀態信息至少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控制模式變化情況、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情況、運行狀態、人機互動及車內外影像情況等。

發展歷程

2022年8月,交通運輸部發布了關於《自動駕駛汽車運輸安全服務指南(試行)》(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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